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馮顯柱因與被上訴人畢殿明、被上訴人內蒙古匯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內蒙古送變電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賽罕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5民初78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馮顯柱與畢殿明、內蒙古匯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內01民終3658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馮顯柱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自愿撤回上訴。
另查明被上訴人內蒙古銳信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1日變更企業名稱為內蒙古匯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馮顯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上訴人馮顯柱負擔,剩余5900元退還馮顯柱。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宮靜
審判員周緯
審判員李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子賀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