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沈陽市福嘉興防火涂料廠(以下簡稱“福嘉興涂料廠”)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建筑公司”)及原審第三人中國化學工業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林公司”)、原審第三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中新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遼0191民初5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福嘉興防火涂料廠、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民終12547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福嘉興涂料廠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9)遼0191民初517號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鑒定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上訴理由:一、原審既未判決中國建筑公司向福嘉興涂料廠支付640#、692#防火涂料工程款,也未判決第三人桂林公司或湖北中新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漏判的錯誤判決,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予以改判。1、根據中國建筑公司與福嘉興涂料廠2011年10月14日簽訂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編號:FB-011)專用條款-9《二期防火涂料工程量匯總表》中約定,工程范圍中明確含640#、692#防火涂料工程,只是工程量因故簽約時未填寫,但不影響雙方明確約定的工程范圍。2、根據中國建筑米其林項目部代表李仲俊與福嘉興涂料廠代表稿丹鳳雙方代表于2012年11月12日簽訂確認的《結算進度的紀要》,直接證明福嘉興涂料廠與中國建筑公司存在640#、692#防火涂料工程的實際施工及實際結算合同關系。在該紀要第一條明確約定:“甲方于2012年11月13日支付進度款30萬元。”3、2012年11月14日中國建筑公司向福嘉興涂料廠付款30萬元,進一步印證了雙方會議紀要的真實性及福嘉興涂料廠對640#、692#防火涂料工程與中國建筑公司存在實際施工及實際結算合同關系。4、“中國建筑采購部”d1000000@163.com郵箱與“沈陽市福嘉興涂料廠”于2012年11月5日、2014年2月26日、2014年11月20日的郵件均是對640#、692#防火涂料工程施工面積、圖紙、確定最終面積的往來函件。進一步證明了福嘉興涂料廠對640#、692#防火涂料工程與中國建筑公司存在實際施工及實際結算合同關系。5、2014年7月30日中國建筑與福嘉興涂料廠以同上相同的郵箱發過一期工程的《結算書》,該郵件上標注“李仲俊”,證明李仲俊有權代表中國建筑公司簽訂《結算文件》、《會議紀要》等。同時結合2016年9月5日《庭前會議記錄》第4頁,中國建筑公司自認李仲俊為其公司采購部經理。根據生效的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六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第5頁,判決確認了李仲俊簽字的結算等文件的效力。2018年6月12日詢問筆錄第8頁中國建筑公司代理人自認李仲俊為其商務部經理。故,以上有李仲俊簽字的關于福嘉興施工640#、692#防火涂料工程的會議紀要、確定面積的郵箱等均代表中國建筑,因此直接可以證明福嘉興涂料廠與中國建筑公司存在直接的分包合同關系,中國建筑公司應當向福嘉興涂料廠履行付款義務。6、第三人湖北中新公司提交的答辯狀明確了湖北中新公司、桂林公司與福嘉興涂料廠沒有簽訂過關于與640#、692#防火涂料有關的任何合同。7、2018年8月1日中國建筑公司與桂林公司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款項結清證明》、《興業銀行匯款回單》,證明中國建筑公司從桂林公司執行其的200萬元工程款中扣留65萬元,將由中國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給福嘉興涂料廠。故,本案應向福嘉興涂料廠付款的責任人為中國建筑公司。綜上,可以證明640#、692#防火涂料工程由中國建筑公司分包給福嘉興涂料廠。請二審法院根據遼寧興宏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價鑒定意見書》及雙方認可的付款憑證,判決中國建筑公司向福嘉興支付工程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二、關于640#、692#防火涂料工程中國建筑公司應向福嘉興涂料廠付款的金額。1、造價鑒定結論為:3935003.31元。2、根據2016年12月2日《庭前會議筆錄》(第二次)及對應的銀行付款流水及憑證,福嘉興涂料廠共收到中國建筑公司工程款243萬元(包含2012年11月13日支付的30萬元)。應當支付剩余工程款:3935003.31元—2430000元=1505003.31元。3、中國建筑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證據8及庭審筆錄中,明確否認2012年11月13日支付的30萬元為640、692工程款,稱其為跟本案沒有任何關聯的一期工程款,在2019年3月19日提供的《律師函》也看出其自認該30萬元不屬于640、692工程款。