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斯特實業(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世揚廣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滬0117民初1360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世揚廣告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原告百斯特實業(上海)有限公司申請,本院已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執行。原告要求被告償付質保金19406元,律師費1500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百斯特實業(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世揚廣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17執1097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立案后,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但未能以郵寄方式送達,本院依法公告送達并已對其進行網上追查。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作了查詢后,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凍結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止,如需續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內僅剩少量存款。除此以外,本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其發出了限制消費令。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也未向本院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滕卓然
審判員劉海林
審判員施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明
書記員張慧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