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州市長江巖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巖土爆破”)與被告池州市貴池區里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里山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亮參加訴訟,被告里山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池州市長江巖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池州市貴池區里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702民初4119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巖土爆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爆破工程款791876,02元并支付利息(從2017年1月25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6月3日為89751.4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含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從2011年至2017年一直有業務往來關系,由原告為被告礦上提供爆破施工等服務,雙方逐年簽訂《爆破施工合同》。2016年6月30日雙方就2016-2017年度簽訂了《爆破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礦山爆破施工提供購買、儲存、運輸等服務,被告支付預付款15萬元,至2017年1月25日雙方對賬,被告尚欠原告791876.02元爆破施工工程款,此后雙方未繼續發生業務往來、被告支付部分錢款并扣除預付款后,尚欠791876.02元。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里山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雙方就2016-2017年度簽訂了《爆破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礦山爆破施工提供購買、儲存、運輸等服務,施工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前爆破施工仍未結束,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被告支付預付款15萬元。2017年1月25日雙方對賬,被告尚欠原告1211876.02元爆破施工工程款,截止目前原告陸續收到被告42萬元施工工程款,尚欠791876.02元(已扣除預付款15萬元)。因被告一直未還款,以致訴成
判決結果
被告池州市貴池區里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池州市長江巖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爆破工程款791876.0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16元,由被告池州市貴池區里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建平
人民陪審員唐臘花
人民陪審員吳美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江琴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