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黑龍江萬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黑龍江省信誠電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終35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黑龍江萬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信誠電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黑民申490號
判決日期:2018-05-31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萬通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適用法律錯誤。1、本案的爭議不是鍋爐的安裝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而是鍋爐是否符合約定的能效指標。原審以鍋爐安裝合格為由認定鍋爐符合約定的標準,明顯偏袒信誠公司,裁判結果不公。2、萬通物業拒絕繼續支付貨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法律依據。依雙方合同約定,信誠公司交付、安裝鍋爐在先,萬通公司給付貨款在后。因信誠公司延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萬通公司有權拒絕給付剩余的貨款。二、原審認定萬通公司于2015年6月反訴提出質量異議,已超過異議期,是對本案合同約定保質期的錯誤理解。雙方合同約定案涉鍋爐的質保期為一個采暖期,即每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20日,一個采暖期為6個。案涉鍋爐于2015年1月16日安裝合格,自2015年1月17日起質保期起算,至4月20日止,不足一個采暖期。萬通公司反訴提出質量異議,未超過異議期。三、原審法院對于萬通公司提出案涉鍋爐能效是否符合約定的技術條件申請鑒定予以拒絕,剝奪了萬通公司的舉證權利,程序違法。四、信誠公司制造并安裝的鍋爐沒有進行能效測試,缺少關鍵環節,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屬不能出廠的不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信誠公司制造安裝的鍋爐既不符合國家標準,也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技術條件,萬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萬通公司解除合同、返還貨款、賠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駁回反訴請求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黑龍江萬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仕富
審判員徐鳳良
審判員趙洪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麗佳
書記員趙璞
判決日期
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