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南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莊東煌及原審被告華南國際工業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城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19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莊東煌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3民終8633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閩南建筑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本案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莊東煌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判令莊東煌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閩南建筑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許某泉,一審法院未依法追加許某泉為本案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審法院未將與閩南建筑公司有直接合同關系的許某泉追加為被告,導致案件事實沒有查清,更錯誤以閩南建筑公司無法提供工程資料為由,推定莊東煌與閩南建筑公司存在施工合同關系,并免除莊東煌舉證責任,顯屬錯誤。依分包關系,許某泉向閩南建筑公司交付工作成果,閩南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許某泉才是實際施工人所組織班組的材料款、工人工資的支付主體。一審法院要求閩南建筑公司提供材料款、工人工資支付的資料,顯然是錯誤,并依此認定莊東煌為實際施工人顯屬錯誤。一審法院錯誤將閩南建筑公司的總包身份理解為自己施工,理解為閩南建筑公司應當掌握材料款、工人工資材料,是對承攬合同的錯誤理解,與本案事實不相符。因為許某泉未參加本案訴訟,而讓兩個沒有直接法律關系,沒有交易往來的主體進行訴訟,顯然無法查清本案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依法通知許某泉參加一審訴訟,并將其追加為共同被告或列為第三人,但一審法院并未通知許某泉參加一審訴訟。閩南建筑公司認為一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應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二、一審法院錯誤分配舉證責任,主要事實認定錯誤。1.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莊東煌主張與閩南建筑公司存在合同關系,首先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但本案中,莊東煌并沒有向法院提交與閩南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2.莊東煌提供的《深圳華南城結算審核匯總表》(莊東煌水電班組)、《深圳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及室外安裝工程》,是復印件,上面的簽字人與閩南建筑公司無關。蘇云明等的簽字行為不代表閩南建筑公司。一審法院憑蘇云明的單方陳述來認定蘇云明與閩南建筑公司的合同關系、蘇云明具備代理閩南建筑公司資格,顯然是錯誤的:首先,蘇云明是華宇公司的股東及董事長,足以證實蘇云明不是閩南建筑公司的員工,并不具備代表閩南建筑公司的主體身份。其次,蘇云明個人如何能任意為閩南建筑公司設定法律關系、代理權?蘇云明主張掛靠閩南建筑公司(合同關系主張),屬于蘇云明單方陳述。蘇云明、莊東煌合謀的說詞,如何對閩南建筑公司發生法律效力?該認定的依據是什么?第三,蘇云明是華宇公司股東,閩南建筑公司委托業主單位將工程款轉至華宇公司,屬于資金支付,與蘇云明與閩南建筑公司的合同關系沒有任何必然聯系。3.莊東煌班組不能推定為承包關系或主體關系。班組不是基于承包關系的表述,是工作團隊的稱呼(內部區分),班組不是承包關系的認定依據。也正因為一審法院未追加與閩南建筑公司有直接法律關系的許某泉為被告,導致本案存在如上錯誤認定。
三、工程項目周期長,如果莊東煌主張與閩南建筑公司存在承包合同關系,按承攬合同的特點,莊東煌應當有向閩南建筑公司交付工程成果、工程資料的行為發生,閩南建筑公司應當有向莊東煌付款的行為發生。而本案中,莊東煌不能提供合同、履約過程證據。憑莊東煌班組稱呼主張為項目實際施工人,并主張與閩南建筑公司存在承包合同關系,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莊東煌辯稱,一、莊東煌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判決未追加許某泉為本案被告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莊東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二、莊東煌承擔華南城項目2-9棟、12棟及室外安裝工程實際施工,事實清楚,莊東煌實際施工人身份已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三、一審判令閩南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莊東煌華南城項目2-9棟、12棟及室外安裝工程的工程款,適用法律正確。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莊東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閩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105800元及該款項從2017年1月23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暫計至2019年12月6日為429463.12元);2.華南城公司在未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閩南建筑公司、華南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15日,華南城公司(甲方)、閩南建筑公司(乙方)簽訂《深圳華南城xx物流區施工總承包工程竣工結算協議》,陳述根據雙方簽訂的《深圳華南城xx物流區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相關竣工資料,經審核達成竣工結算協議如下:1、雙方一致同意乙方施工的上述合同范圍內以及甲方交由乙方施工的本工程合同范圍外新增項目,最終結算總造價為36200萬元。2、上述結算金額為雙方認可的最終結算金額,該金額已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范圍內的人工費、材料設備費、機械費、管理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其他施工措施費、合同約定的各項調差費用、各項規費、付款財務費用、稅金等甲方應付乙方的所有本工程款項及費用;乙方承諾本協議簽訂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支付任何費用,甲方不須為實現上述合同項下權益再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費用或款項。