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河寶隆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廊坊市安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吳宏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三河寶隆建材有限公司與廊坊市安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18)冀1082民初7599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廊坊市安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三河寶隆建材有限公司貨款89724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3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到期未全部履行給付義務,則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7月10日計算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三河寶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它訴訟請求。
三、案件受理費6386元由原告三河寶隆建材有限公司負擔,保全措施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廊坊市安達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2018年11月16日前交納)。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合議庭
審判員吳宏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美靜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