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二区不卡-一区二区不卡在线观看-一区二区不卡免费视频-一区二区不卡视频-国产欧美成人xxx视频-国产欧美成人免费观看视频

首頁 / 查企業 / 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5民終1304號         判決日期:2019-05-06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移動織金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決駁回朱開貴對移動織金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瑞凱公司用于掛光纜的電桿及鋼索是移動織金分公司提供給瑞凱公司的與事實不符,也無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移動織金分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瑞凱公司后,所有施工均由瑞凱公司負責,移動織金分公司沒有也不可能另行組織一次電桿和鋼索的施工,該工程內容均在瑞凱公司的承包施工范圍內。一審據此認為移動織金分公司存有過錯實為認定事實不清。瑞凱公司承接工程后,由其獨立組織施工,在施工中負責合理布局線路等任務。2、本案是朱開貴提起的訴訟,沒有任何一方提起反訴等獨立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法院應當按照不訴不理的原則,圍繞朱開貴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朱開貴在訴訟請求中并未就醫療費進行主張,張劍勤也未就其支付的醫療費進行包括答辯的任何方式主張,一審法院即將張劍勤支付的醫療費在本案中進行分攤嚴重違背不訴不理的原則。同時張劍勤進行違法分包,對朱開貴所受之傷本身具有救助義務,支付醫療費是其應有作為雇主應有的義務,不存在分擔的問題。3、移動織金分公司在施工人選任和施工中均不存在任何過錯,事故發生完全是因為違法轉包,以及明知存在安全隱患在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施工所致,這其中瑞凱公司及以下的環節均存在違法行為,與移動織金分公司不存在任何違法上的關聯性,一審法院即判決移動織金分公司與其他的原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違背連帶責任必須是明確的法定的情況下適用的法律要求屬適用法律錯誤。同時竟然讓沒有違法過錯行為存在的移動織金分公司承擔遠高于具有明顯違法分包行為的瑞凱公司及以下的違法分包人的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實為以見者有份的思維而作的判決。綜上所述,作為承攬人,瑞凱公司對施工中的危險源具有控制義務,案件的發生完全來源于對危險源的放任和管理缺失而發生,移動織金分公司并無承擔責任的法定選任和指示過錯。一審判決移動織金分公司承擔責任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上級法院予以審理,撤銷原審判決移動織金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判決,改判移動織金分公司不承擔責任。以維護移動織金分公司的正常生產秩序為謝。 被上訴人朱開貴辯稱:針對移動織金分公司的第一個上訴理由,經一審中法院到事故現場進行勘察,發現架設光纜的電線桿距高壓電線只有七八十厘米的距離,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移動織金分公司作為電線光纜的發包方,施工圖紙和實際方案均由其提供,并且在一審中移動織金分公司聲稱不知曉架設光纜的電線桿屬于何人所有,但是根據涉案工程的發包和承包來看,施工和圖紙由移動織金分公司提供,若電線桿的產權不屬于移動織金分公司,光纜線如何能夠架設在該電線桿上,因此可以推定電線桿的所有權人系移動織金分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移動織金分公司作為施工圖紙提供者,施工工作的指示者,負有對該安全隱患的消除責任,移動織金分公司該上訴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與建設工程的承包常理不符,一審法院認定準確,移動織金分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針對第二個上訴理由,朱開貴所產生的醫療費屬于其損失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該醫療費絕大部分不是朱開貴所墊付,朱開貴在一審的時候沒有對此進行主張,但是一審法院基于處理矛盾糾紛目的出發,對此一并處理并無不當,并且墊付醫療費的其他當事人在庭審中也向一審法院主張一并處理,移動織金分公司的該上訴不能成立。針對第三個上訴理由,一審法院之所以判定上訴人承擔責任,是因為審理查明本案事故的發生屬于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權,一審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因此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瑞凱公司辯稱:關于責任分擔問題,本案實際是四個責任關系的綜合,第一是李玉龍的雇主責任,第二是朱開貴的過錯責任,第三是數違法分包人的違法分包責任,第四是高壓電的責任。瑞凱公司在整個責任綜合體中只是數違法分包人的其中一個,要求凱瑞公司承擔20%的責任明顯過高,李玉龍作為直接雇傭人,是本案的基礎支持關系,應當承擔直接雇主責任,而一審判定只承擔5%的責任明顯偏低。 被上訴人谷山泉水廠辯稱:移動公司的上訴不成立,移動公司是存在過錯的,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移動公司作為光纜線路的建設方,應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移動公司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存在過錯責任,對本案的事故應當承擔主要的管理不當的責任。 上訴人織金供電局及被上訴人陳國強、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均未作答辯。 上訴人織金供電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朱開貴對織金供電局訴請;改判織金供電局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定織金供電局為涉案高壓線路的經營者,因而判決織金供電局對朱開貴損害承擔15%的賠償責任錯誤。