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沈陽市金盾報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02民初6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沈陽市金盾報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民終10665號
判決日期:2019-09-29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情況
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雙方簽訂的《報警服務合同》、《入網登記信息表》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未履行應盡義務給上訴人造成損害,承擔限額為10萬元。本次被盜事故的發(fā)生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沒有第一時間通知上訴人。另小偷是從店鋪后窗進入,如果設備正常必然后第一時間啟動報警系統(tǒng),但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被上訴人存在違約的情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訴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并沒有對上訴人店鋪內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影像設備、硬盤等附屬設備進行理賠,上訴人的店鋪存在日常生活用品是具有合理性的。上訴人的實際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上訴人只需要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違約及損失情況,并不需要對保險為何不予理賠予以證明。
沈陽市金盾報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上訴人店鋪被盜后,被上訴人已經積極協(xié)調保險公司定損,且保險公司理賠完畢,按雙方服務合同約定,視為被上訴人已經履行了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至于上訴人稱店鋪內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影像設備、硬盤等附屬設備,其提供的證據僅僅是上述物品購入的證據,無證據支持上述物品在被盜期間存放在店鋪內,也無法證明該物品被盜。因此,上訴人所稱的不公平沒有依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7241元;2、本案的相關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4年1月28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報警服務合同》一份,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報警服務事宜,乙方自經甲方確認的《入網登記信息表》所登記入網時間的第二天零時起向甲方提供為期3年的不間斷的派遣服務。雙方關于報警服務的種類約定,緊急求助服務,監(jiān)控服務,派遣服務及持鑰匙服務。緊急求助服務約定,當乙方客戶監(jiān)控中心收到甲方緊急按鈕報警信息并確認后應立即將報警信息轉發(fā)至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如乙方未按此履行應盡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害,乙方賠償限額為人民幣。監(jiān)控服務約定,當乙方客戶監(jiān)控中心收到甲方盜竊報警信息后應立即與甲方值班人員進行聯(lián)系,并對報警信息進行技術分析,確認警情后轉發(fā)至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如乙方未按此履行應盡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害,乙方賠償限額為人民幣壹拾萬元。監(jiān)控服務包含緊急求助服務。派遣服務約定,乙方客戶監(jiān)控中心收到甲方盜竊報警信息后應立即派出保安員到甲方現(xiàn)場進行核實,并同時按甲方要求立即與甲方提供的緊急聯(lián)系人進行聯(lián)系,確認警情后轉發(fā)至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如乙方未按此履行應盡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害,乙方賠償限額為人民幣壹佰萬元。派遣服務包含監(jiān)控服務和緊急求助服務。持鑰匙服務約定,當乙方客戶監(jiān)控中心收到甲方盜竊報警信息后應立即派出保安員持鑰匙到達并進入甲方現(xiàn)場進行核實,并按甲方要求立即與甲方提供的緊急聯(lián)系人進行聯(lián)系,確認警情后轉發(fā)至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如乙方未按此履行應盡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害,乙方賠償限額為人民幣壹佰萬元。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所需的3套鑰匙,并寄放在乙方處,乙方給甲方寄放單。持鑰匙服務包含監(jiān)控服務和緊急求助服務。雙方還約定服務費為380元/月。2014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一年的服務費4560元、線材費350元、設備押金1000元。
2、2015年4月7日,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出具受案回執(zhí)一份,載明鄧淑花于2015年4月4日報稱的鄧淑花被盜竊案我單位已受理(受理登記表文號為沈公(和)受案字[2015]1676號)。
3、2015年12月9日,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新華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鄧淑花于2015年4月4日報稱的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沈陽市和平區(qū)民族南街131號3門)的被盜案,我單位已受理(受案登記文號為沈公(和)受案字【2015】1676號)并立案偵查(案件編號A2101021100002015040134),現(xiàn)該案正在偵查中。
4、因原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投保了財產保險,2015年12月21日,原告蓋章確認了《確認書》一份,確認因案涉盜竊事件,保險人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最終核定為70344元,其中關于損失核定載明,本次事故丟失的貨物全損核定,現(xiàn)金不屬于本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不予核定。價格依據被保險人提供的購貨發(fā)票并結合我司在當?shù)厥袌鲈儍r取低者確定,損失物品分別為鹿茸二杠、冬蟲夏草、海參、海參、海馬、鹿鞭、鹿鞭。
5、現(xiàn)原告主張現(xiàn)場丟失及損害的物品還有現(xiàn)金482元、手機、貂皮大衣、防火柜、沖擊鉆、角膜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銅稱5個、珍珠項鏈、衛(wèi)生間玻璃窗及木門,要求被告賠償,訴至來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報警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違約行為,應賠償其因案涉盜竊事件而產生的財產損失問題,被告提出原告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依據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guī)定。關于本案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庭審中,被告自認原告于2015年當年及2016年年初均向其主張過賠償權利,雖被告未明確“年初”的準確的時間,但關于年初的慣常理解,應為1月份,而后,被告又自述原告方于2019年1月份向被告方工作人員以電話方式主張過賠償,結合上述情況,雖雙方均未明確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的準確時間,但應當認定原告并未放棄對被告?zhèn)鶛嗟淖匪鳎室粚彿ㄔ赫J定,本案中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原告的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財產損失37241元的問題。原告主張因被告作為提供報警服務的義務人,未及時提供報警服務,導致原告因案涉盜竊事件產生了相應的財產損失,故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的財產損失已由保險公司理賠,現(xiàn)原告主張其在本次訴訟中要求被告賠償?shù)膿p失系保險公司未理賠部分,但其未提供合理理由說明為何該部分財產損失未由保險公司定損及理賠,且截至目前,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各項財產損失確實存在,且系因案涉盜竊事件所造成,進而,對其要求被告予以賠償,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6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2元,由上訴人沈陽三鈞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維佳
審判員張偉
審判員李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曄
書記員張沖
判決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