2018年6月12日詢問筆錄第9頁中國建筑公司代理人稱該30萬元不是支付640、692車間的工程款。因此,中國建筑公司認可向我方支付640、692工程款213萬元(不包含2012年11月13日支付的30萬元)。根據中國建筑公司的自認,其應當支付剩余工程款:3935003.31元—2130000元=1805003.31元。三、關于米其林二期其他項目450#、471#、522#、524#、560#、607#、609#工程款,一審法院認為,中國建筑公司向福嘉興涂料廠支付工程款402.2萬元,另中國建筑公司委托涉案工程業主沈陽米其林輪胎有限公司向福嘉興涂料廠付款20萬元,從而認定中國建筑公司一共已向福嘉興付款422.2萬元,判決中國建筑公司支付福嘉興123.8萬元工程款,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付款重復計算20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1、根據銀行付款流水、憑證及2016年12月2日《庭前會議筆錄》(第二次)第2—3頁共10筆付款1)2012年1月17日70萬;2)2012年5月8日80萬元;3)2012年6月8日50萬元;4)2012年9月12日40萬元;5)2012年10月15日50萬元;6)2012年11月23日40萬元;7)2013年6月25日15萬元;8)2013年12月2日12萬元;9)2014年9月24日25.2萬元;10)2015年2月13日中國建筑公司讓米其林公司代付20萬元,合計:402.2萬元(含米其林代付20萬元)。2、2016年12月2日《庭前會議筆錄》(第二次)第3頁下數第5行,中國建筑公司自認“我方認可付給原告工程款432.2萬元(包括米其林公司代付的20萬元工程款。)”(另承認包含的是2012年11月13日支付的30萬元)。3、2016年12月2日《庭前會議筆錄》(第二次)第4頁,米其林認可的是福嘉涂料廠興作為原告提供的2015年2月13日中國建筑公司讓米其林公司代付20萬元。4、2019年3月21日中國建筑公司提供的證據9:402.2萬元的匯款回單,與福嘉興涂料廠庭審提供的10筆款項完全相同。包括福嘉興涂料廠及米其林認可“米其林付款”的2015年2月13日中國建筑公司讓米其林公司代付20萬元。中國建筑公司在402.2萬元基礎上又以米其林認可付款20萬元為由,單方確定已付款額為422.2萬元,屬于重復計算。且中國建筑公司無法另行提供米其林向福嘉興涂料廠付款的銀行流水和付款憑證。因為,庭審中米其林認可的就是福嘉興涂料廠提交的“2015年2月13日中國建筑公司讓米其林公司代付20萬元”這筆。5、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遼0191民初2171號判決書中根據2016年12月2日《庭前會議筆錄》,確定除640、692外的工程,中國建筑公司一共付款402.2萬元(含米其林代付20萬元)。從而判決該部分應付工程款為143.8萬元。6、2018年6月13日中國建筑公司提交的《中國建筑與福嘉興涂料廠二審代理意見》自認對除640、692外的結算和欠付款,無爭議。爭議的是640、692合同主體和結算問題。所以,可以確定中國建筑公司實際向福嘉興涂料廠付款402.2萬元(含米其林代付20萬元),應付工程款為143.8萬元,雙方并無異議。一審法院認定米其林向福嘉興涂料廠付款20萬元不含在402.2萬元之內,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中國建筑公司向福嘉興涂料廠支付除640、692外工程款143.8萬元。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支持福嘉興涂料廠的上訴請求。
中國建筑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涉案工程的640、692車間系答辯人分包給桂林公司施工,不屬于上訴人與答辯人之間分包合同施工范圍。
原審第三人桂林公司述稱,桂林公司與本案訴爭事由沒有實質性關系,涉案640、692工程無論發包、施工還是結算、付款都與桂林公司無關。中國建筑現在不承認其為640、692工程應付款責任人,是因為其在過去的訴訟程序中因為訴訟策略失誤導致應付款超出扣留款而采取的無賴手段,便嫁禍給桂林公司和湖北中新公司。
原審第三人湖北中新公司述稱,案涉工程與我方無關,我們不認識,實際是福嘉興涂料廠和中國建筑公司的合同,雙方怎么簽訂的合同我不清楚,與我方沒有任何關系。
原審原告福嘉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支付640#、692#工程款148.5萬元及其利息計算標準為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支付拖欠的其他廠房450#、471#、522#、524#、560#、607#、609#工程款143.8萬元及其利息計算標準為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曾為被告在其承包的米其林項目一期工程中進行鋼結構防火涂料工程施工。2014年1月23日,被告出具《支付委托書》,載明:“沈陽市福嘉興防火涂料廠:貴公司在沈陽米其林項目一期工程中承擔了鋼結構防火涂料工程,完成產值9377689.2元,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支付到結算額的90%,即8439920.28元,貴公司自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得到直接匯款5858532.6元,代繳稅金158952.16元,由項目調劑支付款為1167629.99元(此款為葉長寬調劑湖北中新支付給貴公司),以上貴公司實際自沈陽米其林項目一期工程收到款項7185114.75元。現春節臨近,經雙方協商,由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再支付貴公司170萬元,由貴公司委托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將90萬元匯給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歸還之前項目調劑支付款項。