涉案高壓線路屬于谷山泉水廠修建,產權屬于谷山泉水廠所有,管理維護責任在谷山泉水廠,其經營者當然是谷山泉水廠,因此,一審認定織金供電局為其經營者錯誤,從而判決織金供電局對朱開貴觸碰該線路所產生的損害承擔15%責任錯誤。織金供電局僅僅是涉案高壓電的提供者,在涉案線路段,由于織金供電局提供的高壓已出賣給谷山泉水廠,從織金供電局提供的高壓電進入谷山泉水廠的線路搭接點起,不光涉案線路的經營權屬于谷山泉水廠,涉案高壓的經營者也因高壓電轉讓給谷山泉水廠而屬于谷山泉水廠。所以,既不能認定織金供電局屬于涉案線路的所有人,也不能認定織金供電局屬于涉案高壓的經營者。織金供電局不應該對朱開貴的損害承擔責任。2、朱開貴對于顱腦受損導致的精神傷殘之外的賠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朱開貴在務工過程中,觸碰高壓電而受傷,受傷后于2015年9月17日治療出院,于2016年3月20日檢查出腦受傷后出現精神損傷,在此,對于朱開貴出院之前產生的各項損害賠償,朱開貴應該在2016年9月17日之前向各原審被告主張。否則,這些項目的賠償請求即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因為,2016年3月20日檢查出腦受傷后出現的精神損傷的情況并不能引起出院前已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的時效中斷。故朱開貴對于顱腦受損導致的精神傷殘之外的賠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3、朱開貴于2016年3月檢查出的腦受傷后導致的精神損傷未經治療,不能鑒定其傷殘等級,本案傷殘鑒定意見不具客觀真實性,對該傷殘賠償一審予以支持錯誤。根據一般的醫療常識,人的大腦受損后只有在治療終結后才能確定其傷殘等級情況。本案中,朱開貴檢查出其大腦因務工中觸電受傷后產生精神損傷沒有治療,鑒定機構即對其傷殘情況進行鑒定顯然違背這一常識。鑒定人員出庭接受織金供電局質詢時,所說的觸電后產生的精神損傷可以不經治療即可鑒定傷殘等級的意見因沒有提供合理依據予以佐證而不具有真實性。因此,一審法院采納該鑒定意見所做的判決為錯誤判決。4、本案中,即使非要認定織金供電局為涉案高壓電的經營者,但判決織金供電局對朱開貴的損害承擔15%的責任屬于比例過重。本案朱開貴損傷的發生原因主要是能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損害發生的瑞凱公司在施工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及朱開貴屬于成年人在施工過程中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而導致,因此,一審判決瑞凱公司僅承擔20%責任、朱開貴僅承擔10%責任,從而判決織金供電局承擔15%責任錯誤。結合本案事實,假使織金供電局為涉案線路高壓經營者的情況下,織金供電局承擔的責任比例應不超過5%。 被上訴人朱開貴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分擔合法,應予維持。織金供電局是高壓電的經營者,電力輸送是屬于織金供電局經營的范疇,朱開貴受到傷害是基于高壓線電流致傷,谷山泉水廠僅僅只是擁有所簽合同電力的產權,也不代表其就是高壓電的經營主體,僅僅是一個使用主體。織金供電局關于朱開貴和訴訟時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朱開貴的傷害雖然是在2015年3月14日所造成的,但此時只是外部損傷得到確診,其精神障礙問題并沒有得到確診,直到2016年3月10日才在貴州醫科大學得到確診,因此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08條的規定,應當從傷勢確認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2016年3月10日起計算,朱開貴于2017年3月8日就該損害進行起訴,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雖然該次訴訟朱開貴予以撤訴,但是本案的訴訟時效已經中斷,因此朱開貴于2018年4月再次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織金供電局關于鑒定意見不客觀真實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鑒定意見由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由人民法院委托所鑒定,鑒定機構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進行鑒定,依法應當得到采納。織金供電局認為責任比例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高壓電在法律上屬于無過錯規則的原則,一審法院基于其他當事人在損害過程中承擔的過錯責任,適當減輕織金供電局的責任比例是在其自由裁量范圍之內。 上訴人移動織金分公司辯稱:我公司答辯意見與上訴意見一致。 上訴人瑞凱公司辯稱:我公司答辯意見與上訴意見一致。 被上訴人谷山泉水廠辯稱:本案是觸電事故,不是高壓電作業事故,發生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受害人的施工作業行為沒有經過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其損害是自身原因造成,不管是電力的產權部門還是管理部門都不承擔責任,受害人的作業行為發生在架設高壓線路行為之后,電力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被上訴人陳國強、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均未作答辯。 上訴人瑞凱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賠償標準計算錯誤,應當按照2014年賠償標準進行計算。本案事故發生在2014年3月14日,經過幾次治療,最后出院日期為2014年9月17日。朱開貴多次故意起訴并撤訴,導致本案于2018年年末才作出一審判決的主要原因,其惡意借用法律規定擴大賠償損失的行為不應得到支持,并且依據貴州省統計局《2014年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規定,該標準適用于貴州省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同時也適用于其他侵權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而本案發生時間為2015年3月14日,屬于2014年標準適用期間,因此,應當按照該標準計算。2、即使瑞凱公司需要承擔責任,也只應承擔10%責任。