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古田縣平湖鎮(zhèn)新舫村村民委員會因與被申請人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9民再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古田縣平湖鎮(zhèn)新舫村村民委員會、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閩民申4002號
判決日期:2018-12-26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古田縣平湖鎮(zhèn)新舫村村民委員會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采信福建順健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造價鑒定,不采信福建天潤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造價鑒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與事實不符,在證據(jù)采信方面顯失公平。二、原審認定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約定完成工程項目,且雙方約定完成的項目不包括裝修裝飾部分,認定事實錯誤。三、原審認定訟爭工程款由固定工程造價和新增的工程項目造價組成,認定事實錯誤。四、原審認為古田縣平湖鎮(zhèn)新舫村村民委員會未就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約提起訴訟,故對此不予審查,與法不符。五、原審關于利息的認定,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古田縣平湖鎮(zhèn)新舫村村民委員會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源
審判員蔡毅明
審判員黃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秋梅
判決日期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