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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06民初1612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以原告拖欠委托管理服務費為由單方解除《房地產項目開發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合同》)無效;2、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3、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的人員基本費共計1628567.62元,以及委托管理服務費1360萬元;4、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1000萬元;5、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993.6萬元(暫按2019年計劃資金回籠額與實際回籠資金數額的差額9936萬元×10%計算);6、被告承擔原告首期支付的律師費6萬元;7、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委托管理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原告將所開發的“鳳棲蘭悅廣場”項目委托被告實施全過程管理,具體包括:前期管理、規劃設計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管理、營銷管理、竣工驗收和交付管理、客戶服務及房產保修管理、前期物業服務督導、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雙方為此制定了清晰明確的年度經營指標;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人員基本費用、委托管理服務費,其中人員基本費用采用按實列支形式逐月支付,委托管理服務費暫按照總銷售額108000萬元(其中精裝公寓銷售均價按10000元/㎡暫估,商業銷售均價按30000元/㎡暫估)的5%計取,預計委托管理服務費金額為5400萬元,管理服務費中的2500萬元(約為本項目銷售額的2.5%)按照月費模式支付(每月80萬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萬元,該定金不計利息,在最后委托管理費最終結算時等額抵扣。 《委托管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定金500萬元,并陸續向被告支付人員基本費1628567.62元,以及委托管理服務費1360萬元。但被告卻未能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委派團隊人員不穩定,主要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直接導致項目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開展并嚴重延期,以致涉案項目在2019年一季度節點綜合考核結果中多項指標未完成。除此之外,由于被告在施工現場管理不當,導致樁基檢測不合格,被迫重新變更樁基設計方案。還因環保問題被鄭州市多家行政機關下達《施工整改通知書》、《揚塵污染防控整改通知書》。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導致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年度經營指標如合同銷售指標、資金回籠指標、項目關鍵節點等均不能按原計劃完成和兌現,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根據以上情況,被告以原告拖欠委托管理服務費為由單方解除《委托管理合同》顯然不能成立,事實上有權主張解約的一方不是被告而是原告。因為雙方簽訂《委托管理合同》之目的是利用被告所稱的房地產項目專業管理能力,幫助原告盡快收回投資并實現收益,但由于被告的嚴重違約行為,原告不僅沒有實現合同目的,反而遭受極大損失。為此,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被告綠城公司辯稱:一、因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長期拖欠管理服務費,已符合案涉《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綠城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條約定“合同生效后且包括項目總在內的乙方(即綠城公司)首批項目人員到崗當月起,甲方(即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向乙方按月支付當期啟動項目的基本管理服務費(月費),首筆費用為到崗之日起5日內支付,其余于每月5日前支付,月費支付至人民幣2500萬元止。”但從2018年10月開始,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開始逾期支付委托管理服務費月費,并且從2019年8月開始,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停止支付委托管理服務費月費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約定“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1、未能按期足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項目人員薪酬福利、項目委托管理服務費用,未付款總額累計超過200萬元或付款延遲時間超過60日的。……”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逾期支付委托管理服務費的金額超過了200萬元,且逾期時間超過了60日,綠城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綠城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發出《關于解除的告知函》,且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已收到該函件。綠城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符合《委托管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委托管理合同》已被綠城公司依法解除。在《委托管理合同》被解除后,雙方辦理了交接手續。二、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訴請解除《委托管理合同》無合同或法律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已被綠城公司依法解除,不存在再次解除問題。且綠城公司已按《委托管理合同》提供了項目開發管理服務,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在訴狀中主張的違約情形不符合客觀事實,訴請解除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1、綠城公司委派的管理團隊不存在不穩定、主要管理人員不到崗導致項目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開展,并拒絕整改的情況。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綠城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員根據項目開發進度情況逐步到位,并且在保證項目開發需要的情況下,綠城公司可統籌安排委派到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的人員。