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裕麒機器人公司)與被告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信建筑公司)、漆昌杰、周游、周祿亨、宋紅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答辯期內被告漆昌杰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被駁回異議申請后,本院繼續審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裕麒機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社平,被告漆昌杰、宋紅梅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立信建筑公司、周游、周祿亨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游周祿亨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渝0116民初13522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裕麒機器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信建筑公司、漆昌杰償還借款本金360000元,并自2018年2月7日起以36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化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罰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為止;2.被告周游、周祿亨、宋紅梅就上述被告立信建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共同承擔本案保全費用及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將廠房鋼結構工程承包給被告立信建筑公司,被告立信建筑公司的雇員周守富在施工中死亡,為賠償其家屬,五被告與原告于2017年1月2日簽訂《三方協議書》,約定由被告立信建筑公司向原告借款90萬元,該款直接打入周守富妻子徐宏方銀行卡中,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若逾期不歸還,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化24%計算利息及罰息;其余四被告對被告立信建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將第一期借款507200元支付給被告,被告到期后未予歸還,原告據此起訴至貴院,現該案已經判決。后因受害者家屬沒有得到完全償付,迫于壓力,被告找到原告協商,要求原告按照《三方協議書》繼續提供借款。原告為了維穩壓力,于2017年5月15日與幾被告簽訂《備忘錄》,約定原告根據《三方協議書》繼續向被告立信建筑公司、漆昌杰提供借款392800元,并約定以實際轉款為準。2018年1月9日,重慶社平科技有限公司根據原告委托,委托重慶電訊職業學院按照《備忘錄》約定,將360000元支付給死者家屬,完成了出借義務。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相關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還款責任。
被告漆昌杰、宋紅梅辯稱,1.被告漆昌杰與宋紅梅只是保證人,不是借款人。同時,在簽訂三方協議后,原告并沒有按約定的時間支付借款,保證人應當免除之后的保證責任,且已過保證期間;2.原告分別在2017年5月15日與2017年10月14日與被告立信建筑公司及被告漆昌杰簽訂了《建筑工程補充協議》與《備忘錄》,經雙方結算,被告立信建筑公司與被告漆昌杰的工程款為290萬元。雙方約定對于借款50萬元(之前已判決)以及本案訴稱的借款在工程款中抵扣,并且解除了被告立信建筑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建筑施工合同,此后由新公司重慶龍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都建筑公司)在2018年4月9日與原告另行簽訂了新的合同,繼續進場施工,完成之后的收尾工程,被告立信建筑公司撤場;另經結算,扣除原告之前已付的工程款1631384元以及支付的90萬元借款后,剩余28萬元的工程款轉入到新公司。為此,被告立信建筑公司與原告之間的施工合同關系以及工程款支付的權利與義務終止,包括本案訴稱的借款關系終止。綜前所述,被告并不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原告的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被告立信建筑公司、周游、周祿亨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三方協議書》、轉賬憑證、《備忘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收據》等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故對該部分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2日,裕麒機器人公司(甲方)與立信建筑公司(乙方)及被告周祿亨、周游、漆昌杰、宋紅梅(丙方,擔保方)簽訂《三方協議書》,載明:“甲方于2016年9月將重慶裕麒機器人工廠鋼結構廠房委托給乙方制作及安裝搭建,乙方為承包方,丙方為乙方關聯方、實際控制人及項目實際運營者,在施工過程中,丙方安裝雇傭工人周守富在安裝過程中,于2016年12月28日發生意外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后,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為妥善解決丙方雇員周守富的傷亡事宜,甲、乙、丙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借款1、經過乙方及丙方請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幣玖拾萬元整。2、受乙方及丙方委托,甲方通過委托人(鄧社平)將上述款項指定直接支付給周守富妻子徐宏方卡號,用于乙方支付周守富家人的賠償。