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開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聯公司)與被告吉林省同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澤公司)、吉林省同樂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樂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麗艷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開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吉林省同澤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民初48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開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同澤公司、同樂公司立即償還欠款2080萬元及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2.請求判令同澤公司、同樂公司對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開聯公司與同樂公司簽訂《海之戀項目幕墻結構施工合同》、《海之戀項目幕墻鋼結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2》、《海之戀廣場水上樂園及售樓處玻璃幕墻及門窗工程合同》、《海之戀廣場水上樂園增補鋼結構馬道、斷橋窗、主檁條包板、鋁鋅板內外噴涂、電動天窗電氣部分、鋁單板雨棚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上述合同簽訂后,開聯公司已按合同施工完畢,工程已驗收并投入使用,經雙方結算,上述合同總工程款3800萬元。同樂公司已支付1620萬元,尚欠2180萬元未付。經開聯公司、同樂公司、同澤公司共同商議,就如何償還簽訂雙方于2018年2月8日簽訂《抵賬協議》,協議約定二被告用其開發的海之戀廣場臺州大廈1棟A座總價值為19650376.61元52套房屋抵頂債務,2018年2月9日給付100萬元,剩余11496238.38元以現金方式償還。《抵賬協議》簽訂后,二被告支付100萬元,但約定的52套房屋未能交付。目前二被告開發的海之戀廣場臺州大廈1棟A座已停止施工屬于爛尾工程,約定的11496238.38元也未給付。開聯公司認為《抵賬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開聯公司有權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欠款2080萬并給付利息。
二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開聯公司與同樂公司簽訂《海之戀項目幕墻鋼結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201606-GC0032)、《海之戀項目幕墻鋼結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2》(合同編號:2017-09-GC-0032-02)、《海之戀廣場水上樂園及售樓處玻璃幕墻及門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201610-GC-0053)、《海之戀廣場水上樂園增補鋼結構馬道、斷橋窗、主楔條包板、鋁鋅板內外噴涂、電動天窗電氣部分、鋁單板雨棚工程合同》(合同編號201707-Gc-0091)、《補充協議》。開聯公司施工后,針對上述施工合同項目,同樂公司確認欠款3800萬元,已還款1620萬元,剩余欠款為人2180萬元。
針對雙方的欠款事宜,2018年2月8日開聯公司(乙方)、同澤公司(丙方)、同樂公司(甲方)簽訂《抵賬協議》約定如下:“一、甲方將丙方所開發的位于海之戀廣場臺州大廈1棟A座(具體房產詳見附件)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抵給乙方,共計52套,每平米價格為6351.37元。房屋面積為51.17m己,房屋價格為32.5萬元/套、房屋面積為159.43m,房屋價格為1012598.91元/套,總價值為人民幣19650376.61元的房屋抵給乙方,且丙方同意將其名下房屋用于給甲方抵賬,2018年2月9日給付100萬元現金,剩余1149623.38元以現金形式償還。當甲、乙、丙三方簽訂該抵賬合同時,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二、甲、乙、丙三方約定,在房屋能辦理過戶登記時,丙方應協助乙方辦理過戶登記,過戶登記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三、房源的詳細信息以清單附件內容為準。”現上述抵賬房屋,同澤公司已停止開發建設,不能辦理交付及產權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施工合同、《抵賬協議》及付款憑證、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省同樂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吉林省開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0800000元及利息(以2080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吉林省開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800元,由被告同樂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迪審判員賀銀婷人民陪審員岳中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維峰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