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澠池縣開陽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董建嶺、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祥、被告董建嶺、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毋自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澠池縣開陽建材有限公司與董建嶺、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281民初625號
判決日期:2019-07-15
法院: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澠池縣開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13243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從欠款之日起2015年1月19日算起至貨款付清之日為止);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被告因義馬市澗河常村至霍村治理工程需要商砼,經原被告協商,雙方建立了供應關系,2014年3月至5月原告按被告要求供應了商砼,2015年1月9日被告董建嶺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共欠商砼款132430元,并注明為三標段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所欠,該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2016年8月原告向義馬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董建嶺承諾還款,原告撤訴,在原告撤訴后,被告董建嶺反悔,拒絕付款,原告迫于無奈,再次訴至法院。
被告董建嶺辯稱:原告不應起訴我,我是原告公司的業務員,屬于內部成員,原告的欠條屬于偽造。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沒有口頭或書面約定,原告起訴被告水利勘測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董建嶺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開陽建材公司與董建嶺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開陽建材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水利勘測公司承擔任何責任,本案實質的被告董建嶺向多家標段公司來輸送商品混凝土,與各標段之間建立了合同買賣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證據1、2(民事裁定書一份、欠條一份),可以證明原告關于該貨款曾起訴過,以及貨款數額的基本事實,符合證據特征,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證據3(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一份),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作為定案依據。對被告董建嶺的證據(7份證人證言),證人未到庭作證,且證人證言的內容也不能有效證明被告董建嶺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員,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庭審調查,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3月,原告與被告董建嶺建立供應關系,在義馬××村三標工程中,原告向被告董建嶺供應了價值132430元的商砼。2015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簽名為董建嶺,后該款項未予支付原告
判決結果
一、被告董建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澠池縣開陽建材有限公司132430元及利息(利息部分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澠池縣開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9元,由被告董建嶺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的,應同時附上訴費預收票據),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賀衛鋒
人民陪審員黃海濤
人民陪審員平愛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丁亞楠
判決日期
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