3、上述結算總造價,甲方在扣除本協議簽訂前已付工程款、應扣其他款項以及合同約定保修金(結算總造價的5%)后的剩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但乙方須于付款前按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向甲方交清所有合格(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深圳市檔案館移交要求)的竣工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圖、電子文檔等),完成驗收時需要整改和完善的事項,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此筆剩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計算如下:36200萬元-(已付工程款323956149元+保修金1810萬元)=19943851元,甲方實際支付上筆款項時,除扣除上述計算式中費用外,還應扣除乙方施工用水電費用、建筑工程一切險、違約金等所有應扣未扣款項或代繳費用,但乙方開具的工程發票金額應包括所有應扣費用金額。4、雙方結算后須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各項責任義務,包括乙方根據甲方需要提供相關工程資料(在甲方提出要求一個月內),若乙方不配合提供,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乙方履行保修義務等。如發生保修事宜,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若乙方不能按要求履行保修義務,甲方可另行委托維修單位,所產生的維修費用按實際支出金額在乙方工程質量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額不足以支付保修費用的,乙方承諾承擔全部保修責任及費用,并于甲方通知期限內一次性將保修費用支付給甲方,乙方對此無異議。5、乙方按甲、乙雙方協定完善相關事項及手續后,甲方支付結算款。6、乙方保修金1810萬元自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為準)起2年后的15個工作日內,甲方扣除乙方應付的維修等費用及質量損失賠償金等款項后將工程質量保修金額(如有)無息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2015年11月2日、2017年1月23日,閩南建筑公司向華南城公司出具3份《委托書》,要求華南城公司將款項支付給案外人深圳市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裝飾公司),轉賬金額分別為19943851元、450萬元、9273900元。華南城公司隨后于2015年11月4日、11月18日、2017年1月24日分別將工程款17339520.23元、450萬元、9273900元轉賬支付華宇裝飾公司。其中“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城項目部”出具1份收款收據確認收到華南城公司交來的工程進度款19943851元。另,華南城公司在工程款中扣除了6966196.16元,具體包括以下款項:(1)華南城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閩南建筑公司發出《工程聯系函》,陳述扣除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15日期間的水電費688137.11元;(2)華南城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收據,確認收到閩南建筑公司的罰款2111273.05元;(3)華南城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3張收據,確認扣閩南建筑公司的維修費300萬元、80萬元、257793元;(4)華南城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12月19日分別向閩南建筑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陳述扣除雨蓬漏水維修費60000元和第三方代為維修費用48993元。閩南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華南城公司出具《承諾書》,陳述閩南建筑公司、華南城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已經終止,所有款項均已結清并支付完畢,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和任何糾紛,閩南建筑公司承建華南城公司的所有工程項目的款項已全部結清并付款完畢,無任何未結未付款項,閩南建筑公司對外所欠的任何債務與華南城公司無關;閩南建筑公司已經支付完畢工人工資和供應商、分包商的所有款項,如有工人就工資問題、供應商及分包商就未支付款問題向華南城公司提出任何主張,均由閩南建筑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和義務。
2017年1月22日,莊東煌與案外人蘇某明簽訂《深圳華南城結算審核匯總表(莊東煌水電班組)》,陳述深圳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及室外安裝工程,甲方結算金額3200萬元,下浮率25%,我司下浮后金額2400萬元,已付款金額18894200元,剩余金額5105800元;深圳華南城1、2、5號鐵東物流區裝修工程甲方結算金額900萬元,下浮率15%,我司下浮后金額765萬元,已付款金額5220200元,剩余金額2429800元;合計甲方結算金額4100萬元,我司下浮后金額3165萬元,已付款金額24111100元,剩余金額7535600元。2017年1月24日,莊東煌收到以蘇海燕的賬戶轉賬支付的工程款200萬元。現莊東煌以閩南建筑公司未付清上述匯總表所涉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及室外安裝工程的剩余工程款為由,訴至一審法院。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依法向案外人蘇某明調查取證,蘇云明作出如下陳述:1、涉案深圳市華南城鐵東物流區建設工程是蘇云明掛靠閩南建筑公司承接,閩南建筑公司為此設立了華南城項目部,蘇云明是項目部總負責人;2、莊東煌實際施工了華南城鐵東物流區項目2-9棟、12棟的水電工程和室外安裝工程,《深圳華南城結算審核匯總表(莊東煌水電班組)》是莊東煌與蘇云明簽署;3、張芬芬、陳珊珊、蘇劍霞、陳辭蘭、蘇海燕均是蘇云明聘請的財務人員,華南城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閩南建筑公司后,閩南建筑公司隨后支付給蘇云明,蘇云明再轉給上述財務人員,由上述人員向莊東煌付款;4、華宇裝飾公司是蘇云明的公司,經其與華南城公司、閩南建筑公司三方協商,最終決定由華宇裝飾公司代收部分工程款,具體原因不方便陳述,華宇裝飾公司收款后未再支付予閩南建筑公司。
另查明,閩南建筑公司、華南城公司在庭審中均確認涉案華南城xx物流區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另,閩南建筑公司陳述該工程中2-9棟、12棟的水電安裝工程是由其自行組織施工,并未分包予他人;公司未就涉案工程設立項目部,蘇云明系華宇裝飾公司的股東和董事長,并未在閩南建筑公司任職;涉案項目系閩南建筑公司與案外人許某泉采取內部承包方式開展合作,閩南建筑公司收取1.5%的利潤,其佘款項歸內部承包人。華南城公司陳述蘇云明是其發包予閩南建設公司的涉案項目的負責人,代表閩南建筑公司與其進行對接。
再查明,在涉案工程的多份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工程款支付13S
