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被執行人錦州酒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遼0702行審11號行政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執行
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錦州酒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其他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702執23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已向被執行人送達限制高消費令。
經查被執行人沒有銀行存款、無車輛、股權可供執行。本案尚未執行到位罰款10000元。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及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遼0702行審11號行政裁定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濱
人民陪審員高健
人民陪審員龔克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馬悅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