在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后,綠城公司根據項目開發進度依約委派管理人員陸續進場。在整個開發管理過程中,雖存在少量管理人員調動和離職情況,但項目管理團隊主要管理人員穩定,從2019年3月到12月一直在崗的共有8人,分別是張斌、呂麗麗、桂國慶、趙娜、余婷、李青峰、董蕾、葉銀峰。并且7月增加的1名工程經理、4個銷售人員、1個土建主管也提供服務至合同解除。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出的“僅趙娜、呂麗麗、桂國慶三人于3月到12月一直在崗”完全不符合事實。并且,每次發生管理人員調動和離職情況時,綠城公司均發函通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對此從未提出異議。此外,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與開封萱誠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封萱誠公司)為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關聯企業,開封萱誠公司在開封市開發開封蘭園項目,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和開封萱誠公司均委托綠城公司負責項目開發管理工作。根據委托方統籌管理、節約人力成本,開封項目沒有單獨配備景觀和精裝修管理人員,在開封項目樣板區建設期間,鄭州項目的景觀和精裝修人員前往開封進行支援。又由于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沒有為管理人員配備公務用車,管理人員以私車用于公務用途,由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報銷交通費用,不存在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所說的管理人員未能正常在崗工作的情況。綜上,綠城公司委派人員雖存在少量調動、離職,但不存在不穩定、主要管理人員不到崗情況,更不存在因此導致項目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情況。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五條規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欲以此為由解除合同的,需以向綠城公司提出書面意見,且綠城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未改正為前提條件,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從未提出過書面意見。2、項目實際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間和開工時間,與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同意的2019年經營指標相符合,不存在延遲。根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同意的《關于鄭州鳳棲籣悅項目2019年度經營指標的征詢意見函》,計劃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間為2019年2月27日,計劃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2019年5月30日,計劃開工時間為2019年5月30日。實際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間為2019年2月27日,實際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間為2019年5月30日,均達到了經營指標,實際開工時間為2019年5月31日,僅比經營指標晚了1天。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交的《關于明確鄭州鳳棲籣悅項目一季度節點綜合考核結果的通知》僅為綠城公司對項目管理團隊的內控管理要求,不是項目經營計劃,其要求遠高于項目經營計劃,以保障盡量完成項目經營計劃,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以綠城公司內部管控要求為依據主張節點延誤沒有合同依據。退一步講,即使根據上述綠城公司內部管控要求,2019年3月28日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實際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間為2019年5月30日,二者時間僅差2個月,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前述延遲系由于綠城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且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也從未發函要求綠城公司進行整改,綠城公司更不存在拒絕整改行為。3、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主張“由于被告在施工現場管理不當,導致樁基檢測不合格,被迫重新變更樁基設計方案”純屬歪曲事實。根據勘察報告要求,樁基在施工前需進行試樁,按常規施工步驟,試樁28天養護到期,進行試樁檢測和設計調整后才能進行工程樁的施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為節約工期,試樁施工后直接進行了部分樁基施工。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原因是勘察和設計為節約成本按照上限參數指標進行取值,以及土質不均勻和復雜性,綠城公司對此不存在管理過錯。根據檢測結果,勘探單位對參數進行了復核調整,設計單位進行了相應變更。最終施工完成的樁基樁身完整性符合設計I類樁要求,樁基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綠城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管理義務。4、因政府實施極其嚴格的揚塵管控,導致工程進度延誤,截至管理團隊退場,項目尚不具備預售許可證條件,銷售指標和資金回籠指標應按雙方約定相應順延,不能認為綠城公司未完成經營指標。因國家層面對環保的重視,揚塵管控已經上升為政治高度,且隨著環保部《三年行動計劃》的持續落實及成果反饋,鄭州作為行動計劃里2+26個重點管控城市之一,2019年的目標是退出168個排名城市中后20的排名,揚塵治理形勢越來越嚴峻。鄭州市經開區生產企業眾多,空氣污染指數排名歷來是鄭州市倒數第一,政府對經開區的揚塵管理勢必最嚴格,且項目所在地的前程辦事處空氣污染指數處于經開區較差的水平,更會被揚塵管理部門重點關注,經常面臨政府突擊檢查和社會監督。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雖收到了《施工整改通知書》、《揚塵污染防控整改通知書》,但經項目管理團隊與各級執法部門積極協調、充分溝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未受到經濟處罰和信用扣分。與此同時,在相關參建單位配合下,排除一系列不利因素,項目于2019年10月12日通過了“綠牌工地”的審批,避免了二三級管控狀態下的項目全面停工,綠城公司已妥善履行了相應管理義務。經統計,自項目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即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共計229天,其中揚塵管控停工就有164天,扣除雨天無法施工后,可正常施工天數僅有49天。