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連華威建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澳能源技術服務(大連)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連華威建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曉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東澳能源技術服務(大連)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華威建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東澳能源技術服務(大連)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03民初1468號
判決日期:2020-11-28
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290.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原告為被告位于林茂街的供熱計量安裝項目進行施工。2015年8月3日,雙方經核算,實際完成總工程量是17.7萬元,該項目應付款81290.5元,嗣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款項,并于2018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雙方關系,并承諾2018年4月30日前還清余款63290.5元,時至今日,被告僅支付了1.3萬元,剩余款項拒絕支付。原告認為原被告建設施工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為被告施工,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權利,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行為已經損害到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立即支付余下款項,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被告位于林茂街的供熱計量改造工程項目進行施工。雙方于2015年8月3日書面確認:案涉工程實際完成總工程量17.7萬元,扣除材料損耗、被告代付款、已付款等項目,應付款金額為81290.5元。嗣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項,并于2018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尚欠原告工程款63290.5元,并承諾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欠款。至今,被告僅支付了1.3萬元,剩余50290.5元仍未支付。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企業查詢信息、大連林茂街供熱計量改造工程結算書、欠條、交通銀行轉帳記錄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東澳能源技術服務(大連)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大連華威建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9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1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70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東澳能源技術服務(大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的期限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楊多
人民陪審員趙秀麗
人民陪審員呂美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穎
判決日期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