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崔香的、李帥然、李帥杰、李彩章、薛金秀、李某因與被上訴人廊坊市安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5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崔香的、李帥然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10民終2434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崔香的、李帥然、李帥杰、李彩章、薛金秀、李某以自愿撤回上訴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判決結果
準許崔香的、李帥然、李帥杰、李彩章、薛金秀、李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崔香的、李帥然、李帥杰、李彩章、薛金秀、李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建剛
審判員崔玉水
審判員李紹輝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梁文濤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