本案中朱開貴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至少承擔20%責任。而朱開貴的受傷是被電擊而直接導致,因此,織金供電局應當承擔30%的責任。而其余責任人均因在分包、轉包問題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當平分剩余責任,故瑞凱公司僅應承擔10%責任。3、一審法院未經朱開貴申請,違法調取相關證據,程序嚴重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本案中,法院調取相關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等證據是欲證明朱開貴是否符合城鎮標準問題以及相關責任人問題,而這些證明責任均應當是原告舉證證明,一審法院調取的證據不屬于法定的依職權調取的范圍,并且朱開貴也未申請法院調取以上證據,一審存在嚴重違法行為。4、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本案事故發生時間為2015年3月14日,而朱開貴第一次起訴時間為2017年3月8日,而依據當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顯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根據法院采納的證人證言,則表明朱開貴2015年3月14日受傷后就精神障礙明顯,朱開貴親屬明顯是知道2015年3月14日后的精神障礙的,訴訟時效更加應當從受傷時起算,故已超過訴訟時效。如證人證言不可信,則其鑒定時其家屬及相關證人均涉嫌偽證。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存在諸多事實認定及程序違法問題,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維護瑞凱公司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朱開貴辯稱:針對瑞凱公司第一個上訴理由,本案事故雖然發生于2015年,但本案的庭審辯論終結是在2018年,因此根據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第35條的規定,應當適用2017年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針對瑞凱公司第二個上訴理由,朱開貴之所以受傷是因為施工的場所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并且瑞凱公司未提供安全防護用具,而且朱開貴是根據瑞凱公司所提供的施工規范和操作方式進行施工,其在施工過程中被電擊傷,完全是基于上訴人的施工要求,因此,朱開貴本身在本案中僅僅只存在著認知上的錯誤,因此一審處于多方面的考慮,認定朱開貴承擔10%的責任合法、合理,瑞凱公司簡單地以多個責任主體為由進行責任的主觀分配,無法律和事實依據,一審法院是基于各方當事人在整個事故的發生過程中所存在的過錯進行責任劃分,該責任劃分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針對瑞凱公司第三個上訴理由,首先,法律本身就賦予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調查相應的證據;其次,朱開貴本身也符合按城鎮標準計算相關賠償的要求和規定,朱開貴在事故發生前,已在織金縣城打工超過一年以上,該事實有被上訴人提供的村委會證明予以證實,并且一審法院也進行了調查核實,從貴州省的戶籍改革來看,從2015年6月開始,已經不再區分戶口性質,因此以戶口性質為基礎的城鄉賠償標準已經沒有法律基礎,且畢節市轄區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均沒有區分農村和城鎮,均適用城鎮標準,本案早在此之前立案,適用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計算并無不當。 上訴人織金供電局辯稱:對于本案的責任比例的承擔,以織金供電局的上訴狀為準,其他的意見同意瑞凱公司的意見。 上訴人移動織金分公司辯稱:我公司答辯意見與上訴意見一致。 被上訴人谷山泉水廠辯稱:瑞凱公司的第二個上訴理由不成立,瑞凱公司作為工程的施工方,也應該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也要向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申請,在本案中瑞凱公司并未申請,應當承擔責任;瑞凱公司還應當對受害人承擔用工主體的補充責任,瑞凱公司稱其只承擔10%的理由不成立。 被上訴人陳國強、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均未作答辯。 原審原告朱開貴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張劍勤、陳國強、盧鳳高、李玉龍連帶賠償朱開貴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傷害的護理費18861元、誤工費30773元、營養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14156.3元、鑒定費3900元、檢查費520.5元、后續治療費50000元、交通費912元、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382460元、殘疾賠償金34896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1090142.8元;2、請求判令織金供電局、谷山泉水廠在其經營管理高壓線的責任范圍內對上述費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織金供電局、谷山泉水廠、張劍勤、陳國強、盧鳳高、李玉龍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13日,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畢節分公司為甲方,瑞凱公司(持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乙級資質)為乙方,雙方簽訂《2014年畢節分公司傳輸線路施工項目框架合同(織金縣)》,其主要內容為:“……1.1合同標的:乙方提供的傳輸線路施工服務的工程名稱為:2014年畢節分公司傳輸線路施工項目(織金縣)。施工服務地點:織金縣。施工服務內容:新建架空、架空-附掛光纜、壁掛光纜、管道光纜、直埋光纜等線路施工,具體內容以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為準。……2.1本合承包方式:[包工、包協調、包青苗賠補、包輔材(輔材界定:水泥、砂石、防銹漆……)、包光纜二次轉運費(即從招標人庫房運至施工地點),不包主材(光纜、電桿、鐵附件、接頭盒等),不包電桿二次轉運費……]。