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正力通用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省林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正力通用電氣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信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省林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正力通用電氣有限公司與湖北省林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3民初8600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廣東正力通用電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貨款8632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起的欠款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計算至清償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是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間針對廣州市各區域亮化項目簽訂了多份《智能照明控制裝置購銷合同》,雙方就廣州亮化工程自動化監控管理開關箱的制造、協助安裝等工程項目進行合作,并約定由原告供應“三遙”亮化控制箱給被告,期間簽訂的合同金額為3753300元,總價含買賣及安裝費用。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預付總貨款的15%下單生產。貨到現場付總款的6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周內,付總款的15%,余下的5%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后一周內一次過付清。截止目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貨款2890020元,仍有欠款金額為人民幣86328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是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拖欠費用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故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湖北省林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無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未到庭參加質證。結合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開庭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0年6月1日,原、被告簽訂《購銷意向合同》,雙方就廣州亮化工程自動化監控管理開關箱的制造、協助安裝等工程項目進行合作,并約定由原告供應“三遙”亮化控制箱給被告,約定設備單價為12100元/臺,數量:不少于300臺。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預付總貨款的15%下單生產,貨到現場付總款的6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周內,付總款的15%,余下的5%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后一周內一次過付清。此后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間,雙方針對具體項目簽訂了多份《智能照明控制裝置購銷合同》。原告陸續向被告完成送貨,經統計原告共向被告供應“三遙”亮化控制箱310個,時控2個,漏電開關12個,合計金額3753300元。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部分貨款,金額合計2890020元。原告為追償剩余款項863280元,遂起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省林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廣東正力通用電氣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63280元及利息(利息以863280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6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東正力通用電氣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16元,由被告湖北省林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曉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淑儀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