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西省興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的(2018)贛0121民初3476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南昌博大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熊文、熊水根、熊紅霞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江西省興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博大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0121執202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南昌博大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熊文、熊水根、熊紅霞發出了責令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本院依法對其財產進行了調查,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在銀行沒有存款,通過傳統查詢在房產部門沒有房產登記信息。車輛管理部門沒有車輛登記信息。2019年9月5日,本院已向被執行人南昌博大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熊文、熊水根、熊紅霞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南昌博大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熊文、熊水根、熊紅霞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案申請執行人江西省興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1205836元,截至2019年11月6日已執行0元,未執行1205836元。經窮盡調查措施,因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于2019年11月6日向申請執行人江西省興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聽取申請執行人江西省興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江西省興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肖翠云
人民陪審員許思陽
人民陪審員黃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彭明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