2.2本合同采用[08]定額,采用[中標]單價進行施工費計算……。7.2.6乙方必須履行國家規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對所屬施工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并辦理保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配證上崗、安全施工,做好工地防火、防盜工作。工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為此,雙方簽訂《安全責任書》,瑞凱公司向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畢節分公司出具《施工無掛靠、不分包轉包承諾函》。上述工程實為移動織金分公司管理和使用。瑞凱公司承包得移動織金分公司的傳輸線路施工項目工程后,于同年10月4日將位于織金縣板橋鎮至中寨鎮段的光纜架設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張劍勤施工,張劍勤又將其轉包給盧鳳高,再由盧鳳高轉包給李玉龍實際施工。2015年1月,李玉龍雇傭朱開貴架設網絡光纜線路,工資為200元/天,并由李玉龍負責向朱開貴結算報酬。 位于織金縣板橋鎮興發村大竹林組處由移動織金分公司提供用于牽掛光纜線的水泥桿和安裝完畢的鋼索,因架設在產權屬谷山泉水廠享有,并由織金供電局負責供電的10KV高壓線路下方,鋼索距高壓電線垂距為72cm,且屬下行走向。其建設時間晚于高壓供電線路。2015年3月14日,朱開貴按李玉龍的指示在鋼索上從上行方向往下行方向滑行扣掛光纜線的過程中,在水泥桿上的鋼索上被高壓電擊傷落地。隨后,朱開貴被護送到縣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為:電擊傷、全身多處電燒傷伴皮膚缺損等。住院至6月16日出院,住院治療94天,產生住院治療費15371.23元。出院時醫囑為:轉上級醫院行植皮手術,不適隨診。6月17日,朱開貴被送到省醫住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為:右顳頂部皮膚軟組缺損并顱骨外露、頭部電擊傷。6月23日,朱開貴被行頭頂部皮膚擴張器置入術、皮瓣預購術。于7月3日出院,住院16天,產生住院治療費15847.1元。出院時醫囑為:1.保持敷料干燥,傷口保暖,適時換藥;2.囑患者每周向擴張器內注水一次,待頭部皮瓣擴張致理想狀態時二期手術治療;3.如有不適,我科門診隨訪。8月22日,原告再次入住省醫住院治療,于9月2日被行右顳頂部頭皮瘢痕切除、擴創、皮下組織擴張器取出術、擴張軸形皮瓣修復術。于9月6日出院,住院治療15天,產生住院治療費26151.33元。出院同日,因傷情未愈,朱開貴第三次入住省醫治療,住院至同年9月17日出院,住院治療11天,產生住院治療費13359.75元。上述住院治療費共計70729.41元,系由張劍勤支付。同時,張劍勤還支付原告生活費7200元。2016年3月10日,經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診斷,朱開貴的韋氏成人智力測試結果為:言語44、操作45、全量表41、中度智力低下。經瑞凱公司申請,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精鑒字第1932號鑒定意見書評定:“1.朱開貴診斷為腦器質性精神障礙;2.朱開貴的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與其2015年3月14日遭受電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朱開貴顱腦損傷致精神障礙評定為五級傷殘;4.朱開貴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5.朱開貴的后續醫療費約需5萬元。”瑞凱公司因本次鑒定支付鑒定人差旅費4500元、鑒定費3800元,因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支付出庭費3200元。另于2017年3月8日,原告以織金供電局等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同年12月22日,原告以尚需收集證據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黔0524民初11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朱開貴撤回起訴。 一審法院另查明,位于織金縣板橋鎮興發村大竹林組的案涉高壓線架設完成于2012年,屬谷山泉水廠所有,因供電部門體制改革,2018年7月3日,織金供電局為供電方,谷山泉水廠為用電方,雙方補充簽訂《供用電合同(高壓)》。朱少友(生于1946年3月13日)系朱開貴的父親,喻昌群(生于1963年12月15日)系朱開貴的母親,朱少友應獲扶養年限11年,對朱少友承擔贍養義務的義務人為朱開美、朱開貴、朱樹群。另外,朱開貴受傷時,由其承擔扶養義務的人為長子朱海江(生于2004年3月5日),應獲扶養年限為7年;次子朱江海(生于2007年6月5日),應獲扶養年限為10年零3個月;長女朱敏(生于2010年1月6日),應獲扶養年限為12年零10個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朱開貴對其支付的醫療費自愿放棄。朱開貴及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織金供電局、陳國強、李玉龍、張劍勤、谷山泉水廠均一致認可朱開貴因在縣醫院、省醫住院治療產生的交通費實際支出額為912元。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1、本案侵權責任主體及其責任如何確定,朱開貴的訴訟主張是否已過訴訟時效;2、朱開貴因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如何確定。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侵權責任主體及其責任如何確定,朱開貴的訴訟主張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朱開貴雖系觸電造成的損害,但觸電的原因是朱開貴在高壓輸電線路下安裝網絡光纜線的過程中,由于施工場所事先沒有布設安全防護網或建有其他隔離設施,致其被高壓電擊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的規定,涉案電線為10KV高壓輸電線路,屬于高度危險作業,本案高壓電觸電人身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該歸責原則考慮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和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歸責。