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沈陽市金盾報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盾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黨晶、第三人遼寧鑫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安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1民初1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沈陽市金盾報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黨晶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侵害經營秘密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1957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沈陽市金盾報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1.撤銷(2018)遼01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請求。2.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申請再審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一)申請再審人提供證據證明的事實沒有在一審中被認定。1.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被申請人與申請再審人簽訂了《保密協議》的證據沒有認定。2.被申請人離職前拷走申請再審人的全部客戶名單的事實沒有認定。3.第三人的職工用欺詐手段搶奪申請再審人的客戶的事實沒有認定。(二)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同時也是被申請人侵占申請再審人的客戶中的一小部分客戶,其證據不能作為本案定案證據。(三)申請再審人現有新證據證明,為被申請人提供證明的客戶并非全部由被申請人負責,因此該部分證明文件不具備證明力。(四)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沈陽市金盾報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燕妮
審判員羅建華審判員王建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曉曦
書記員楊悅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