又因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資金問題未預交電費,導致臨電未開通,施工一直使用柴油發電機發電,機械無法滿負荷作業,致使土方作業、樁基施工、基坑支護施工嚴重降效,進而影響整個施工進度的推進。截至管理團隊退場,項目樁基工程尚未完成,尚不具備領取預售許可證的條件。根據征詢意見函第二條備注“政府管控政策變化(揚塵、環保)等停工,導致開發節點無法如期完成,其他計劃關鍵節點完成相應延后。”征詢意見函中的項目銷售及資金回籠計劃是與征詢意見函第二條載明的計劃關鍵節點(其中項目于2019年9月10日取得1#樓預售許可證,2019年10月30日取得2#-A樓預售許可證)對應的。在項目計劃關鍵節點順延后,項目銷售及資金回籠計劃指標也應相應予以順延,不應再按原指標進行考核,不能認為綠城公司未完成經營指標。5、銷售指標和資金回籠指標僅是一項企業經營計劃,不是合同義務或綠城公司的承諾。根據《管理合同書》約定,綠城公司根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授權和合同義務,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但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作為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籌集項目開發建設所需的全部資金,并在項目開發各環節具有最終決策權,享有項目的投資收益,承擔項目投資風險。銷售指標和資金回籠指標僅是一項企業經營計劃,并由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最終確定。制定銷售指標和資金回籠指標是企業一項日常經營管理行為,但該指標內容不是綠城公司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的承諾,也不是《委托管理合同》項下義務,綠城公司沒有義務,客觀上也不可能100%保證該指標100%實現,其能否實現受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的投資進度、經營決策、政策、市場等多種主客觀因素影響。如將其作為義務要求綠城公司必須實現,相當于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把項目開發的風險全部轉嫁由綠城公司承擔,這顯然與房地產代建業務的模式和合同約定相違背。因此,在綠城公司不存在管理過錯的情況下,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無權依據該指標追究綠城公司任何合同或法律責任。三、綠城公司已按《委托管理合同》委派管理人員提供服務,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無權要求退回人員基本費用和委托管理服務費。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條約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應承擔綠城公司委派管理人員的人員基本費用,并向綠城公司支付委托管理服務費。綠城公司已按約定委派管理團隊,并完全可以滿足項目開發管理需要。截至綠城公司撤回委派的項目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已組織實施或完成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工作:項目定位;方案設計及審批;建筑施工圖設計、幕墻門窗施工圖設計、精裝修設計、景觀施工圖設計等設計工作;樁基、總包、監理等工程內容招標及合同簽訂;前期策劃推廣;領取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照;樁基工程開工建設等。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應向綠城公司支付相應委托管理服務費,不僅無權要求退還人員基本費用和委托管理服務費,還應補足其欠付的委托管理服務費,綠城公司已就此提起反訴。四、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無權要求綠城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因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長期拖欠管理服務費,綠城公司已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九條第4款約定,綠城公司有權不予返還定金。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無權要求綠城公司雙倍返還定金。五、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無權要求綠城公司賠償損失和承擔律師費。綠城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委托管理合同》因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違約被綠城公司依法解除。資金回籠計劃未實現并非綠城公司原因,該計劃也不是綠城公司的承諾和合同義務,并且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訴請的損失客觀上并未實際發生,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無權要求綠城公司賠償損失。同時,由于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起訴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律師費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請求駁回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的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綠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確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與綠城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簽訂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委托管理合同書》已解除;2、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綠城公司委托管理服務費800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16.830685萬元(各期欠付的委托管理服務費自應付之日起按24%/年的標準暫計算至2020年3月31日,實際應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綠城公司墊付的人員基本費用965827.26元;4、綠城公司無需返還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已付定金500萬元;5、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綠城公司因本案產生的律師費8萬元;6、本案本訴和反訴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9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與綠城公司簽訂了《房地產項目開發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委托綠城公司負責位于鄭州市經開區××路地塊項目(即鳳棲蘭悅廣場項目)開發建設的管理工作;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應向綠城公司支付人員基本費用和委托管理服務費用,具體如下:(1)人員基本費用指綠城公司委派人員及以綠城公司名義招聘人員的薪酬福利、綠城公司組織的培訓及會議的培訓費與會務費、按綠城公司規定發放的獎勵、綠城公司委派項目總的專車購置費。