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與被告江蘇澤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509民初1512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文書明確:一、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工程款8212790.70元及相應利息(以8212790.70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在8212790.70元范圍內對其施工的香檳街商業廣場樁基工程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履約保證金5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四、駁回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180元,由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負擔5785元;由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3639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法院。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預交的訴訟費用36395元,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鑒定費151900元,由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8712790.70元,申請執行費70964元。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正式立案執行
江蘇地質基樁工程公司與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09執347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權利義務告知書及財產申報表,要求被執行人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同時,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權利義務告知書,并要求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執行過程如下:
1、2021年3月10日,本院對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立案前詢問接待,詢問其是否知曉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2、2021年3月22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失信告知書、限制消費告知書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履行債務,但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已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3、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3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4、本院向蘇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吳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反饋被執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蘇州市××區鱸××南路西側的土地,本院在另案中對上述土地進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止。但因上述土地上建有未辦證的建筑物,故暫無法處置。本院根據本案標的,預查封被執行人名下坐落于蘇州市××區鱸××商業廣場××商鋪××、××、××、××、××(其中1-3029系輪候查封)的不動產,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8日止,但暫因無法辦理產證,故暫無法處置。
5、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等規定將上述被執行人納入最高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申請人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續保申請,否則保全期限屆滿后該項保全措施自動解除,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請人承擔。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依法告知申請執行人相關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得知執行情況后表示無法提供對被執行人其他執行線索,并同意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待日后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后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7、至此本案執行到位申請執行款0元,執行費0元。
上述事實,有生效法律文書、詢問筆錄、調查筆錄、相關協助單位的查詢材料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唐韌
審判員范君
審判員陸亮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王馮楠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