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青石門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青石公司)與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華瑞公司)、密福成、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安五洲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10日、11月27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州青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民、被告重慶華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露潔、被告密福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秋孟、被告瑞安五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懷少冬(第一次)、林翔(第二次)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密福成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后被本院裁定駁回;本院依原告申請對被告重慶華瑞公司的銀行存款進行了訴訟保全。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常州青石門業有限公司、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密福成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381民初14544號
判決日期:2021-01-12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常州青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密福成、瑞安五洲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36096.40元;2.判令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密福成支付違約金230000元;3.判令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密福成支付原告案件律師費27000元、交通費10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重慶華瑞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簽訂編號為CZ-QS15918的《定作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重慶華瑞公司承接的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項目供應防火卷簾門及擋煙垂壁,合同暫定價為3429500元,同時合同約定“如因定作方未按合同期限內付款給承攬方,定作方每天應付給承攬方1000元作為經濟賠償及承攬方一切經濟損失。”。因被告重慶華瑞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方式按期付款,且對付款無法提供保障,2016年10月31日,被告密福成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后期30%貨款由密福成承擔,同時約定“若密福成未履行支付義務,承攬方可在項目所在地進行起訴,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及起訴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密福成承擔…密福成每天支付給原告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作為經濟賠償,同時承攬方可在項目所在地對重慶華瑞公司進行一并起訴”。合同約定后,原告按照約定完成項目,但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和密福成均未能正常履約付款。2017年7月13日,項目開發商被告瑞安五洲公司出具《五洲國際工程款承諾書》,同時確認了工程安裝已經全部完成,工程總價為2516096.40元,并承諾五洲國際代付至總價款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驗收后滿兩年付清。原告按約定配合完成了工程的施工、資料報送等事項,后該項目順利通過消防驗收,現驗收已滿兩年,但欠付的款項至今未能全部付清。截至起訴之日起,尚欠有536096.4元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重慶華瑞公司答辯稱:1.原告與被告重慶華瑞公司之間沒有形成合同關系,被告重慶華瑞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并非本案適格被告。被告重慶華瑞公司沒有承諾過任何付款義務,原告無權請求重慶華瑞公司承擔付款責任。2.原告是與被告密福成形成合同關系,應由被告密福成承擔付款責任。3.原告與被告之間未進行過結算,被告重慶華瑞公司也未承諾支付違約金。綜上,原告起訴主張的金額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重慶華瑞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密福成答辯稱:1.被告瑞安五洲公司不是《定作合同》、《補充協議》的適格當事人,其與被告密福成簽署《承諾書》的行為屬于第三人免責的債務承擔。被告瑞安五洲公司、重慶華瑞公司是總發包方和承包方,重慶華瑞公司將從瑞安五洲公司承包的工程發包給原告,被告密福成為定作方重慶華瑞公司的項目負責人,重慶華瑞公司與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簽訂《定作合同》,形成承攬法律關系。被告密福成與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瑞安五洲公司未參與以上合同的簽訂,根據合同相對性,其并非以上合同的適格當事人,不享有以上合同的權利義務;被告瑞安五洲公司為工程順利盡快完工,于2017年7月13日與原告簽訂《五洲國際工程款承諾書》。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和密福成對被告瑞安五洲公司的代償行為不知情,沒有作出反對的意思表示,故《五洲國際工程款承諾書》系被告瑞安五洲公司對被告密福成免責的債務承擔要約。原告在《五洲國際工程款承諾書》中蓋章,并接受瑞安五洲公司的還款行為,表明原告同意瑞安五洲公司的要約。瑞安五洲公司與原告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債務人即被告密福成、重慶華瑞公司退出債權債務關系,不再承擔付款義務。2.若原告認為本案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那么被告密福成對涉案工程款2516096.40元不予認可,不應承擔還款不足的補足責任。被告瑞安五洲公司與原告結算工程款時未經被告密福成、重慶華瑞公司確認及事后追認,被告密福成對結算的工程款不予以認可;被告密福成對被告瑞安五洲公司作出的《承諾書》不知情,不應承擔補足責任。3.本案原告不具有施工資質,被告重慶華瑞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定作合同》屬于工程轉包協議,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同時以《定作合同》為基礎訂立的《補充協議》也為無效合同。因此,被告密福成可以不再承擔違約責任,并有權要求原告返還財產。《定作合同》中約定原告應承擔稅金,提供真實的稅務發票,其17%的稅費應從工程款中扣除,故原告主張的工程款2516096.40元實際僅為2150509.70元。同時,三被告之間對工程款尚未進行正式結算,被告瑞安五洲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被告密福成、重慶華瑞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原告還未開具工程款增值稅發票,工程款未經結算,原告還無權提出訴訟。