人員基本費用根據到崗情況參照綠城公司現行的薪資福利標準在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按實列支。(2)委托管理服務費指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在本項目中為獲取綠城公司提供的專業項目開發管理服務而支付的費用。委托管理服務費按項目總銷售額的5%計取,預估金額為5400萬元;委托管理服務費中的2500萬元(約為本項目銷售額的2.5%)按月費模式支付,合同生效后且包括項目總在內的綠城公司首批人員到崗當月起,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向綠城公司按月支付當期啟動項目的基本管理服務費(月費),按80萬元/月計取,首筆費用為到崗之日起5日內支付,其余于每月5日前支付,月費支付至人民幣2500萬元止。項目開盤后,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根據各類物業實現合同銷售金額的2.5%按季度實際回款向綠城公司支付委托管理服務費;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未能按約定向綠城公司支付任何服務費用,逾期在60天內的,每遲延一天,應按照未付金額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0天的,每遲延一天,應按照未付金額承擔千分之三的違約金;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未能按期足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委托管理服務費用的任何款項,未付款項總額累計超過200萬元或付款延遲時間超過60日的,綠城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因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違約而導致綠城公司解除合同的,綠城公司有權不退還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的定金,并要求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承擔由此給綠城公司造成的損失(含委派人員安置相關費用)。根據合同實際終止時間所對應的不同項目進度節點,綠城公司、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同意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服務費按如下約定比例進行結算:(1)如項目修建性詳規已獲得政府批復,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至委托管理服務費預估總額的30%。(2)如項目已獲得施工許可證,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至委托管理服務費預估總額的40%……;訴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勝訴方支出的合理律師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上述《委托管理合同》簽訂后,綠城公司依約于2018年2月開始派駐項目管理團隊按《委托管理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授權項目使用“綠城”品牌。截至綠城公司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并撤回委派的項目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已組織實施或完成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工作:項目定位;方案設計及審批;建筑施工圖設計、幕墻門窗施工圖設計、精裝修設計、景觀施工圖設計等設計工作;樁基、總包、監理等工程內容招標及合同簽訂;前期策劃推廣;領取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照;樁基工程開工建設等。 但從2018年10月開始,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未能按《委托管理合同》約定及時向綠城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其中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合計320萬元月費于2019年5月31日才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合計480萬元月費于2019年7月9日才支付。從2019年8月開始,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停止向綠城公司支付月費。針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的違約行為,綠城公司多次發函要求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拖欠費用,但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仍不支付。并且,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至今未發放管理團隊2019年的績效工資及2020年度退出前的薪酬。此外,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在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對外進行銷售,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也給綠城公司的品牌帶來嚴重不利影響。由于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嚴重違反《委托管理合同》,已符合《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綠城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發出《關于解除的告知函》,通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綠城公司已按《委托管理合同》履行應盡義務,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也應按《委托管理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逾期支付費用,違反合同約定,應按合同約定標準向綠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現綠城公司自愿將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調低為按每年24%計算。在綠城公司因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違反《委托管理合同》而解除合同后,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九條第4款約定,綠城公司有權不予返還定金,且雙方應按約定根據項目進度節點對委托管理服務費進行結算。