織金供電局作為案涉高壓傳輸線路經營者,其辯稱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等人明知高壓危險的情況下繼續施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害人故意”情形,故織金供電局不能免責,酌情由織金供電局承擔15%的賠償責任。案涉高壓傳輸線路產權雖屬谷山泉水廠,但電線路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時間在前,移動織金分公司的架設網絡光纜線的行為在后,由于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等人的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為此,谷山泉水廠沒有責任,不應承擔賠償義務。移動織金分公司架設網絡線纜傳輸線路,雖將工程發包給具相應資質的瑞凱公司施工,但移動織金分公司所架設的網絡線路設計等未與高壓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場地存在安全隱患,也未采取相關避讓措施,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瑞凱公司作為移動織金分公司傳輸線路施工項目的總承包人,不能提供滿足施工安全的條件,且承包工程后,明知張劍勤不具備相關資質,仍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張劍勤,故瑞凱公司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20%的責任。陳國強系瑞凱公司員工,系受瑞凱公司的指派管理案涉工程,陳國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劍勤明知自己和盧鳳高無相應施工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工程在進行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張劍勤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5%的責任。盧鳳高接受轉包后,又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施工資質的李玉龍,盧鳳高同樣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5%的責任。李玉龍系朱開貴的雇主,負有義務保護提供勞務者的人身安全,對朱開貴觸電受傷的損失,李玉龍應承擔5%的責任。朱開貴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對自身安全注意不夠,依法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谷山泉水廠、被告陳國強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等在本案訴訟中主張朱開貴未在訴訟時效期內提起訴訟,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時起算。”的規定,本案朱開貴主張的損害賠償訴訟是基于本人的身體受到傷害治療所產生的損失,可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本案的事故發生于2015年3月14日,朱開貴所受傷情經醫院醫治于2015年9月17日出院,2016年3月10日,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診斷確診朱開貴中度智力低下。為此,原告在2017年3月8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效。且2017年3月8日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于同年12月22日撤訴后,訴訟時效已經重新計算。故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等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朱開貴受傷產生的損失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是登記在冊對外接受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本次鑒定機構的選定,是經本案當事人同意進行。被告瑞凱公司、織金供電局等雖提出原告的后續治療費、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違法等異議,但未舉證證明,經本院審查,鑒定意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故依法予以確認[2018]精鑒字第1932號鑒定意見書具有證明效力,能夠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為此,朱開貴診斷為腦器質性精神障礙,且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與其2015年3月14日遭受電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朱開貴主張賠償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的理由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朱開貴的醫療費包括朱開貴在縣醫院、省醫住院治療產生的治療費共計70729元(取整數,下同);朱開貴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3600元(100元/天×136天)有病歷資料予以證實,故依法予以確認;朱開貴的護理期、營養期、誤工期、后續治療費、護理依賴程度,已經司法鑒定部門評定,護理費本可為19028元(即:38568元/年÷365天×180天),由于朱開貴僅主張18861元(即:38246元/年÷365天×180天),故依法予以確認護理費為18861元;誤工費本可為33483.78元(即:58198元/年÷365天×210天),原告主張誤工費為30773元,故依法確認誤工費為30773元;營養費為6000元(即:100元/天×60天);后續治療費為50000元;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本可為385680元(即:38568元/年×20年×50%),由于朱開貴僅主張382460元,故依法予以確認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為382460元。