3、乙方承諾于2017年2月28日向甲方歸還上述欠款,若逾期不歸還,則從借款之日到還款期間按照年化24%的標準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則從借款到期日第二天開始按照年化24%計算罰息,并支付債權實現費用。4、丙方對上述乙方債務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保證期間至上述債權還款期限屆滿兩年之日,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債權實現費用……二、施工1、乙方及丙方繼續從事重慶裕麒機器人工廠項目施工完成,乙方及丙方承諾按照甲、乙簽訂的施工合同于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完成支付。2、在施工過程中甲方不再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進度款。3、若乙方如期完工并交付,甲方將在應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上述借款后,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4、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完成工程施工,乙方須除施工合同外,另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按照施工合同約定金額總價的30%,即78萬元,并繼續履行施工合同。三、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三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相關糾紛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裕麒機器人公司及立信建筑公司分別在協議尾部的甲方、乙方處簽章,周祿亨、周游、漆昌杰、宋紅梅均在丙方處簽名捺印。
2017年5月15日,裕麒機器人公司(甲方)與漆昌杰(乙方)、立信建筑公司(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載明:“甲方與丙方于2016年9月6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因丙方不具備鋼結構施工資質,且發生安全事故,甲方與丙方的協議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解除,乙方作為項目的承接人,自愿為丙方相關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如下:1、乙方另行尋找提供具備鋼結構施工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新公司)與甲方的總承包簽訂合同,承繼上述《施工合同》的施工義務(權利由本協議約定),乙方就新公司履行合同向甲方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2、乙方于2017年5月18日18:00之前將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工業機器人研發、生產、系統集成項目新建廠房主材(屋面蓋瓦、墻面側板等全部材料)全部運輸到施工現場;經甲方現場代表清點確認后(以甲方清點確認為準),甲方借款給乙、丙方款項392800元,用以乙方償付2016年12月28日在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工業機器人研發、生產、系統集成項目發生安全事故死者周守富家屬剩余的補償費(由甲方直接支付給死者家屬,以銀行轉款憑證為準。……(4)乙方(新公司)與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簽訂新合同后,乙方與丙方向甲方的預借款90萬元(乙方直接支付給死者家屬507200.00元,本協議約定的392800借款)已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甲方應及時向江津區人民法院撤回對乙方與丙方的借款糾紛訴訟案。甲方為案件支付的保全費、訴訟費由乙方承擔13616元。”裕麒機器人公司及立信建筑公司分別在該補充協議尾部的甲方、丙方處簽章,漆昌杰在乙方處簽名捺印。
2017年5月15日,裕麒機器人公司(甲方,出借人)與立信建筑公司、漆昌杰(乙方,借款人)及周祿亨、周游、宋紅梅(丙方,擔保方)簽訂《備忘錄》一份,載明:“甲乙丙三方成員于2017年1月2日簽訂《三方協議書》,甲方、乙方并于2017年5月15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合同補充協議),現就上述事宜補充如下:1、甲方根據《三方協議書》和《合同補充協議》向乙方提供借款392800元,借款方式參照《三方協議書》,還款事項按照《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進行。該借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給死者周守富家屬,以銀行轉款憑證為準。若乙方違反《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補充協議》,并要求乙方立即返還上述欠款,利息及罰息計算標準參照《三方協議書》。2、丙方按照《三方協議書》內容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保證期限為兩年,擔保范圍同《三方協議書》約定。3、本協議系《三方協議書》、《合同補充協議》的補充協議,若有不同之處,以本協議為準。4、本協議一式六份,每人各執一份。”裕麒機器人公司及立信建筑公司分別在該備忘錄尾部的甲方、乙方處簽章,漆昌杰在乙方漆昌杰處簽名捺印,周祿亨、周游、宋紅梅均在丙方處簽名捺印。
2017年8月14日,裕麒機器人公司通過郵政EMS向漆昌杰郵寄《關于要求立即運送施工材料簽訂新合同,否則解除〈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的函》。后該郵件被退回,裕麒機器人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重慶時報》上刊登公告,主要載明:漆昌杰現我司正式通知你請于登報之日起5日內到我司協商解決該問題,否則解除《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且我司將追究貴方責任,包含但不限于我司承擔的行政處罰罰金及停工損失等。
