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長洋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小斌、被告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村民委員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育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922民初1677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古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村民委員會支付其工程款314291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欠款實際還清之日止)。事實與理由:其于2016年9月30日經招標人即長洋村委會制作的中標通知書確認其為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傳統村落一期修繕工程的中標人,因此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接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按約定向長洋村委會交納117000元的履約擔保金。合同簽訂后,其按約定時間開始施工,并于2017年4月左右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根據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顯示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12月左右,長洋村委會委托福建眾億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工程最終的核定造價為1232429元,加上應返還的履約保證金117000元,長洋村委會總共應返還其1349429元,截至起訴之日,長洋村委會給付的款項總計為1035138元,尚欠314291元工程款項未償還,現因長洋村委會不償還欠款,為維護其合法權利,特向本院起訴,請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長洋村委會對欠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4291元的事實沒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表、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本案主要事實如下: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中標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傳統村落一期修繕工程,后與長洋村委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納履約保證金117000元。合同簽訂后,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并于2017年11月27日通過竣工驗收。2017年12月22日,福建眾億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據長洋村委會的委托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工程最終的核定造價為1232429元。長洋村委會至今僅支付工程款1035138元,尚欠314291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村民委員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福建省古田縣鳳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4291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20年8月6日起算至欠款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14元,減半收取3007元,由古田縣吉巷鄉長洋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生效文書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黃文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蘭凌宇
書記員陳拾妹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