截至綠城公司解除合同之日,項目已領取施工許可證,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應向綠城公司支付至委托管理服務費預估總額的40%即2160萬元,扣減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已支付的月費1360萬元,鄭州萱誠中赫公司還應支付800萬元。此外,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部分第四十七條約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應按約定賠償綠城公司因本案發生的律師服務費用。 反訴被告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辯稱:一、綠城公司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拖欠委托管理服務費為由單方解除《委托管理合同》的行為無效。綠城公司未能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委派團隊人員不足且不穩定,主要管理人員不到崗,直接導致項目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開展并嚴重延期,雙方約定的年度經營指標如合同銷售指標、資金回籠指標、項目關鍵節點等均不能按原計劃完成和兌現。由于綠城公司的嚴重違約行為,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不僅沒有實現合同目的,反而遭受極大損失。因此,綠城公司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拖欠委托管理服務費為由單方解除《委托管理合同》顯然不能成立,而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有權根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五條約定主張解除合同,也有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主張解除合同,同時要求綠城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二、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有權不予支付人員基本費及委托管理服務費。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費的前提條件是綠城公司充分發揮其自稱的房產項目專業管理能力,幫助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盡快收回投資并實現收益。但實際上在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依約向綠城公司支付定金500萬元,陸續支付人員基本費1628567.62元、委托管理服務費1360萬元之后,綠城公司依舊未能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沒有完成雙方約定的年度經營指標,項目關鍵節點嚴重滯后,尤其是資金回籠指標根本沒有完成,導致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根本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因綠城公司的違約行為遭受重大損失。故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有權不予支付人員基本費及委托管理服務費。三、本案《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委托管理服務費并未達到支付條件。《委托管理合同》第五條約定,委托管理服務費按暫估總銷售額的5%估算,預計金額為人民幣5400萬元。該數據的前提是精裝修公寓銷售均價達到1萬元/平方米,商業銷售均價達到按3萬元/平方米。但本項目截止到目前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相較于同區域其他競品樓盤,精裝公寓的價格僅為8000元/平方米,差價高達20%。鑒于此,綠城公司收取委托管理服務費的條件并不具備,故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有權拒付該費用。四、綠城公司無權要求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其墊付的人員基本費用。綠城公司在沒有完成約定的經營指標的情況下,單方解約并事實上撤回委派的項目管理團隊,致使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遭受巨大損失。因此,綠城公司無權要求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承擔其聲稱的墊付費用965827.26元。五、綠城公司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鑒于上述綠城公司的違約情形,綠城公司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000萬元。六、律師費、訴訟費均應當由綠城公司承擔。無論是本訴還是反訴,均由于綠城公司的嚴重違約行為導致,因此,綠城公司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同時應當承擔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由此產生的律師費。綜上,請求駁回綠城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供的證據1、《委托管理合同書》;2、《征詢意見函》;3、用章審批流程憑證;4、500萬元定金支付憑證;6、委托管理服務費的支付清單及支付憑證;7、被告委派函及工作調動函;9、被告對余婷的委派函;10、被告對張斌的委派函;11、被告工作人員往返多個項目的出車單;13、《工程規劃許可證》;1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5、《工程開工令》;16、鳳棲蘭悅廣場CFG樁試樁檢測中間結果;17、關于復核鳳棲蘭悅廣場項目水泥粉煤碎石(CFG樁)樁復合地基參數的說明;18、樁基設計變更方案情況說明;21、被告向原告發出的《關于解除的告知函》。綠城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供的證據5、原告向被告支付人員基本費用的清單;綠城公司質證認為清單中的部分人員不是綠城公司委派的,該部分人員薪酬費用不是《委托管理合同書》項下人員基本費用。本院認為,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供了銀行付款憑證相印證,且綠城公司的質證意見其未提供證據相佐證,本院予以確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供的證據8、被告每月領取人員基本費用的派駐人員名單。綠城公司對證據三性均有異議,統計的人員在崗情況與實際不符。本院認為,該在崗情況一覽表未經雙方蓋章確認,本院不予確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供的證據12、《關于明確鄭州鳳棲瀾悅項目一季度節點綜合考核結果的通知》。綠城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供的證據19、《防塵整改通知書》、《施工整改通知書》。綠城公司對真實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對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提供的證據22、原告首期支付的律師費發票。