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南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澤新、原審被告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水項目部(以下簡稱閩南建筑廣水項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21)鄂1381民初153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劉澤新、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水項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案件裁定書
案號:(2021)鄂13民轄終40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閩南建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廣水市人民法院(2021)鄂1381民初1537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首先,閩南建筑公司與劉澤新從未簽訂《廣水西河商業廣場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及《西河商業廣場3#
樓工程總結算協議書》。閩南建筑公司對此不知情,與劉澤新不存在合同關系,不能按照合同關系確定管轄法院。其次,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雙方無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劉澤新提供的合同未經質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我公司對合同效力不認可,本案非因合同糾紛引起,也不能適用專屬管轄規定。劉澤新自述本案是索要欠款之訴,屬于債務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被告閩南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縣,應由惠安縣人民法院管轄,廣水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劉澤新答辯稱,本案中《廣水西河商業廣場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明確工程地點位于廣水市廣水辦事處蘆興社區,該地是合同履行地,一審法院有管轄權;管轄權異議只需要進行形式上審查,劉澤新已向法院提交內部承包合同及結算協議,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閩南建筑公司提出未簽訂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需要庭審中查明,在管轄異議階段應不予審查。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審被告閩南建筑廣水項目部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瓊
審判員汪莉
審判員熊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奇
書記員龐紅艷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