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金標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楓涇鎮建安路108號。法定代表人許光榮,董事長。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潤天智數字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環觀南路高新產業園區。法定代表人江洪,董事長。上訴人上海金標實業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海金標實業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潤天智數字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滬01民轄終166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達成的會議紀要中約定了,上訴人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應理解為起訴所在地一方法院,原審在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否認該約定存在的前提下,否定了協議管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上訴人要求撤銷原審裁定,該案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原審證據材料,雖然上訴人提供的會議紀要中約定了:上訴人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但對“當地法院”未作明確約定,屬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上訴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皆在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環觀南路高新產業園區,屬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原審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喬林
代理審判員鄭康瑜
審判員俞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林通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