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動嵐健康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浙江昌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杭州動嵐健康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昌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11民初4719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返還軟裝款234115元;二、被告賠償重新定制期間(常規(guī)15天)的房租損失1200元每天,合計18000元;三、被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原告軟裝款3倍的賠償款計702345元;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簽訂了房屋裝修設計合同,同年11月9日簽訂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負責鹿山時代產后康復中心項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工作。合同約定原告家具柜體、定制家具、燈具等軟裝均由被告負責定制、購買和安裝,款項合計為262995.05元。根據(jù)合同約定,優(yōu)惠下浮后實際支付款項為234115元。按照合同約定,被告定制的所有軟裝家具所用木材均應為實木多層板,然在進場安裝時原告發(fā)現(xiàn)家具主材大部分已更換為顆粒壓縮板,且在定制過程中被告從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故原告認為被告存在惡意欺詐的惡劣行為。在原告發(fā)現(xiàn)并提出后,被告仍不愿積極處理此事。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要求,最終雙方無法就該事項的處理方案達成一致。被告的上述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杭州動嵐健康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345元,退回原告杭州動嵐健康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杭州動嵐健康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賢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吳丹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