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三部刑訴(2019)13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陳某、周某某、項某某、鄭某某、林某某、黃某某、謝某、楊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魯某、陳某等串通投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3刑初2655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魯某、周某某結伙,由被告人魯某出資82萬元人民幣,由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陳某聯系其他投標單位陪標,在上海市青浦區徐涇北大居養老院裝修工程項目招標中串通投標。期間,被告人陳某聯系湖南沙坪裝飾有限公司的項某某,青島頤金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黃某某,江蘇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林某某,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聯系的安徽省豪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世貿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皇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楊某某,深圳瑞和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謝某,采取賄賂的非法手段,以事先約定的價格投標。后該工程由上海水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980.7215萬元價格中標。
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魯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但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首次訊問時,未如實供述;被告人謝某、楊某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自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項某某、鄭某某、林某某、黃某某、謝某、楊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九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徐常常、楊麗軍、張倩、齊國林、陳輝所作的證言,徐涇北大居養老院裝修工程評標報告及相關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魯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項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鄭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林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黃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楊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謝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楊某某、謝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合議庭
審判員周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錢丹鳳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