匯總表、進度款匯總表、施工產值統計表上均加蓋“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城項目部”公章。2014年12月31日,加蓋有“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證明》陳述“我司在華南城xx物流區施工總承包工程中按期發放2014年12月份工人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情況,否則,我司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特此證明”,莊東煌及其他班組負責人在該《證明》上簽名。另,一份加蓋“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華南城鐵東物流區-班組負責人及電話號碼》顯示莊東煌為水電班組負責人。閩南建筑公司否認上述“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城項目部”、“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實性。
又查明,華宇裝飾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為蘇云明,同時蘇云明也系該公司唯一股東。
一審法院認為,莊東煌主張其系涉案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水電工程及室外安裝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閩南建筑公司未支付剩佘工程款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同時要求發包人華南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閩南建筑公司否認莊東煌系上述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華南城公司則否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為,故根據莊東煌、閩南建筑公司、華南城公司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如下:1、莊東煌與閩南建筑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2、華南城公司應否對閩南建筑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首先,關于莊東煌與閩南建筑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的問題。莊東煌訴稱蘇云明代理閩南建筑公司將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水電工程及室外安裝工程發包予莊東煌施工,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閩南建筑公司承擔,閩南建筑公司則否認蘇云明的代理資格。經審查,一審法院認為蘇云明將上述水電工程、室外安裝工程分包予莊東煌施工的行為構成有權代理,理由如下:1、蘇云明在一審法院調查中陳述其系涉案華南城項目的總負責人,同時發包人華南城公司也確認蘇云明系該項目負責人,代表閩南建筑公司與其對接工程事宜,蘇云明和華南城公司的上述陳述均可印證莊東煌所述蘇云明系以閩南建筑公司華南城項目部負責人的名義對外實施該項目的工程事宜;2、閩南建筑公司陳述涉案華南城項目系以內部承包方式合作施工,其按比例提取利潤,其余款項歸內部承包人,從其出具多份《委托書》授權由蘇云明擔任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的華宇裝飾公司收取涉案華南城項目工程款、蘇云明以項目部負責人名義與發包人華南城公司對接工程事宜等行為來看,其所述內部承包人即為蘇云明,該事實與蘇云明有關其掛靠閩南建筑公司承接涉案華南城項目的陳述一致,據此可推定閩南建筑公司授權蘇云明對外以公司名義從事與涉案華南城項目有關的行為;3、閩南建筑公司陳述該項目的內部承包人為許某泉,并非蘇云明,同時陳述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水電工程由其自行施工,并不存在分包行為,但其并未提交內部承包合同、簽證單、工人工資付款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蘇云明代理閩南建筑公司與莊東煌達成口頭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將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水電工程及室外安裝工程分包予莊東煌施工,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閩南建筑公司承擔。
因莊東煌并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其與閩南建筑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該合同雖無效,但莊東煌已實際按要求施工完畢,且華南城公司、閩南建筑公司均確認包括莊東煌施工內容在內的華南城xx物流區施工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閩南建筑公司理應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莊東煌與蘇云明于2017年1月22日簽訂的《深圳華南城結算審核匯總表(莊東煌水電班組)》顯示,截至該日閩南建筑公司尚欠莊東煌華南城鐵東物流區2-9、12棟水電工程及室外安裝工程的工程款5105800元,其后閩南建筑公司僅支付200萬元,莊東煌訴請支付剩余3105800元工程款,理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在上述匯總表中僅對欠款金額予以確認,并未約定具體付款時間,莊東煌訴請從結算次日即2017年1月23日開始計算剩佘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一審法院也予以支持。
其次,關于華南城公司應否對閩南建筑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付款責任的問題。閩南建筑公司、華南城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簽訂的《深圳華南城xx物流區施工總承包工程竣工結算協議》顯示,截至結算之日,華南城公司尚有剩佘工程款19943851元、保修金1810萬元未予支付。其后,華南城公司按閩南建筑公司的要求,向華宇裝飾公司先后支付了工程款17339520.23元、450萬元、9273900元,共計31113420.23元,再加上各項扣減費用共6966196.16元,華南城公司實際支付了38079616.39元,高于其應付款項,故其不存在拖欠閩南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情形,閩南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的《承諾書》對此也予以確認,故莊東煌訴請華南城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規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閩南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莊東煌支付工程款3105800元及以該款項為基礎從2017年1月2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莊東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5082元(莊東煌已預交),由閩南建筑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656元,由上訴人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俞紅
審判員吳春瀧
審判員鄧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羅愉婷(兼)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