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小軍訴被告梁文普(甫)、被告麻巍,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小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聽、被告梁文普(甫)、麻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申,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中青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小軍與梁文普、麻巍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23民初2681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小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74000元及利息暫定為10000元,庭審中變更為從2017年1月20日至還清欠款之日止,以174000元本金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商業(yè)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勘測公司)通過中標方式取得平輿縣土地平整二期工程二十七標段(打井)的工程施工,被告水利勘測公司又把該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梁文普、麻巍。二人又把工程交給其施工,并與其簽訂了打井施工合同。約定打井180眼,每眼5800元,總工程款為1044000元。該工程早已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麻巍只支付了870000元的工程款,剩余的174000元未付,其多次向被告追要該款,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故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梁文普(甫),麻巍辯稱,二被告已全部履行了雙方簽訂協(xié)議的工程款,由于在支付時沒有核對給付原告的還款金額,現經核對,已多向原告支付26000元,為減少訴累,原告應當返還其多支付的26000元。即便是下欠原告工程款,原告的起訴已經超出訴訟時效。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吳小軍與被告梁文普,麻巍簽訂的合同及約定事項和履行情況,被告水利勘測公司不清楚,其公司不是合同相對人。2、被告水利勘測公司已向麻巍支付2570000元(包含其他合同項目),目前剩余工程款為83714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吳小軍提交如下證據:1、打井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證明原告與二被告簽訂施工合同。2、駐馬店市國土資源局文件復印件,駐國土2015(482號)文件,證明本案爭議工程已驗收合格,三被告應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3、財政局綜合計伐股出具的平輿縣陽城等四個鄉(xiāng)鎮(zhèn)土地整治項目機井標一二期工程資金撥付情況,證明被告水利勘測公司在該案工程中并未全額撥付工程款(2015年8月10日),本案水利勘測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麻巍簽字確認的六張收條,計款為870000元,日期為2017年1月20日,其中2013年11月1日出具的收條復印件上原告書寫了“此件由我提供與原件相符(共陸張)捌拾柒萬肆仟元整。”用以證明被告麻巍經與原告核賬,其認可只支付了原告870000元,故對于剩下的工程款其應當承擔還款責任。5、原告提供一份與麻巍的聊天記錄(2019年4月25日),以此證明其多次找被告麻巍、梁文普追要欠款,該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梁文普(甫),麻巍對以上證據質證為:對打井施工合同無異議,但是工程款已經全部支付完畢。對財政局文件不清楚,系復印件,與本案沒有因果關系。收條以其提供的原件為準。該收條均載明吳小軍收到麻巍現金,并非其他方式支付。2013年11月1日收條復印件上藍色筆跡“共6張87萬元麻巍”系其所寫,但沒有確認還款時間。復印件上新加的黑體字非麻巍所寫,麻巍也不知情,故對原告主張的2017年1月20日確認還款情況不認可。
被告水利勘測公司對以上證據質證為:打井施工合同只是其發(fā)包給被告梁文普(甫)、麻巍總工程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工程,也不是原告所說的轉包。其公司不清楚原告和二被告之間的合同。對國土資源局文件其方認可,該工程確實通過驗收并投入使用。對資金撥付情況表格,其公司有異議,其中221190元被告麻巍直接從業(yè)主單位收取了,但一直沒有和其公司辦手續(xù),所以結算的時候暫時有83714元的工程款沒有支付給麻巍,其公司希望被告麻巍和其公司盡快辦理結算手續(xù)。收條的質證意見和施工合同意見一致,其公司不清楚。
被告水利勘測公司提供證據如下:其公司給麻巍支付的轉賬流水,已經向被告麻巍支付2570000元。原告吳小軍和被告梁文普(甫)、被告麻巍對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梁文普(甫),麻巍提供證據如下:提供收條和領條共6張,計款是870000元均為現金支付。麻巍通過銀行轉賬4筆向原告轉賬200000元。兩種方式支付共計為1070000元,超出支付的26000元,要求原告予以返還。
原告吳小軍對以上證據質證為:對銀行流水真實性不持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本案爭議工程被告是有中標價格的,被告水利勘測公司應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額內承擔還款責任。對收條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系農民,本身對收條出具的格式及規(guī)范不是很清楚,收條記載的有的是轉賬,有的是現金,并不是被告說的全部是現金。對流水單據真實性不持有異議,但是流水單據應提供完整的交易記錄。其方建議被告梁文普、麻巍提供從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完整流水單據。被告證明目的有是以現金支付的,由于本案涉及到870000元,原告要求核對870000元被告麻巍的取款記錄或其他證據。流水單據中2016年2月份的共計100000元,經與原告核實,系包含在870000元中,理由是原告和麻巍核賬日期是在2017年1月,麻巍核實賬目只支付了870000元。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通過中標方式取得平輿縣土地平整二期工程二十七標段(打井)的工程施工,被告水利勘測公司又把該工程部分轉包給梁文普(甫)、麻巍。二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與原告吳小軍簽訂了打井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梁文普的身份信息)。乙方:(吳小軍的身份信息)。工程名稱:平輿縣土地平整二期工程二十七標段(打井)。工程地質:萬冢鎮(zhèn)三橋、蔡莊、郭寺。一、安全責任:施工中注意安全,嚴格按照甲方及上級領導的要求,施工中不發(fā)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二、甲方把二十七標包給乙方施工,井深50米,乙方責任把井打好,由乙方責任工程質量,按照上級要求達到合格驗收,如有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并賠償甲方相應的損失,乙方成井后,因人為破壞乙方不負責任。甲方給乙方提供場地及打井位置,群眾有爭議的井位由甲方協(xié)調。三、付款方式為每月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50%,上級撥款后付到75%,成井后甲方付到90%,驗收通過后付100%,每眼井5800元,共計180眼等內容。甲方:梁文甫、麻巍。乙方:吳小軍。2013年10月23日。”現該工程原告吳小軍已按約履行完畢并投入使用,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原告吳小軍與被告梁文普(甫)、被告麻巍經結算,雙方對簽訂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總價值為1044000元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另被告梁文普、麻巍提供原告吳小軍出具的收條及領條共計6張,總計款870000元。被告麻巍又提供其于2015年2月14日通過銀行兩次向原告吳小軍中國工商銀行卡號轉賬各50000元,于2016年2月14日兩次向原告吳小軍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號轉賬各50000元的銀行轉賬流水明細一份,用以證明其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0000元,已多向原告吳小軍支付了26000元,原告吳小軍認可6張收條及領條記載的870000元,對于銀行轉賬流水清單上記載的200000元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2013年11月1日收條復印件上藍色筆跡“共6張87萬元麻巍”雖系被告麻巍所書寫,但沒有注明落款時間。而該復印件上新加的黑體字為原告單方書寫,故對原告主張的2017年1月20日確認還款情況不能認定。原告吳小軍與被告梁文普,麻巍因剩余款項是否支付完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引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梁文普(甫)、麻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吳小軍工程款74000元。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對該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二、駁回原告吳小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遲延履行本判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該款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吳小軍負擔1165元,由被告梁文普(甫)、麻巍,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負擔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
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姚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錢坤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