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科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蘇0508民初774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原告中科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分別為0012748和0012716兩份房屋租賃合同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被告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中科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返還房屋租金、押金、定金、開票稅金合計74683元,并支付違約金5360元,以上合計80043元;被告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不能履行部分承擔付款責任;駁回原告中科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24元,由原告中科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元,被告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974元;公告費900元,由被告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兩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原告。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
中科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08執392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20年12月29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等執行文書,責令其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并立即如實報告當前所有財產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義務和申報財產。
2.2020年12月29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被執行人無證券、保險、車輛、存款等財產情況反饋。
3.本院通過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在蘇州的不動產情況,反饋被執行人在蘇州無不動產信息。
4.經委托查詢,被執行人南京樂伽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南京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5.2021年2月18日,本院再次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財產反饋情況無明顯變化。
6.經關聯案件查詢,兩被執行人在江蘇省內均有多件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7.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對其限制高消費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失信懲戒。
8.2021年3月16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82917元(含案件受理費1974元),執行費1144元,均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就本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到期后,如需繼續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請,否則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程廣超
審判員吳鴻
審判員高文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張偉松
書記員林喆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