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南建筑公司)與被執行人泉州市建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德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閩0521民初5480號民事判決書向建德房地產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建德房地產公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償付閩南建筑公司工程款15052152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限制建德房地產公司高消費。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拍賣(變賣)建德房地產公司名下位于泉州臺商投資區××小區××商品房××8個車位,經過一拍、二拍及變賣程序,14套商品房及13個車位拍賣(變賣)成交,合計得款8473932元,扣除本案受理費56956.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評估費30282元以及執行費82452元,余款8299241.5元。因本案執行依據(2016)閩0521民初5480號民事判決書確定閩南建筑公司有權對上述德偉·金海灣小區工程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就工程款部分優先受償(但不得對抗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買受人),故上述8299241.5元款項全部分配給閩南建筑公司作為償付工程款,其他以建德房地產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沒有分得款項,本案尚有工程款6752910.5元(15052152元-8299241.5元)及利息未執行到位。流拍的45個車位具體為:地下室A區車位09、10、18、28、29、30、31、61、67、77、78、87、89、90、92、101、102、110、139、141、142、143,地下室B區車位01、02、03、05、06、07、08、09,地下室C區車位29、32、36、37、38、39、47、55、61、66、76、112、113、118、119。經詢,閩南建筑公司表示現不接受以物抵債。本院多次通過司法查控系統查詢,未發現建德房地產公司有可供立即變現執行的其他財產,閩南建筑公司也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其他財產線索。2021年7月20日,本院已與閩南建筑公司進行終本約談,并送達執行情況告知書。閩南建筑公司確認執行情況后,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