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瑞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峰業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明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晏慧耘、董雪英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2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依法由審判員黃明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晏慧耘、彭欽梅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3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華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卓林和馬善峰,被告(反訴原告)建峰業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瞿秀梅和殷洪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2民初17508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反訴被告)華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建峰業委會立即對華瑞公司承包的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及整改項目進行驗收結算;2.建峰業委會按合同約定支付華瑞公司工程款150000元;3.建峰業委會向華瑞公司支付以145500元為基數從2015年10月8日起、以4500元為基數從2017年10月16日起,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4.華瑞公司向建峰業委會支付違約金15000元;訴訟費由建峰業委會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8月6日,華瑞公司出具《關于建峰小區消防水管查漏的說明》(以下筒稱《說明》),對建峰小區消防水管查漏事項進行說明。2011年8月9日,華瑞公司與建峰業委會、重慶大昌祥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建峰管理處簽訂《關于建峰小區消防管網查漏的協議》,約定同意華瑞公司提出的《說明》內容。協議簽訂后,華瑞公司于2011年9月2日至2013年4月3日安排工人對建峰小區進行消防查漏,2013年12月25日,建峰小區的物業公司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物業分公司重慶物業部對華瑞公司提供的人工清單進行確認。上述查漏費用共計58102元,建峰業委會先支付20000元,剩余費用雙方約定在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完成后一同支付。2015年1月10日,在查漏工作完成的情況下,華瑞公司與建峰業委會簽訂《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及整改;暫定2015年1月15日進場,2015年3月31日完工,具體按甲方控制進度計劃執行;工程總價包干,包干合同價為150000元;違約方除按可計算的損失賠償守約方外,并支付合同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給守約方。合同簽訂后,華瑞公司按約定進場施工,由于小區消防驗收問題,致使維修更換周期延長。雙方于2015年8月28日簽訂《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對工期達成新的協議,約定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于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2015年9月20日,華瑞公司按補充協議約定完成了合同約定內容,且因施工超出合同約定范圍,華瑞公司實際支出的費用超出了合同約定的包干價格。2015年9月24日,華瑞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書,并要求建峰業委會進行驗收結算。之后,華瑞公司多次向建峰業委會發函,要求其對華瑞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驗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建峰業委會多次以各種理由不配合驗收并拒絕支付工程款。華瑞公司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起訴來院。
被告(反訴原告)建峰業委會辯稱,第一,華瑞公司怠于履行《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嚴重拖延工期,且提供的服務未達標準,未能實現建峰業委會的合同目的,無權主張相應工程款。第二,華瑞公司在施工中因違規操作給建峰小區的物業設施如電梯、水管等造成嚴重破壞,由案外人進行全面維修,華瑞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建峰業委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第三,案涉工程原本應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但因華瑞公司沒有完工,未達到約定的工程質量及驗收條件,后該工程被重新發包給案外人,華瑞公司從未提出異議,現在案涉工程客觀上也已經不能進行驗收。請求駁回華瑞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反訴原告)建峰業委會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華瑞公司按照《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支付建峰業委會違約金75000元;訴訟費由華瑞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簽訂后,華瑞公司未能按約如期完成消防水系統的維修工作。于是雙方于2015年8月28日簽訂了《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華瑞公司應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于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否則按合同總價的50%支付建峰業委會違約金或者按合同總價的50%由建峰業委會扣除。補充協議簽訂后,華瑞公司雖然進行了部分消防水系統維修整改工作,但華瑞公司稱工程難度較大、難以完成維修工作,最終沒有按約定時間完成全部工程并竣工驗收。截止2018年10月8日建峰業委會另行委托案外人維修時,華瑞公司仍未完成施工。華瑞公司按約應支付違約金75000元。
原告(反訴被告)華瑞公司辯稱,第一,華瑞公司未能按期完工,是因建峰業委會對案涉維修工程外的水管沒有進行維修檢測,無法抗壓導致的,并非華瑞公司原因導致的。第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對完工時間另行約定,視為對原合同的修改,具體的完工時間及相應違約責任應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第三,華瑞公司在補充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已經完工,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建峰業委會出具驗收意見書,要求其進行驗收確認,但是建峰業委會拒不進行驗收。請求駁回建峰業委會的反訴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證人鄧永華證言、《物業服務單位統計表》、《建峰小區物業服務合同》、《證明》、《施工組織設計》復印件、室外消防管網總平面圖、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離移交項目給排水竣工說明、小區消防系統安裝施工現場照片、重慶正生機電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清潔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小區電梯門套更換施工現場照片、《報告書》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對華瑞公司舉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系2016年3月23日頒發,不能證明2015年華瑞公司承接案涉工程時具有施工資質,與本案無關聯性,且無原件核對,故不予采信;