2017年10月14日,裕麒機器人公司(甲方)與漆昌杰(乙方)及立信建筑公司(丙方)又簽訂《備忘錄》一份,載明:“甲方與丙方于2016年9月6日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由于丙方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導致甲方被安監局責令停工并被處以罰款,甲乙丙于2017年5月15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就上述事宜進行磋商達成一致。后因乙方原因,協議未能如期履行,為解決上述事宜,各方就上述事項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如下:1、補充協議繼續履行,相關條款根據本協議進行變更。2、2017年10月21日前,乙方根據補充協議的要求尋找到具備鋼結構施工資質的企業(簡稱新公司)與甲方的總承包公司信合公司訂立分包合同,乙方對新公司履行本協議承擔保證責任,繼續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3、本協議簽訂后十天內,乙方指令新公司將補充協議約定的材料含行車梁運送至甲方工地,并根據補充協議約定完成驗收工作。4、本協議簽訂后十日內,乙方(新公司)完成施工方案的編制,并提交項目監理公司并獲得認可。5、乙方(新公司)完成以上義務后,并且乙方(新公司)作出的工地安全整改措施及施工方案(甲方協助)經過江津安監部門的認可后,并在周祿亨、周游、宋紅梅對392800元根據2017年1月2日簽署的《三方協議》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下(乙方負責),甲方承諾按照補充協議、《三方協議》的約定,借款給乙方和丙方(392800元),用以支付丙方周守富工傷案家屬賠償款,同時向法院申請終止對乙方和丙方的借款案(50萬借款)執行。本協議履行完畢后,上述借款和保證責任均免除,借款計入工程款。6、完成上述工作后,乙(新公司)方、丙方協助甲方申請復工,復工后,乙方(新公司)承諾在67天內完成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及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施工義務。若遇到下雨、停電等無法施工的情況(以監理認可為準)和甲方原因,工期進行相應的順延。7、甲乙(新公司)丙方共同認可,后續施工中的勞務費,由甲方對本工程款范圍內對勞務方點對點支付,后從工程款中扣除……11、本備忘錄未盡事宜以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為準。”裕麒機器人公司及立信建筑公司分別在該備忘錄尾部的甲方、丙方處簽章,漆昌杰在乙方處簽名捺印。
2018年1月9日,重慶社平科技有限公司向重慶電訊職業學院出具《委托書》,載明:“重慶電訊職業學院:我司與貴校簽訂的教學實訓設備合同金額5000000.00元,現目前貴校尚欠我司貨款2000000.00元。我司尚欠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款項360000.00元。由于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新建廠房發生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漆昌杰應賠償死者周守富家屬共計860000.00元,目前尚有360000.00元未付,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漆昌杰委托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將代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漆昌杰墊付賠償費用360000.00元直接轉入徐宏方賬戶。我司在此委托重慶電訊職業學院將應付我司貨款2000000.00元中的360000.00元代為支付給死者周守富家屬徐宏方賬戶。”2018年2月6日,重慶電訊職業學院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徐宏方賬戶轉款360000元。
2018年4月9日,裕麒機器人公司(發包方)與被告漆昌杰尋找的新公司即案外人龍都建筑公司(承包方)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約定:1.承包范圍:廠房、庫房未完成部分含人工費和門窗、屋面、墻面、行車梁全部內容;2.合同工期有效工作天數67天;3.合同價款:剩余鋼結構部分廠房、庫房未完成部分含人工費和門窗、屋面、墻面、行車梁全部內容造價400000元;4.合同價款與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019年1月,裕麒機器人公司將漆昌杰、龍都建筑公司起訴至本院,要求解除與龍都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并要求龍都建筑公司返還工程款125000元、支付賠償款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漆昌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元;
二、被告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漆昌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11月19日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時止);
三、被告周游、周祿亨、宋紅梅對被告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重慶裕麒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漆昌杰、周游、周祿亨、宋紅梅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86元,減半收取3843元,保全費2649元,共計6492元,由被告重慶立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周游、漆昌杰、周祿亨、宋紅梅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已向本院預交,經其同意,由五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直接支付給原告,并一并向原告支付保全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
合議庭
審判員劉小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范鳳蘭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