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5]16號)的精神,我國已取消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區別,且原告所舉證據與本院調取證據印證朱開貴本次事故受傷前已進城務工1年以上,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2017年度貴州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0元/年為標準并結合殘疾等級、所獲賠償年限予以計算,殘疾賠償金為348960元(即:29080元/年×20年×60%);朱開貴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經核實為143962元(即:第一階段:20348元/年×7年×60%=85461.6元;第二階段:20348元/年×3年×60%+20348元/年÷12個月×3個月×60%=39678.6元;第三階段:朱少友還應獲扶養費為20348元/年÷12個月×9個月×60%÷3=3052.2元,朱敏還應獲扶養費為[20348元/年×2年×60%+20348元/年÷12個月×7個月×60%]÷2=15769.7元),對此項損失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計入殘疾賠償金,即殘疾賠償金總額為492922元;朱開貴主張的交通費912元雖無票據,但朱開貴及護理人員因住院確需支付往返織金至貴陽、織金縣城至本縣的交通費,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實際支出確定為912元為合理范圍,故依法予以確認;對因在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等鑒定由原告支付的鑒定費3900元、檢查費520.5元,因被告不予認可,且鑒定意見并不屬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上述費用系原告行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檢查、鑒定費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與此,瑞凱公司因申請對原告進行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誤工期等鑒定由瑞凱公司支付的鑒定費3800元、鑒定人員差旅費4500元,共計8300元屬朱開貴觸電受傷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確認;而瑞凱公司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支付的出庭費3200元,系其自行增加的額外負擔,應由瑞凱公司自行承擔。對朱開貴主張精神撫慰金20000元,與其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等相當,依法應予采納。為此,朱開貴因觸電受傷產生的損失共計為1094557元(含瑞凱公司支付鑒定費和鑒定人差旅費,張劍勤支付醫療費)。對被告瑞凱公司主張的事故發生于2015年,朱開貴的各項損失應以2014年標準予以計算的抗辯理由,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顯然瑞凱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 為此,朱開貴因觸電受傷產生的損失共計為1094557元,朱開貴自行承擔10%責任的損失為109455元(即:1094557元×10%),移動織金分公司應承擔賠償328367元(即:1094557元×30%),瑞凱公司應承擔賠償218911元(即:1094557元×20%),織金供電局應承擔賠償164184元(即:1094557元×15%),張劍勤應承擔賠償金額164184元(即:1094557元×15%),盧鳳高應承擔賠償54728元(即:1094557元×5%),李玉龍應承擔賠償54728元(即:1094557元×5%)。扣減瑞凱公司支付的鑒定費、鑒定人差旅費共8300元后,瑞凱公司應賠償朱開貴的損失為210611元;扣減張劍勤已支付的醫療、生活費共77929元后,張劍勤還應賠償朱開貴的損失為86255元。本案中,朱開貴應獲得的住院伙食補助等損失共計為89887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本案中織金供電局并未與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共同實施架設網絡傳輸線路的行為,織金供電局在本案中承擔責任,是因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本案中織金供電局不應與移動織金分公司、瑞凱公司、張劍勤、李玉龍、盧鳳高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對原告朱開貴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898873元,限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由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賠償人民幣328367元、被告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人民幣210611元、被告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畢節織金供電局賠償人民幣164184元、被告張劍勤賠償人民幣86255元(不含已支付醫療、生活費)、被告盧鳳高賠償人民幣54728元、被告李玉龍賠償人民幣54728元;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對朱開貴的前述損失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二、駁回原告朱開貴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788元,減半收取計6394元,由原告朱開貴負擔639元,由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負擔1918元,被告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279元,被告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