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長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恒電力公司)與被告河南隆運筑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運咨詢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恒電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煦凱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隆運咨詢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長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隆運筑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602民初1648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恒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長恒電力公司與被告隆運咨詢公司之間的協議,并由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62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為一家電氣、通信設備銷售及電力工程施工安裝維修等為經營范圍的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6月份,原告根據業務需要擬辦理“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經與被告協商,被告承諾代理原告辦理相關資質及手續,雙方于2018年6月8日簽訂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總費用共計6.1萬元,合同簽訂之日支付3.1萬作為定金。二級資質辦完證書公示結果交付原告后三日內,付清尾款。被告接收款項后并未著手辦理申請二級資質,經原告詢問后,被告稱公司業務改變不再做代辦申請該項業務,并同意退還已付款項。之后原告多次催要退款,被告一推再推,至今分文未還。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因被告違約行為造成原告辦理二級資質拖延達兩年多之久,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根據合同定金罰則,被告未能辦理委托事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此具本起訴,望依法公裁。
被告隆運咨詢公司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隆運咨詢公司因未到庭而未提出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初,原告長恒電力公司與被告隆運咨詢公司協商由被告為原告代辦申報“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事宜,當月8日,長恒電力公司向隆運咨詢公司指定的項目負責人代飄飄轉款1860元。2018年6月11日,長恒電力公司向隆運咨詢公司賬戶轉款3.1萬元,12日,隆運咨詢公司通過鄭州市金水區國家稅務局向長恒電力公司出具3.1萬元增值稅發票。6月13日原告長恒電力公司與被告隆運咨詢公司簽訂《隆運咨詢公司企業資質申報代理協議書》,協議書載明長源電力公司為甲方,隆運咨詢公司為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代辦申報“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代聘工程師3人,費用2.1萬元;代聘八大員1名,費用0.2萬元;代聘技工9名,費用0.63萬元;資質證書與其他事項的報批審核費用3.8萬元,上述代理費用合計6.73萬元;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3.1萬元,乙方將“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證書公示結果交給甲方3日內,甲方應付清全部尾款3.63萬元;付款匯入乙方指定下列賬號:開戶行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鄭州經三路支行營業部,戶名隆運咨詢公司,賬號66×××81,賬戶2中國銀行鄭州花苑路支行,戶名張順軻,賬號62×××58;如乙方違反或逾期履行完畢本協議中甲方所委托事項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資料及物品;甲方逾期付款超過5個工作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如甲方在合作期間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所收的費用不予退還;本合同所約定款項金額為稅后金額,稅款由甲方根據當前稅率另行承擔,稅金補齊后甲方可向乙方索取發票。合同簽訂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為原告代理辦理資質手續。2020年,長恒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煦凱經與隆運咨詢公司股東張順軻通過微信溝通協商,張順軻表示愿意退還已交費用,但因隆運咨詢公司一直不予退款,引發本案糾紛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隆運筑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河南省長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44460元(包含原告河南省長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31000元及與該31000元中具有定金效力的20%部分13460元);
二、駁回原告河南省長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75元,原告河南省長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9元,被告河南隆運筑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4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慧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楊森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