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寧河區電力總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與被告劉桂林、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以下簡稱“貴達賓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被告劉桂林、貴達賓館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萍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寧河區電力總公司與劉桂林、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17民初4138號
判決日期:2019-11-26
法院: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返還原告借款1861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00000元或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劉桂林個人獨資設立的“寧河區貴達垂釣園”長期向原告借款,被告陸續償還200000元后,2018年6月19日,寧河區貴達垂釣園及被告劉桂林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確認尚欠款項2220000元,并承諾每月月底還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期還款,被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2019年1月14日,原告得知“寧河區貴達垂釣園”已注銷,被告劉桂林以其個人獨資設立的“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承擔“寧河區貴達垂釣園”債務。此后二被告陸續償還了部分款項。2019年5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延期還款承諾書,承諾于2019年6月30日還清剩余欠款1861000元,但未能給付,成訟。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還款計劃一份,證明被告劉桂林個人獨資設立的“寧河區貴達垂釣園”拖欠原告借款2420000元,截止2018年6月19日被告尚欠款項2220000元,并承諾每月還款100000元,若未按期還款,支付違約金100000元;
2、債務轉移說明一份,證明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承擔原“寧河區貴達垂釣園”的債務;
3、往來詢證函一份,證明二被告承認尚欠原告借款2014000元;
4、2019年5月7日延期還款承諾書一份,證明二被告承諾借款1861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還清;
5、201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陸續償還借款的財務憑證一組,證明原告一直向劉桂林催款,被告在此期間陸續向原告還款559000元。
被告劉桂林、貴達賓館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庭審中對欠款1861000元無異議,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要求法院依法認定。
經質證,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經審核,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系原件,屬于原始證據,且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自2008年開始,被告劉桂林經營的寧河縣貴達垂釣園由于資金緊張從原告處陸續借款2420000元。期間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還款100000元,于2018年3月28日還款100000元,尚欠2220000元。2018年6月19日,劉桂林及寧河縣貴達垂釣園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載明:“我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在天津市寧河區電力總公司借款人民幣貳佰肆拾貳萬元整。根據雙方約定,于2014年6月和2018年3月已經償還借款貳拾萬元整。截至目前欠天津市寧河區電力總公司借款貳佰貳拾貳萬元整(222萬元)。由于我公司經營困難,流動資金緊張,無力一次性償還借款。經雙方協商,達成分期還款計劃如下:1、還款金額:人民幣貳佰貳拾貳萬元整(222萬元)。2、還款日期:自2018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17日。3、還款方式:自2018年5月30日前還款10萬元,其余部分分期付清,即每月還款10萬元,分別于每月月底前償還。若我公司不按期償還借款,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另行支付違約金10萬元整。還款單位:寧河縣貴達垂釣園(蓋章),劉桂林(簽字)。2018年6月19日。”協議訂立后,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還款3000元、于2018年12月27日還款200000元,于2019年1月3日還款3000元,尚欠2014000元。2019年1月14日,由于寧河縣貴達垂釣園已經注銷,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出具債務轉移說明,載明:“我公司寧河縣貴達垂釣園由于已經注銷,特將欠天津市寧河區電力總公司借款貳佰零壹萬肆仟元整(201.4萬元)轉移到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愿意承擔此債務。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蓋章),劉桂林(簽字),2019年1月14日。”此后,被告于2019年2月3日還款3000元,于2019年3月26日還款100000元,于2019年4月24日還款50000元,余款1861000元未能給付。2019年5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延期還款承諾書,載明:“我公司在與天津市寧河區電力總公司2019年1月14日簽訂的還款協議,其中第三條還款計劃2019年5月31日無法按時還款,將剩余欠款壹佰捌拾陸萬壹仟元整(186.1萬元)承諾在2019年6月30日還清。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蓋章),劉桂林(簽字),2019年5月7日。”此后,二被告均未能付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桂林、天津市寧河區貴達賓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連帶給付原告天津市寧河區電力總公司借款186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始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225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東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岳敏
判決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