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恒創公司與被告貴州康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3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達補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于當日向我院提交了名稱變更申請,申請將原告的名稱由“貴陽城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變更為“貴州筑城恒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對此予以準許。原告貴州恒創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
版權所有 江蘇叁點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