另80萬自行安排。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90萬款項后,貴公司自項目財務處收回90萬元收據。”中國建筑沈陽米其林項目負責人葉長寬簽名確認。2011年,原告(承包人)與被告(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將其承包的米其林沈陽輪胎有限公司高性能子午線輪胎環保搬遷及擴產項目二期工程(以下簡稱米其林二期工程)鋼結構471#、522#、524#、560#防火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發包給原告施工。原告施工過程中,被告增加了米其林二期工程中鋼結構450#、640#、692#防火涂料施工。2012年11月23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就沈陽米其林二期項目450#、471#、522#、524#、560#、607#、609#及廠房內綜合支吊架的建筑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及結算工作制作《關于防火涂料工程結算進度的紀要》,約定:一、甲方于2012年11月23日支付乙方米其林項目二期工程防火涂料進度款肆拾萬元。甲方付款后一周內,乙方將二期防火涂料施工人員簽字確認的工資表送到項目商務部存檔,否則甲方不再支付下筆工程款。二、乙方必須在收到上述第一條款項后組織完成450#、471#、522#、524#、560#、607#、609#及廠房內綜合支吊架剩余的施工任務并保證質量合格。上述所有施工任務完成后甲方將于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乙方20萬元。三、合同內約定架子措施費待雙方核對完后,按核定額70%與第二條同時(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四、雙方同意2013年春節后核對工程量并經審計審核后,甲方支付至乙方核對審計額的70%。五、除以上款項外,在米其林項目二期工程完成業主組織的消防綜合驗收前,乙方不再要求支付任何數額工程款。六、消防綜合驗收不遲于2014年8月31日。被告員工甄振強在甲方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二期項目部下方簽名確認。2013年6月21日,因雙方于2012年11月22日(23日)簽訂“關于防火涂料工程結算進度的紀要”,原告收到被告款項后并未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重新就沈陽米其林二期項目450#、471#、522#、524#、560#、607#、609#及廠房內綜合支吊架的建筑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及結算工作制作《關于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及結算進度的紀要》,約定:一、甲方于2013年6月27日支付乙方米其林項目二期工程防火涂料進度款壹拾伍萬元。甲方付款后一周內,乙方將二期防火涂料施工人員簽字確認的工資表送到項目商務部存檔,否則甲方不再支付下筆工程款。乙方在收到款項后,需于7月1日開始組織不少于10人進行施工。并不得已(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或向甲方索要款項。二、乙方必須在收到上述第一條款項后組織完成450#、471#、522#、524#、560#、607#、609#及廠房內綜合支吊架剩余的施工任務并保證質量合格。上述所有施工任務完成并經甲方確認合格后甲方將支付乙方12萬元。若乙方在收到款項后,20日內不能完成剩余的施工任務,甲方將停止一切付款,并追究乙方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違約責任。三、雙方同意防火涂料施工完成后一個月內核對工程量并經審計審核后,甲方支付至乙方核對審計額的70%。四、除以上款項外,在米其林項目二期工程完成業主組織的消防綜合驗收前,乙方不再要求支付任何數額工程款。五、消防綜合驗收不遲于2014年8月31日。被告員工孔德權在甲方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二期項目部下方簽名確認。2014年7月9日,原告(承包人)與被告(發包人)對沈陽米其林二期項目450#、471#、522#、524#、560#、607#、609#及廠房內綜合支吊架的建筑防火涂料工程進行結算,制作《沈陽米其林EPC二期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結算會議紀要》,約定:1、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最終結算額為546萬元整;2、發包人承諾:若發包人收到業主工程款后,優先考慮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原告代表稿丹鳳,被告代表孔德權、甄振強、王珂均簽名確認。訴訟過程中,因原、被告無法就原告施工的640#、692#項目防火涂料的工程造價達成一致,原告向一審法院申請工程造價鑒定。2017年9月1日,經一審法院委托,遼寧興宏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施工的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細河七北街即米其林新廠工地640#和692#項目的防火涂料工程造價進行評定。