原告日照國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照國美公司”)與被告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費縣人社局”)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日照國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吉才、被告費縣人社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桑印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日照國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25民初2951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山東省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日照國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裝飾工程款1695724.78元以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4日,原、被告簽訂了裝飾合同,原告承接了被告處的綜合服務中心裝飾工程,2017年3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第二份裝飾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處的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進行裝飾并對大門進行改造,同時又承擔了被告處的其他零星工程的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完畢,經雙方結算確認,原告實施的裝飾工程總造價為3845724.78元,被告已付款2150000元,尚欠工程款1695724.78元。
庭審中,日照國美公司將訴訟請求數額變更為1601958.58元。
費縣人社局辯稱,欠款屬實,對于欠款數額需向單位財務核對后確認。
日照國美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實原告主體適格;證據二、2-1、裝修合同以及中標通知書,證實原告承接被告綜合服務中心裝飾工程的事實、2-2、會議室裝修以及大門改造工程合同以及中標通知書,證實原告承接被告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以及大門改造工程的事實;證據三、3-1、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裝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證實原告施工完畢,施工的工程造價為2387883.24元、3-2、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證實原告施工完畢,施工的工程造價為1004414.54元、3-3、人社局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修工程審核報告書一份,證實原告施工完畢,施工的工程造價為270814.25元、3-4、人社局院內零星工程審核報告書一份,證實原告施工完畢,施工的工程造價為182612.75元,證據三綜合證實原告實施的工程總造價為3845727.78元;證據四、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明細表,證實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243766.2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601958.58元。
費縣人社局對日照國美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至證據四需與單位財務人員核對,其中四份工程結算審核定案書上僅有加蓋的單位公章,均未有經辦人員簽字,不符合財務入賬及巡視巡察要求,且經局內多方綜合查找未找到院內零星簽證工程及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裝飾工程的相關資料,對工程量等具體情況不清楚,需原告提供相關證據并經當時熟悉情況的具體經辦人員簽字后,費縣人社局再予以審核確認。
費縣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原告的舉證、被告的質證及庭審調查,對案件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5年8月4日,費縣人社局作為發包方(甲方)與乙方日照國美公司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日照國美公司承包費縣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裝修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自2015年8月5日開工,于2015年9月19日竣工,合同價款836707.88元(工程量據實結算,如有變更及新增項目以雙方簽證為準),并委托費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進行工程監理。
2017年3月31日,費縣人社局作為發包方(甲方)與乙方日照國美公司再次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日照國美公司承包費縣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及大門改造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自2017年4月1日開工,于2017年5月10日竣工,合同價款668528.82元,并委托費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進行工程監理。
工程完工后,日照國美公司與費縣人社局共同委托臨沂恒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費縣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裝修工程進行工程造價審核。2017年5月15日,臨沂恒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服務中心裝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對上述工程的審定金額為2387883.24元,費縣人社局、日照國美公司、臨沂恒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工程造價審核定案書》中加蓋各單位印章予以確認。
后日照國美公司與費縣人社局共同委托山東紅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費縣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工程、費縣人社局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裝飾工程、費縣人社局院內零星簽證工程進行結算審核。2018年8月20日,山東紅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別出具《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費縣人社局院內零星簽證工程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其中《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審定費縣人社局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工程造價為1004414.54元;《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審定費縣人社局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會議室裝飾工程造價為270814.25元;《費縣人社局院內零星簽證工程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審定費縣人社局院內零星簽證工程造價為182612.75元,費縣人社局、日照國美公司、山東紅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結算審核定案書》中加蓋各單位印章予以確認。以上工程款共計3845724.78元。
庭審中,日照國美公司向本院提交費縣人社局向其付款的明細表,其中2015年10月8日付款20萬元,2015年10月16日付款20萬元,2015年11月12日付款30萬元,2015年12月3日付款20萬元,2017年8月11日付款30萬元,2017年10月10日付款10萬元,2017年11月20日付款30萬元,2017年12月26日付款10萬元,2018年2月12日付款30萬元,2018年5月30日付款10萬元,2018年7月5日付款5萬元,2019年10月11日付款53766.20元,2019年12月20日付款4萬元,以上付款共計2243766.20元,費縣人社局對上述支付數額無異議
判決結果
被告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日照國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修裝飾款1601958.58元及利息(以1601958.58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62元,減半收取計10031元,由被告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展新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靜靜
書記員程坤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