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秋紅訴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靜、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毋自成、梁中青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秋紅與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人事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105民初13997號
判決日期:2018-06-25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秋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1984年12月起在被告單位工作,1990年生病后住院,出院后找領導安排工作,領導以種種理由推脫,后來去找單位領導,領導推脫說去找上屆領導,一直到現在未得到解決,2017年才得知原告在1993年6月被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了,檔案也被弄丟了,至今原告不知道何時被終止的勞動關系,是何原因被終止的,沒有任何人告訴過原告,原告至今也未收到終止勞動關系的任何童子及相關文書,原告無奈訴至本院,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被告答辯稱,一、原被告間勞動關系已于1993年終止;二、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記表一份;2、王為東房屋所有權證(存根)、出售公有住房協議、王為東證明各一份;3、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關于總隊終止無名、解除一名全民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的決定》一份;2、鄭州市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登記表一份;3、關于王秋紅的情況說明一份。
經審理查明,1993年5月31日,河南省水利勘測總隊作出勘測政字(1993)第002號《關于總隊終止五名、解除一名全民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的決定》,載明:總隊根據生產用工的實際需要,結合1991年9月和1993年3月先后開展的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的情況,經過認真研究,現決定于1993年5月31日終止五名、解除一名全名勞動合同制職工等。附: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概況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概況表載明:王秋紅,原勞動合同到期時間1993年5月31日,類別為終止等。
庭審中,原告認可其1991年出院后,至今未在被告處上班,被告也未發放工資。
后原被告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審理中,被告自2003年改制為河南省水利勘測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秋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王秋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長賈威
人民陪審員李秀琴
人民陪審員劉玉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胡天一
判決日期
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