該鑒定機構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原告負責施工的“米其林新廠工地640#和692#項目的防火涂料工程”的總造價為3935003.31元(大寫:叁佰玖拾叁萬伍仟零叁圓叁角壹分)。被告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認為《造價鑒定意見書》認定的工程量及工程量單價錯誤,向一審法院申請復議。鑒定機構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復議說明》,對工程量答復為本鑒定報告是依據原告提供的圖紙進行計算,經復核工程量沒有錯誤。對工程量單價答復為根據原、被告雙方《項目二期工程合同書》中約定的價格結算方式分析,雙方并不是依據《遼寧省2008年建筑工程計價定額》標準進行結算的,而是雙方自行約定的價款結算標準。在進行640#,692#廠房施工是沒有合同約定的,但根據之前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標準可知,并不適應《遼寧省2008年建筑工程計價定額》中的標準,一、二期兩期施工時間是連續的,采用前期價款標準是合適的。原告支出鑒定費64025元。2012年1月17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間,被告以銀行轉賬方式直接給付原告工程款4122000元,委托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原告工程款213萬元,委托米其林沈陽輪胎有限公司代付原告工程款20萬元。至今被告共計給付原告工程款6472000元,其中就沈陽米其林二期項目450#、471#、522#、524#、560#、607#、609#及廠房內綜合支吊架部分防火涂料工程,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4022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38000元未付;就沈陽米其林二期項目640#、692#部分防火涂料工程,原告自認被告給付工程款245萬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85003.31元未付。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640#、692#防火涂料工程款。本案爭議焦點為:640#、692#防火涂料工程是否系被告分包給原告施工。原告主張640#、692#防火涂料工程由被告分包其施工,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根據被告與桂林化工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生效的(2015)沈中民六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可以認定640#、692#防火涂料工程由被告分包給桂林化工公司施工。因原告并不是從被告處分包案涉工程,故其向被告主張工程款,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其他項目工程款。原告主張其他項目工程款546萬元,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2.2萬元,尚欠143.8萬元。被告辯稱其他項目工程款總額沒有異議,實際支付422.2萬元,尚欠123.8萬元。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2.2萬元,另被告委托涉案工程業主沈陽米其林輪胎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款20萬元,故被告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此項工程款123.8萬元。
關于利息。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的問題,被告至今未能給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
關于鑒定費。此次鑒定由原告申請,且一審法院并未依據鑒定意見判決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鑒定費64025元由原告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市福嘉興防火涂料廠450#、471#、522#、524#、560#、607#、609#工程款123.8萬元,并支付利息(以123.8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二、駁回原告沈陽市福嘉興防火涂料廠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184元,由原告負擔14242元,由被告負擔15942元;鑒定費6402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基本一致。
另查明:庭審期間,桂林公司表示案涉的640#、692#均由福嘉興涂料廠施工。湖北中新公司表示與其無關。中國建筑公司在庭審時表示李仲俊曾為其公司商務部經理。
2012年11月13日中國建筑公司米其林項目部作為甲方、福嘉興涂料廠作為乙方簽訂《關于防火涂料工程結算進度的紀要》,約定:雙方就沈陽米其林項目640#、692#建筑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及結算工作達成以下幾個方面意見:一、甲方于2012年11月13日支付乙方米其林項目二期工程防火涂料進度款叁拾萬元。二、乙方必須在收到上述第一項款項后組織完成640剩余立柱的施工并保證質量合格。640建筑立柱工作量約17萬元,完成后支付該批完成量的70%。三、除以上款項外,在米其林項目二期工程完成業主組織的消防綜合驗收前,乙方不再要求支付任何數額工程款。四、消防綜合驗收不遲于2014年8月31日。合同落款甲方處由李仲俊簽字,乙方福嘉興公司工作人員簽字。