2.對華瑞公司舉示的《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意見書》,無證據證明向建峰業委會進行了送達,故不予采信;
3.對華瑞公司舉示的《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聯系函》、EMS郵寄單,郵寄單載明的收件人王魯平和聯系電話,并非合同及補充協議上建峰業委會的法定代表、經辦人和聯系電話,故華瑞公司無證據證明向建峰業委會送達了工作聯系函,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4.對建峰業委會舉示的鄧永華出具的《證人證言》、《證明》和鄧永華身份證復印件,鄧永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故予以采信;
5.對建峰業委會舉示的《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物業管理移交項目建峰重慶小區房屋解危修繕工程(二標段)》復印件,有建峰業委會舉示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二)》、《工程材料、構配表。設備進場報審表》3張、《系統吹洗(掃)記錄》、驗收記錄、檢查記錄、報驗表證明履行情況,故對該組證據均予以采信;
6.對建峰業委會舉示的《情況說明》,系建峰業委會單方出具,不屬于證據,故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華瑞公司具有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2015年1月10日,建峰業委會(發包方、甲方)與華瑞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了一份《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主要約定:工程名稱為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整改;工程地址為渝北區建峰小區;承包范圍為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及整改(報價范圍內消防水系統管道更換及閥門維修);暫定2015年1月15日進場,2015年3月31日完工,具體按甲方控制進度計劃執行;七、工程計價,1、工程總價包干,包干合同價為150000元,2、合同外零星工日計價標準,綜合單價200元/工日,3、報價書作為合同附件,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鋼管更換數量不超過報價書數量的110%,如有超出部分,按2014年重慶安裝定額及配套取費文件執行,未計價材料按重慶同期造價信息執行;八、工程質量及驗收,3、維修整改完畢后,系統需在工作壓力下連續穩壓一周方為合格,4、工程竣工后,乙方負責消防管道質保兩年,維修的閥門質保一年;十、雙方責任與義務,(二)乙方責任,4、乙方負責施工過程中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竣工驗收前十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十一、付款方式,維修整改完畢,經業主方驗收后一周內支付至總造價的97%,工程質保期滿后,15天內支付工程造價的3%;十二、違約責任,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違約,(1)乙方因工程量增大和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誤工期,造成不能按時完成安裝工程,(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2、違約方除按可計算的損失賠償守約方外,并支付合同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付給守約方。華瑞公司舉示合同后附的《工程取費表》載明:工程造價182986.36元。華瑞公司舉示合同后附的《工程預算表》載明:管道安裝鍍鋅鋼管(法蘭連接)公稱直徑(150mm以內),單位:10m,工程量:30;鍍鋅鋼管DN150,單位:m,工程量:294.3。
合同簽訂后,華瑞公司實際施工。
2015年8月28日,建峰業委會(發包方、甲方)與華瑞公司(承包方、乙方)又簽訂了一份《重慶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維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主要約定:因乙方嚴重拖延工期致使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因此甲乙雙方于2015年8月28日在建峰小區業委會重新協商;一、工期:乙方于2015年8月31日開始每天派5人施工,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于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二、違約責任:如乙方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則按合同總價的50%作為違約金支付甲方或按合同總價的50%由甲方扣除。
華瑞公司為證明其向建峰業委會申請了對案涉工程進行竣工驗收,舉示了落款時間為2015年9月24日的《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意見書》,載明:工程名稱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整改維修;驗收日期2015年9月24日;驗收意見:本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規定施工內容,現申請驗收,驗收后建設單位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范圍內向我司支付包干承包費用150000元。該意見書落款施工單位處有華瑞公司蓋章及負責人簽名,建設單位處無建峰業委會的蓋章及負責人簽名。華瑞公司稱其向建峰業委會郵寄送達了該意見書,但并未舉示證據予以證明。
華瑞公司為證明其向建峰業委會催收過工程款,舉示了發函日期為2016年12月8日的《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聯系函》。該工作聯系函主要載明:工程名稱建峰小區消防水系統整改維修。主題為關于確認工程量及付款的函。我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5年9月20日準時完成了合同內約定包干內容,因再施工已超出合同約定范圍,按照合同規定,超出部分需貴業主委員會確認后另行計費實施。我公司已多次催促貴方,貴方一直不同意增加并確認費用,后貴方提出解除合同,我公司同意按實結算后解除合同,貴方也已口頭同意按此方案辦理,但此后貴方一拖再拖,一直不辦理此事。請貴方于接函后7日內回復,7日內不回復確認,視同認可我公司已按時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并支付相關款項。華瑞公司無證據證明向建峰業委會送達了該工作聯系函。
建峰業委會稱因華瑞公司并未完成維修工作,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建峰業委會另行將案涉工程發包給他人施工,并舉示了《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物業管理移交項目建峰重慶小區房屋解危修繕工程(二標段)》復印件,該合同約定:發包方、甲方為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為山西恒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為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物業管理移交項目—建峰重慶小區房屋解危修繕工程(二標段),工程地點為重慶龍山街道辦;四、承包范圍,小區消防系統處理、小區室外欄桿更換、屋頂漏水整治等,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附件一,單獨成冊);六、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8年10月8日,交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本工程合同暫定總價為1507358.27元。