綠城公司認為律師費應由其自行承擔。本院對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1、《委托管理合同書》;2、委派函;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0、關于解除《房地產項目開發委托管理合同書》的告知函;11、鳳棲蘭悅廣場成本部工作移交目錄;12、工程部接續工作移交說明;16、照片(綠牌工地掛牌儀式);17、樁基設計變更方案的情況說明;18、樁基問題責任的補充說明;19、關于復核鳳棲蘭悅廣場項目水泥粉煤碎石(CFG樁)樁復合地基參數的說明;20、樁基檢測中間成果報告;21、關于項目人員編制資源合理配置的函。上述證據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且符合關聯性、合法性的證據特征,本院予以確認。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3、項目市場分析及產品定位報告及OA審批流程單;4、目標成本及OA審批流程單;5、鳳棲蘭悅廣場項目總平面圖。鄭州萱誠中赫公司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綠城公司全面履行了《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的管理義務。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系綠城公司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的相應管理義務,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確認。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8、綠城管理集團薪酬管理標準。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9、催款通知書及郵寄憑證,證明了綠城公司催款的事實,且與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的付款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13、揚塵管控統計表;14、政府揚塵管控文件;15、前程辦事處停工指令。上述證據證明了因政府揚塵管控而導致項目進度延誤的事實。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22、內部認購協議書。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23、付款憑證。綠城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通知解除《委托管理合同書》,故綠城公司要求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2019年績效、2020年1月至3月工資,本院不予確認。綠城公司提供的證據24、委托代理合同。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原、被告庭審陳述,本院對本案事實作如下認定: 2018年1月29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為委托方(甲方),綠城公司為受托方(乙方),雙方簽訂了《房地產項目開發委托管理合同書》(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甲方已取得位于鄭州市經開區××路項目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乙方為綠城集團下屬的以房地產開發受托管理業務為主的專業性管理服務公司,甲方充分認可乙方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域的管理能力和經驗,同意委托乙方全面負責上述地塊項目開發建設的管理工作,乙方同意接受該項委托;項目名稱為萱誠.綠城經開百合公寓(暫名),用地性質為商務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已確權土地宗地凈用地面積約24093.59平方米,約36.14畝,項目預計規劃總計容面積約96374.36平方米,包括商住公寓(銷售)96374.36平方米;本項目的受托管理活動實行有限制的授權管理模式,即在項目委托管理的范圍內,除本合同有特別約定應由甲方行使權利的事項外,均視為乙方已經取得甲方的全面授權,并得以甲方的名義行使該等權利而無須甲方另行同意;甲方作為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籌措項目開發建設所需的全部資金,擁有項目開發中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并在項目定位、項目方案、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目標成本設定、計劃節點設定、重大招標、項目定價、營銷方案等環節具有最終決策權。甲方依法享有項目的投資收益,承擔項目投資風險;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和義務,組建項目管理團隊,對甲方負責,在本合同約定或甲方的特別授權許可范圍內代表甲方行使項目經營管理權,努力實現項目管理各項目標,并有權獲得本合同約定的管理服務費等收益;本項目的受托管理活動實行合同制管理,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各類合同以甲方名義簽訂,由乙方進行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甲方委托乙方進行項目的全過程開發管理工作,乙方對管理范圍內應該從事的具體管理事項包括:前期管理工作(對項目的整體定位、運營思路和方案進行統籌規劃,并在甲方的協調下負責辦理項目開發建設所需的具體審批和許可手續,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規劃設計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管理(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各類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和監理單位并進行統籌管理,對項目工程建設階段的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進行全面管理,配合甲方,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進行妥善處理)、營銷管理、竣工驗收和交付管理、客戶服務及房產保修管理、前期物業服務督導、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本合同的整體管理服務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至項目最后一期交付滿6個月為止;本項目中的委托管理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人員基本費用以及委托管理服務費,人員基本費用指乙方委派人員以及乙方名義招聘人員的薪酬福利、乙方組織的培訓及會議的培訓費與會務費、按乙方規定發放的獎勵、乙方委派項目總的專車購置費。