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斯特實業(上海)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聚銀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查明被執行人應支付申請執行人質保金50000元及違約金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540元,執行費658元。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等執行法律文書,并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督促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本院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線下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等執行措施,查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本院已另案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正在進行資產處置。申請執行人已申請參與分配。上述執行情況及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經本院依法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對此無異議,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