被告瑞安五洲公司答辯稱:被告瑞安五洲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被告密福成、重慶華瑞公司對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支付的金額無法進行確認,故被告瑞安五洲公司對欠付的工程款、違約金及原告支出的相關費用均無法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瑞安五洲公司系涉案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項目的開發商,被告重慶華瑞公司為該項目南區消防工程的承包人,被告密福成為該項目的轉包人。2015年9月18日,被告密福成以被告重慶華瑞公司第三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常州青石公司簽訂了編號為CZ-QS15918的《定作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重慶華瑞公司承接的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項目供應防火卷簾門及擋煙垂壁,并負責調試和安裝;合同暫定價為3429500元;合同簽訂5日內支付預付款,簽訂合同之日起10日內進場施工;如因定作方未按合同期限內付款給承攬方,定作方每天應付給承攬方1000元作為經濟賠償及承攬方一切經濟損失;付款方式:預付暫定合同總價款8%作為定金,材料到場按實際到場數量支付22%,配件安裝完成支付合同15%作為進度款,全部安裝完成20日內支付合同價的25%,驗收合格1個月后支付20%,審計完成付5%,余款5%作為質保金,兩年內付清等。之后,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及密福成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預付款,原告亦未進場施工。2016年10月31日,被告密福成與原告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后期30%的貨款由被告密福成本人承擔支付(待本項目消防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若密福成未履行支付義務,承攬方可在項目所在地進行起訴,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及起訴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密福成本人承擔,若密福成到期未支付給原告貨款,密福成需每天支付給原告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作為經濟賠償,同時承攬方可在項目所在地對被告重慶華瑞公司進行一并起訴等。之后,原告按約向涉案的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項目供應防火卷簾門,并進行了安裝和調試。期間,因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密福成等人未能正常履約,被告瑞安五洲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五洲國際工程款承諾書》,確認原告承攬的五洲國際商貿城南區消防工程防火卷簾門生產、安裝、售后已經全部完成,全費用綜合單價310元/㎡,現場實際完成量8116.44㎡,總價為2516096.40元,并承諾被告瑞安五洲公司在全部完工通過調試、整體聯運和消防驗收后一個月內代付至總價款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驗收后滿兩年一個月內付清;消防驗收前,原告須組織監理、五洲進行內部完工驗收并通過;若原告無法按時完成約定工作,或拒絕配合五洲國際完成相關工程的施工、資料報送、質量維修等事項的,五洲國際有權拒絕按本承諾代付相應款項等。2017年12月19日,涉案的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南區)13#樓1-4層室內裝修工程經瑞安市公安消防局驗收合格。但被告瑞安五洲公司、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及被告密福成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承認已陸續收到涉案工程的工程款1980000元,余款536096.40元一直未得到支付,遂成訟。
另查明,被告瑞安五洲公司、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及被告密福成對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2020年1月20日,被告瑞安五洲公司以涉案消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未進行維修整改向原告及被告重慶華瑞公司寄送《工程扣款告知函》,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70000元及20%的管理費共計84000元。原告因本案委托代理律師進行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27000元。
以上事實有《定作合同》、《補充協議》、《五洲國際工程款承諾書》、《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瑞安市公安消防局瑞公消驗字〔2017〕第0136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內部施工承包合同、內部施工承包責任書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原告常州青石公司提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3份、工程款代付協議復印件1份,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密福成提交的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申192、193號兩份民事裁定書、被告瑞安五洲公司提交的協議書、以房抵款協議、《工程扣款告知函》、郵件寄送面單及回執、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終2264號民事判決書的生效證明及泰順縣人民法院(2018)浙0329民初2456、2457號民事判決書,均無法證明與本案存在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瑞安五洲公司提交的重慶華瑞付款明細2份,系其自行制作,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密福成、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常州青石門業有限公司報酬536096.40元;
二、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密福成共同支付原告常州青石門業有限公司違約金40000元;
上述第一、二項款項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本院轉付;
三、駁回原告常州青石門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41元,保全費4020元,合計15761元,原告常州青石門業有限公司負擔4949元(已預交),由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密福成、瑞安市五洲國際商貿城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0812元(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魏楊豹
人民陪審員蔡永林
人民陪審員徐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周荃
判決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