委托管理服務費是指甲方在本項目中為獲取乙方提供的專業項目開發管理服務而支付的費用,包含乙方的管理服務報酬以及“綠城”品牌使用費;人員基本費用的支付采用按實列支形式,本合同暫定項目委托管理周期為42個月(從首批團隊到崗之日起至項目整體竣工交付后6個月止);本項目委托管理服務費按暫估總銷售額的5%估算,預計金額為5400萬元,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委托管理服務費中的2500萬元(約為本項目銷售額的2.5%)按照月費模式支付,合同生效后且包括項目總在內的乙方首批項目人員到崗當月起,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當期啟動項目的基本管理服務費(月費),按80萬元/月計取,首筆費用為到崗之日起5日內支付,其余于每月5日前支付,該筆月費支付至2500萬元為止;項目實現開盤銷售后,甲方根據各類物業實現合同銷售金額的2.5%按季度實際回款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服務費,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支付給乙方;項目如有分期,委托管理服務費按分期進行結算,項目各分期交付之日起滿6個月后的15日內,甲方與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總銷售額的5%的取費標準,根據月費實際支付情況和實際銷售均價完成對委托管理服務費的結算,剩余款項由甲方在結算完成后10日內支付給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500萬元作為定金,該定金不計利息,在最后委托管理費最終結算時等額抵扣,乙方在收到定金后30日內向甲方委派首批工作人員;以乙方為主委派人員組成項目管理團隊,對甲方董事會負責。乙方按照雙方共同確定的人選委派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管理團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但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委派人員離職的,乙方可另行委派適當的人員接替相應工作;乙方委派團隊履行甲方經營管理班子的相關職責,并在甲方委托范圍內以甲方名義對外開展工作。乙方委派的項目負責人在該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項目總經理職權,對項目管理團隊進行統一管理,乙方委派的其他人員分別負責規劃與建筑設計管理、土建安裝管理、景觀管理、精裝修管理、成本管理、采供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營銷管理等具體管理工作;項目總經理在本合同簽訂且甲方支付定金后15個工作日內到崗。乙方其他委派人員根據項目開發進度情況逐步到位,具體到崗日期以乙方簽發的人員委派函為準。在保證項目開發需要的情況下,乙方可統籌安排委派到甲方的人員。如項目總經理需參加其他項目管理,需得到甲方的認可;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1、未能按期足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項目委托管理服務費用的任何款項,未付款項總額累計超過200萬元或付款延遲時間超過60日的。2、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或因法律或其他糾紛,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經乙方向甲方書面形式通知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予以更正或解決的。3、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或超出授權范圍使用“綠城”品牌,經乙方向甲方書面形式通知后,甲方仍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停止該類使用行為或無法消除由此帶來的影響的。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件”第七條的約定,在未經乙方委派的項目總經理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項目資金并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開發的;乙方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1、乙方委派人員不穩定、主要管理人員經常不到崗,導致項目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經甲方書面提出意見后,在30個工作日內仍未改正的。2、乙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未能履行管理職責,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開展或者延期(超出約定建設周期3個月以上),經甲方書面提出意見后拒絕整改的。3、因乙方的管理原因導致項目質量與合同嚴重不符,經施工單位整改后仍不能夠通過竣工驗收的。4、因乙方的管理原因造成項目重大損失超過500萬元;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的,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如決定解除本合同,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解除;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時,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除外;甲方未能按約定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服務費用,逾期在60天內的,每延遲一天,應按照未付金額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0天的,每延遲一天,應按照未付金額承擔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因甲方違約而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不退還甲方支付的定金并要求甲方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含委派人員安置相關費用)。根據合同實際終止時間所對應的不同項目進度節點,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服務費按如下約定比例進行結算:……(2)如項目已獲得施工許可證,甲方支付至委托管理服務費用預估總額的40%;乙方違約責任:1、項目的竣工交付應按照開發建設周期目標執行,如因乙方管理單方面原因,造成項目總開發建設周期超出經雙方共同確認的項目開發總體計劃所確定的開發建設周期且須對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則在甲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后,由乙方按實向甲方賠償等額的損失;2、項目的整體工程成本應控制在本合同約定的目標考核成本范圍內,如因乙方管理責任導致實際整體工程成本超過成本考核目標3%的(不含經本合同約定可以進行成本管理目標調整的成本變更),超出成本考核目標3%部分由乙方承擔50%;開發過程中,如因乙方未能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或管理不當導致重大安全事故(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事故)發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項目建設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而致使甲方產生損失的,損失部分由乙方承擔;除因乙方擅自解約或因乙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被解除的外,在本合同解除前,均不免除甲方按實際承擔乙方委派人員薪酬福利的責任;訴訟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包括勝訴方支出的合理律師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委托管理合同書》簽訂后,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支付綠城公司定金500萬元。