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代明芝因與被申請人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審第三人侯麗、錦州市太和區交通器材經銷處、錦州市太和區新民鄉北鋪村民委員會確認變更登記行政行為無效、行政賠償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7行終11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代明芝、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其他(質量監督)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遼行申1063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代明芝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在二審時提供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二審法院在庭審中不讓申請人陳述,裁定書中有意隱匿了該證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行終947號裁定書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044號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審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偽造的。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原審裁定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遵守法定程序,屬枉法裁判,應予撤銷。請求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代明芝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少方
審判員閆勁松
審判員李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于丹鳳
書記員欒晶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