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黑龍江省信誠電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誠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萬通物業(yè)管理有限責(zé)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上訴人信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強(qiáng)、被上訴人萬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新令、宋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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