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力公司)訴被告武威昊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昊天能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軍、馬志鵬,被告昊天能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世存、陳守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武威昊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6246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天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昊天能源公司支付天力公司工程欠款597492元及利息547912元,合計:1145404元;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昊天能源公司按月息1%承擔上述欠款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上述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息隨本清;三、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昊天能源公司承擔本案財產保全費、保全擔保費,以及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天力公司與昊天能源公司分別于2015年7月15日、2017年2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天力公司承建昊天能源公司位于武威市涼州區昊天農產品交易市場內的武威昊天農產品交易市場暨倉儲物流中心1-4#交易大棚及昊天交易大棚二期工程,兩項工程合計價款7097492元,天力公司均按合同約定開工建設,現早已竣工并交付由昊天能源公司使用至今。期間,昊天能源公司僅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價款597492元及利息至今未予支付,天力公司與昊天能源公司多次協商,昊天能源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付。現天力公司依法起訴,請求法庭依法判處。
昊天能源公司辯稱,一、昊天能源公司目前只欠天力公司工程款245627元。昊天能源公司與天力公司分別于2015年7月和2017年2月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份合同的工程總價為5273802元,第二份合同的工程總價為1560000元,兩份合同工程總價款為6833802元。截止2017年3月27日,昊天能源公司已付工程款6588175元,尚欠天力公司工程款245627元未付,該款約定的付款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二、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合同中約定的稅款為5273802×5%=263690元,該稅款為天力公司為昊天能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支付的稅款,不屬于工程款。現昊天能源公司已將5273802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天力公司,按正常慣例天力公司應給昊天能源公司開具正規稅務發票,但天力公司截止目前未給昊天能源公司開具稅票,只有天力公司給昊天能源公司開具了稅務發票,昊天能源公司才給天力公司支付開票的稅款。故該稅款不屬于天力公司所有,在本案中,在天力公司未給昊天能源公司開具稅票及昊天能源公司未要求時,天力公司無權主張該稅款。三、天力公司起訴要求昊天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請求,不能成立,應依法駁回。首先,天力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進度進行施工,延遲竣工且未申請驗收,存在嚴重違約,其按進度計付利息有失公平。其次,天力公司主張的2015年簽訂的合同中的工程款已經付清,利息已不能生成。即便該工程款可以產生利息,主張該利息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四、2017年3月27日,昊天能源公司從銀行貸款,按貸款要求銀行將貸款打入了天力公司帳戶,雙方約定貸款到帳后,天力公司只能將自己的工程款扣留,其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昊天能源公司,但天力公司違反約定,拒不對賬,將貸款全部扣留,超額占用昊天能源公司資金1314372元。對此占用的資金,天力公司也應當支付利息250087元。五、保全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本案不存在轉移財產,逃避付款的情形,天力公司進行保全所支出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所述,請法庭依法駁回天力公司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7月15日,天力公司與昊天能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鋼結構部分),約定由天力公司(乙方)承建昊天能源公司(甲方)位于武威市涼州區昊天農產品交易市場內的武威昊天農產品交易市場暨倉儲物流中心1-4#交易大棚工程,約定工程造價5561778.10元,稅款278088.905元,總計5839867.01元;工程在9月10日前整體完工;工程在合同簽訂后8月底內支付500000元,其余工程款由天力公司墊資修建,昊天能源公司在2016年3月1日之前支付總造價的50%,余款在2016年9月前全部付清,如不能按時付款按照應付款月息1%計算。合同簽訂后,天力公司將工程建設完工已交付昊天能源公司使用。后天力公司工程負責人馬軍與昊天能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對該項工程進行了竣工結算,工程造價為5273802元。期間,雙方又于2017年2月28日簽訂鋼結構工程合同書,約定由天力公司承建昊天能源公司位于武威市涼州區昊天農產品交易市場內的昊天交易大棚二期工程,約定工程建筑面積為4844平方米,單價為332.04元/平方米,總造價1560000元,稅款由昊天能源公司代扣代繳;工程款在工程全部結束經雙方驗收合格后于2018年8月1日前付56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1000000元(不得以任何貨物抵頂),如果在2019年1月1日不能按時付款,按照應付款月息1%計算利息。合同簽訂后,該二期工程亦由天力公司建設完成并交付昊天能源公司使用,但工程一直未進行竣工驗收。截止2017年3月27日,昊天能源公司向天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程款6500000元,天力公司未提交納稅票據。另外,因昊天能源公司員工謝世存自稱曾付給天力公司負責人價值30000元的枸杞欲抵頂第一期工程款,昊天能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將枸杞款30000元付給謝世存,但天力公司在審理中否認該抵頂事實。昊天能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兩次轉賬付給天力公司共計58174.12元,標注為“監督服務費”,天力公司在審理中認為不屬于應付工程款,表示不應計算在已付工程款中。對其余工程款,昊天能源公司一直未付,天力公司遂提起訴訟。在訴訟前,天力公司曾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甘0602財保1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昊天能源公司名下所有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在1200000元范圍內予以凍結、查封、扣押。天力公司為此付出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3000元。審理中,雖經本院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仍未就監督服務費、枸杞交付事實及二期工程竣工驗收情況進行舉證。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天力公司提交的合同書、竣工結算書、每日甘肅網等媒體報道、竣工驗收備案表、短信記錄、銀行入賬回單、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地方稅務局通用網絡發票、財產保全裁定書、保費票據、保全擔保費票據和昊天能源公司出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鋼結構合同書、結算書、竣工結算書、工程款付款憑證等證據在卷證實,經審理屬實。
對于昊天能源公司主張用30000元的枸杞抵頂工程款的事實,盡管證據證實昊天能源公司已將枸杞款30000元付給了謝世存,但無據證實謝世存將枸杞付給了天力公司,且天力公司在審理中否認該抵頂事實,故這一事實無據證實,本院不予認定。對于昊天能源公司兩次轉賬付給天力公司的58174.12元監督服務費,由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監督服務費與本案有關,不能證明該款系涉案工程款,故在本案中不予認定,雙方應另行處理
判決結果
一、武威昊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33380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計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二、武威昊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稅費263690.1元;限于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稅票后5日內付清;
三、武威昊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賠償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訴訟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3000元,共計800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四、駁回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86元,減半收取7543元,由武威昊天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000元,由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5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盛強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任昱婧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