畢節織金供電局負擔959元,被告張劍勤負擔959元,被告盧鳳高負擔320元,被告李玉龍負擔32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無新的案件事實,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17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朱開貴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17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對原告朱開貴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898873元,限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由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賠償人民幣328367元、被告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人民幣210611元、被告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畢節織金供電局賠償人民幣164184元、被告張劍勤賠償人民幣86255元(不含已支付醫療、生活費)、被告盧鳳高賠償人民幣54728元、被告李玉龍賠償人民幣54728元;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對朱開貴的前述損失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朱開貴因本案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328367元; 四、上訴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畢節織金供電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朱開貴因本案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164184元; 五、上訴人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朱開貴因本案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406321元; 六、駁回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七、駁回上訴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畢節織金供電局其他上訴請求; 八、駁回上訴人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394元,由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負擔1918元,上訴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畢節織金供電局負擔959元,上訴人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279元,被上訴人張劍勤負擔959元,被上訴人盧鳳高負擔320元,被上訴人李玉龍負擔320元,被上訴人朱開貴負擔63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25875元,由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織金分公司負擔4982元,上訴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畢節織金供電局負擔3583元,上訴人貴州瑞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146元,被上訴人張劍勤、盧鳳高、李玉龍連帶負擔6164元(當事人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自行到本院退回)。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原審法院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世軍 審判員徐洪 審判員劉光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代珊 書記員蔡旭
判決日期
2019-05-06

版權所有 江蘇叁點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饋

客服

APP

查項目

查企業

訂閱

頂部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的软件 | 国产女人毛片 |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2021 | 免费国产a国产片高清不卡 免费国产不卡午夜福在线 免费国产不卡午夜福在线观看 | 在线成人免费观看国产精品 | 国产精品亚洲精品日韩已满 | 国产欧美一区二区另类精品 | 国产丝袜美女一区二区三区 | 成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 | 一区二区三区免费在线视频 | 欧美精品日日鲁夜夜添 | 99精品视频免费观看 | 日本卡一卡2卡3卡4精品卡无人区 | 性感一级毛片 | 5级做人爱c视版免费视频 | 亚洲一区欧美 | 欧美japanese孕交 | 男人天堂网2022 | 日本aaaaa毛片动漫 | 精品国产欧美一区二区最新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欧美 | 欧美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日韩在线观看不卡 | 欧美一级特黄aaaaaa在线看片 | 网红主播大尺度精品福利视频 | 国产在亚洲线视频观看 | 亚洲精品视频免费看 | 中文字幕人成不卡一区 | 一本色道久久88综合亚洲精品高清 | 天天爱天天做天天爽天天躁 | 免费人成网站 | 高清国产亚洲va精品 | 亚洲视频 在线观看 | 日韩欧美~中文字幕 | 热久久91| 黄色三级三级三级免费看 | 国产成人亚洲综合 | 日本a级毛片视频播放 |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7777小说 | 美女黄视频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