自2018年2月28日起,綠城公司委派徐志剛至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任項目總經理,并陸續委派項目管理團隊相關人員,期間綠城公司委派人員有相應調整和變動。綠城公司進行了項目前期管理、規劃設計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管理等相關工作。 2019年5月15日,綠城公司向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發送了“關于鄭州鳳棲籣悅項目2019年度經營指標的征詢意見函”,鄭州萱誠中赫公司予以蓋章確認。該征詢意見函中明確:2019年項目合同銷售指標為16560萬元,銷售資金回籠指標為9936萬元;項目計劃關鍵節點:2月27日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5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5月30日正式開工,6月26日施工圖版目標成本審批完成,9月10日首開單元完成±0.00以下結構工程,10月20日取得《預售許可證》,10月20日銷售展示中心開放,10月20日首個樣板房/區開放,10月30日取得《預售許可證》。備注:如1、資金不到位;2、政府管控政策變化(揚塵、環保)等停工,導致開發節點無法如期完成,其他計劃關鍵節點完成相應后延。 從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每月按約支付綠城公司管理服務費80萬元。后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未按期支付管理服務費,經綠城公司發催款通知書,2019年5月31日,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綠城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管理服務費320萬元;2019年7月9月,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綠城公司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的管理服務費480萬元。鄭州萱誠中赫公司共計支付了綠城公司管理服務費1360元。從2019年8月起,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未支付綠城公司管理服務費。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支付了綠城公司截至2020年1月的人員基本費用。2020年1月17日,綠城公司向鄭州萱誠中赫公司發送了“關于解除房地產項目開發委托管理合同書的告知函”,載明:因鄭州萱誠中赫公司拖欠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管理服務費480萬元,已構成違約,解除雙方于2018年1月29日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書》,定金500萬元不予退還;收函后3日內付清管理服務費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綠城公司擬于2020年1月30日撤回委派的項目管理團隊,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終止本項目的“綠城”品牌使用許可,項目所有相關資料和實物中不得再出現“綠城”字樣、商標及圖形,不得以任何方式繼續使用“綠城”品牌。后綠城公司人員撤離了案涉項目,雙方于2020年3月4日完成了項目相關資料的移交。 案涉項目于2019年2月27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9年5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19年5月24日取得《工程開工令》,并于同年5月31日開工建設。 2019年6月7日完成項目試樁施工,9月2日開始試樁檢測工作,10月29日完成17m樁型和14.5m樁型及8.5m樁型的試樁檢測工作。試樁檢測結論為14.5m及17m試樁檢測不符合設計要求,綠城公司于9月至11月取得詳勘報告并召開三次專題會議進行研究,樁基設計調整方案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并進行了樁基施工。試樁檢測不符合設計要求是因為為了達到盡量節約成本的目的,地勘和設計均按照上限參數指標進行取值,盡量減少了安全余量,但實際現場的土質情況并非完全的理想化,土質的不均勻性和復雜性導致試樁實驗值與理論值不能完全匹配。 案涉項目施工過程中,因鄭州市政府實行較為嚴格的揚塵管控措施,致使項目施工停工。同時,也因施工期間噴淋未開啟、現場攪拌混凝土等問題,項目施工被要求停工整改。上述情況均為造成項目施工延遲的因素,案涉項目未在計劃節點取得《預售許可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與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簽訂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委托管理合同書》于2020年1月17日解除。 二、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定金5000000元。 三、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服務費4800000元。 四、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違約金1500000元。 五、上述第二、三、四項款項相抵扣后,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13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 六、駁回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923元,由原告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86978元,被告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094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13085元,由反訴原告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6268元,反訴被告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46817元。 原告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綠城房地產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反訴被告鄭州市萱誠中赫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長呂小明 人民陪審員林秀明 人民陪審員宋敬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何鵬麗
判決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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