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瑞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峰業委會)以及二審第三人重慶市渝北區博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誠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民終30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民申3380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瑞公司申請再審稱,1.華瑞公司舉示現場視頻和照片作為新證據,顯示建峰業委會雖委托了案外人重新施工,但由華瑞公司施工的2號樓室外消火栓及連接管道等項目并沒有被拆除,仍由建峰業委會使用,能夠證明華瑞公司施工的管道合格。2.華瑞公司僅負責2、3號樓室外300米消防管道的施工,試壓失敗系因其余管道存在漏點所致,與華瑞公司的施工質量無關。二審法院在認可試壓失敗系因其他管道漏水所致的情況下,認定華瑞公司的施工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合格標準,明顯存在矛盾。3.建峰業委會舉示的《整改通知書》《情況說明》、照片、視頻等證據,不足以反映當時施工現場的施工情況,且存在矛盾之處。4.建峰業委會拒絕讓華瑞公司繼續施工,導致案涉工程無法通過驗收的后果,不能歸責于華瑞公司。故華瑞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申請再審。
建峰業委會提交意見稱,1.華瑞公司提交的現場視頻和照片不是新證據,不能證明華瑞公司施工的消防管道合格且正在使用。2.二審判決認定華瑞公司施工的工程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華瑞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傅燕
審判員王春曉
審判員彭國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春鵬
書記員劉妮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