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內蒙古萬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內蒙古萬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8日依照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內2221民初511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欠款1152691.00元,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內蒙古萬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內2221執450號
判決日期:2020-08-3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受理執行案件后,通過法院專遞送達方式向被執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繳款通知書、傳票,責令其收到該通知書和報告令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鄭貴海、常青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
執行過程中,本院查知被執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無車輛登記信息,無股權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于2020年06月16日將被執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全國法院限制高消費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08月13日以約談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名財產情況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現未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不認可
判決結果
終結(2020)內2221執450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烏云畢力格
審判員李寶德
審判員海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尹宣力
判決日期
202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