建峰業委會為證明前述合同涉及的工程實際施工并竣工驗收,舉示了《施工組織設計》復印件、室外消防管網總平面圖、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離移交項目給排水竣工說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二)》、《報告書》、《工程材料、構配表。設備進場報審表》3張、《系統吹洗(掃)記錄》、驗收記錄、檢查記錄、報驗表。其中的《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安裝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載明: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稱室外消防管網安裝;分項工程工程量1315m;部位/區段為室外環網。其中的《報告書》載明:消防設施完善工程,送審金額516860.91元,審定金額500914.29元。前述材料載明工程涉及的具體小區部位包括:5棟1單元與3棟3單元之間公路花池埋地消防管道;5棟1單元與6棟之間公路人行道埋地消防管道;5棟3單元出口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5棟3單-8棟公路消防管道埋地;8棟車行道、花壇消防管道埋地;9棟-酒店公路段消防管道埋地;6-9棟人行道、公路、花壇消防管道埋地;2棟-車庫公路、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9棟-10棟消防管道埋地;9棟、10棟-7棟與7棟、8棟-5棟埋地消防管道;9棟側邊綠化帶、10棟后綠化帶、7棟后消防管道埋地;門衛室旁人行道消防管道埋地。
2013年12月25日至今,案涉小區的物管公司系案外人重慶市渝北區博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建峰業委會申請了該公司的員工鄧永華出庭作證。鄧永華稱:我是小區物管公司工程部的主管。華瑞公司在2015年年初到小區維修,持續了差不多1年時間。合同約定維修的范圍是整個小區的所有消防,但是我沒有見過合同。修好了一處,一加壓,因為另外一處沒有修好的地方就爆了,一直這樣循環,所以沒有做完。小區的消防水系統一直沒有水,去年年底另外一家公司維修后才有了水。華瑞公司質證稱,不認可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建峰業委會認可證言。
庭審中,華瑞公司稱,其施工的范圍為小區2、3號樓前室外管道,建峰業委會無證據證明發包給華瑞公司施工的是整個小區的消防水管道,也無證據證明華瑞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合同后附的《工程預算表》不能反映是整個小區10棟樓的消防水管更換和維修,載明的管道安裝鍍鋅鋼管(法蘭連接)工程直徑(150mm以內)共計300米,2、3號樓前兩條管道分別是150米,正好吻合,工程價格150000元也與另行委托進行整個小區消防管道維修的價格50多萬元差距較大;案涉工程與案外人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另行發包施工的工程不沖突,第一,該另行發包的合同并非建峰業委會簽訂,不能證明華瑞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第二,另行發包的時間是2018年10月,距離華瑞公司承保工程竣工時間已經3年,如此長的時間足以導致案涉工程因自然損耗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再次維修,案涉工程與另行發包工程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因為華瑞公司施工完成后,系統需要在壓力下連續穩壓一周方為合格,但小區內華瑞公司未承包范圍因年久失修無法抗壓,因此按照合同第七條第3款約定華瑞公司可以對承包范圍外管道繼續進行施工,但建峰集團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過高,不予認可,故華瑞公司不再進行承包范圍外的施工,從而無法對整個管道進行試壓,故建峰業委會才拒付工程款;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維修整改完畢、經業主方驗收后一周內支付造價的97%即145500元,工程質保期滿后15天內支付造價的3%即4500元,補充協議約定工程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驗收,故主張從2015年10月8日起計算工程款145500元的資金占用損失,質保期未2年,故主張從2017年10月16日起計算質保金4500元的資金占用損失;依據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主張的違約金,建峰業委會不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給華瑞公司造成了資金占用損失;建峰業委會主張的違約金過高,且即使華瑞公司違約,違約行為發生在2015年9月,建峰業委會在其反訴前未向華瑞公司主張過違約責任,故其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建峰業委會稱,發包給華瑞公司的是整個小區的消防水管道工程,理由是,第一,雙方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及承包范圍均為建峰消防水系統,而非某棟樓的消防水系統,根據文意解釋應為整個小區的消防水系統,第二,《工程預算表》并非簽訂合同時形成的,而是華瑞公司單方制作,不能反映簽訂合同時的工程范圍,華瑞公司正是因為預算失誤,繼續施工會增加其成本,故其才中途擅自停工,第三,小區消防水系統實際狀態是一體不可分割的,華瑞公司未完工,故再次發包給案外人不是在華瑞公司施工基礎上進行維修,而是另外創設維修通道;華瑞公司沒有在約定時間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施工也未到達約定的質量標準,雙方也未對結算價格協商確認;沒有收到過華瑞公司舉示的《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意見書》和《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聯系函》;結算的條件必須是竣工驗收合格后,華瑞公司無證據證明其進行過施工,無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已經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故華瑞公司無權主張工程款;依據補充協議第二條主張的違約責任,華瑞公司違規施工造成電梯進水,建峰業委會為此承擔了修復費用,案涉工程另行發包,相關部門也承擔了向案外人支付費用的損失,華瑞公司違約還致使全體業主長期處于不便狀態;建峰業委會的反訴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判決結果
被告(反訴原告)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訴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
被告(反訴原告)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訴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15000元;
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反訴請求。
如果被告(反訴原告)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4114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重慶華瑞樓宇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54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負擔356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838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建峰小區業主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黃明真
人民陪審員晏慧耘
人民陪審員彭欽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陳實
書記員李潔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