2012年11月14日,福嘉興涂料廠收到中國建筑公司轉款30萬元。中國建筑公司單方記賬憑證顯示300000元為一期工程款。
640#、692#的轎車胎檢驗車間防火涂料工程檢測報告上顯示的施工單位均為福嘉興涂料廠。檢測報告由中國建筑公司工作人員李仲俊簽字。
原告桂林公司起訴被告中國建筑公司、第三人湖北中新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2015)沈中民六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查明事實:中國建筑公司將其從米其林公司承包的米其林硫化車間,施工范圍為640、692兩個車間,分包給桂林公司。在該案中中國建筑公司抗辯防火涂料226715元已經支付,法院認為中國建筑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支付了該筆費用,對中國建筑公司要求扣減的主張不予支持。該案已經生效。
中國建筑公司作為甲方與桂林公司作為乙方于2018年8月1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根據雙方2017年6月底簽訂的《和解協議》第三條第4款的約定,雙方核定,甲方應付乙方的200萬元工程款中,含有乙方(其與分包方湖北中新公司)應承擔的福嘉興涂料廠涂料工程款有65萬元,此款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除并由甲方直接支付給福嘉興涂料廠,視同乙方已收到此款。扣除上述65萬元后,甲方尚需一次性實際支付乙方135萬元,該135萬元支付后即認為甲方已經履行完畢(2015)沈中民六初字第44號判決書和《和解協議書》、(2018)遼01執167號執行案。
2018年8月1日,桂林公司為中國建筑公司出具《款項結清證明》主要內容: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米其林沈陽輪胎有限公司高性能子午線輪胎環保搬遷及擴產項目二期工程640、692車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編號為FB-009,貴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履行完付款義務(其中已核定應由我公司承擔的640、692車間的涂料工程款65萬,由貴公司扣除并由貴公司直接支付給福嘉興涂料廠),我公司亦按稅法及最終結算額提供了全額發票,由此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款項均已結清,我公司與貴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終結。以后因該合同項下分包引起的任何糾紛與貴公司無關,由我公司承擔。
另查明,2017年6月,就(2015)沈中民六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和解事宜,桂林公司與中國建筑公司簽署《協議書》,該協議第三條第4款約定:“乙方(指桂林院)協助處理福嘉興涂料廠訴甲方(中國建筑總公司)欠付工程款案(即本案)的訴訟、和解工作并對乙方合同范圍內部分直接向該案福嘉興涂料廠支付相應款項”。
2018年1月11日,桂林公司向中國建筑公司《律師函》,在該律師函中,桂林公司書面對“對上訴人原主張的640、692部分的總價值3367715元,已收款245萬元,仍有917715萬元沒有結付”的事實予以認可。
2018年5月31日,桂林公司向中國建筑公司回復了《回復函》主要內容:“640、692廠房雖屬于我公司的承包范圍,但我公司已將此施工工作分包給了湖北中新公司,因此我公司與福嘉興涂料廠未形成任何法律上的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所以我公司無法律身份參與到貴公司與該公司的合同糾紛訴訟中去。根據貴我雙方2017年6月底簽訂的《和解協議書》第三條第4款的約定,我公司積極協助貴公司處理公司處理福嘉興涂料廠(案號:(2016)遼0191字第2171號)的訴訟、和解工作。在2017年10月15日我公司按貴公司要求,向貴公司提供了湖北中新公司蓋章出具的《關于米其林二期工程640、692廠房防火涂料情況說明》,其中對上訴人原主張的640、692部分的總價值3367715元,已收款245萬元,仍有917715元沒有結付的等數據予以認同(見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遼0191民初2171號《民事判決書》第2頁)。亦對上述工程量事實、計算方法及支付金額進行了詳細說明”。
2017年10月15日,湖北中新公司出具《關于米其林二期工程640、692廠房防火涂料情況說明》中表述:米其林二期工程640、692廠房的所有工程由我公司與桂林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包括鋼結構的防火涂料工程。…….因為此工程我方系總承包下的分包桂林公司的分包,桂林公司扣除管理費稅金12.5%,我公司扣除管理費稅金32.5,即按其與承包方的價格75%形成了我公司給付福嘉興涂料廠的工程款。……640、692兩個廠房的總防火涂料款2465573.47元,我公司已支付福嘉興涂料廠245萬元,因此雙方基本已結清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145元,由沈陽市福嘉興防火涂料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冬
審判員王紀
審判員陳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兵
書記員孫芮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