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化學工業桂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申雙全、曾福珍、申祺文、第三人桂林市雙達房地產
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中國化學工業桂林工程有限公司、申雙全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桂0304民初338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就(2016)桂民再63號《民事判決書》中
第三人對原告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0961077.56元的補償款,
并支付以10961077.5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的
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4月8日為人民幣
611545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本案第三人合同糾紛一案,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民再
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0961077.56元的補償款,并支
付以
10961077.5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的自
2011年7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判決生效后,第三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原告
申請強制執行,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執行,案號:(2017)桂
0305執173號。后原告根據七星區法院2019年12月10日依法查詢獲知,第三人的
大宗資金早已于2014年被轉移至其原股東申雙全及其入股公司名下,第三人名下的大量房產也早已
被轉移至被告及被告的家屬名下且未收取購房款。三被告的上述行為屬于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
產,不做財務記載,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情形,使第三人的財產與股東即
被告的財產混同無法區分,第三人不具有獨立的意思和獨立的財產,符合最該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
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于人格混同的規定,屬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使原告的合
法巨額債權無法實現,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失。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
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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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望法院查明事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申雙全、曾福珍、申祺文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起訴狀載明的三
被告住址系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址,而三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在桂林市七星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應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管轄。
查明:被告申雙全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址為:桂林市象山區;
被告曾福珍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址為:桂林市象山區;被告申祺文
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址為:桂林市象山區。桂林市七星區三里店社區
居民委員會證明:申雙全、曾福珍、申祺文自2015年1月起居住在七星區
小區至今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管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
副本,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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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熊遷
人民陪審員陳春燕
人民陪審員黃桂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胡陳晨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