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建都公司)與被告尚愛軍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張捷婕作為第三人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舒連明第一次庭審到庭參加訴訟,仲東華、第三人張捷婕第二次庭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尚愛軍經本院合法傳喚兩次庭審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5483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與尚愛軍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322民初5483號
判決日期:2020-03-29
法院: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建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尚愛軍支付原告建都公司賠償款2420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沭陽建陽混凝土有限公司將其環保站建設工程發包給原告建都公司施工,建都公司又轉包給張捷婕,張捷婕又分包給尚愛軍。張捷婕、尚愛軍均不具備從事建設工程的資質。2014年11月29日,案外人仲廣受尚愛軍雇傭,在從事建造鋼結構大鵬時從高空墜落摔傷。后經法院判決,原告建都公司及張捷婕因選任過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生效后,經法院執行,建都公司支付賠償款232000元、張捷婕支付賠償款98000元(張捷婕先行墊付的醫療費30000元在建都公司與張捷婕結算時由建都公司承擔,因此張婕婕實際支付98000元)、被告尚愛軍支付賠償款10000元。原告認為,被告尚愛軍作為雇主,應該至少承擔40%賠償責任,建都公司代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其追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償款100000元。
被告尚愛軍未作答辯。
第三人張捷婕辯稱:在仲廣受傷住院期間,我支付醫療費30000元,尚愛軍經手支付了10000元,實際上尚愛軍支付的10000元也是我的錢。案件執行程序后,我通過執行局支付執行款98000元,部分經手人是我的前夫王正。應該都有賬目的,賬上顯示多少就是多少。建都公司曾經承諾過我只出100000元,案件就與我無關了。
本案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建陽公司將其環保站工程發包給建都公司,建都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案外人張捷婕,張捷婕將該工程的勞務分包給被告尚愛軍。張捷婕、尚愛軍均不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相關資質。2014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許,案外人仲廣受被告尚愛軍雇傭,在沭陽縣十字工業園區沭陽建陽混凝土有限公司內建造鋼結構大棚時從高空墜落摔傷,后被送至沭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住院31天,支出醫療費78061.18元。仲廣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建都公司、建陽公司、張捷捷、尚愛軍賠償其損失。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仲廣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被告張捷婕、尚愛軍均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被告建都公司、張捷婕在明知對方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被告建都公司仍將工程轉包給被告張捷婕,被告張捷婕又將工程分包給被告尚愛軍,被告建都公司、張捷婕應對原告的損失與被告尚愛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沭開民初字第00460號民事判決書,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78061.18元、誤工費4958.58元[(31+90)天×40.98元/天]、護理費4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8元、交通費310元,合計88447.76元。上述損失,判決由被告尚愛軍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79602.98元。被告建都公司、張捷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6年7月26日,仲廣治療結束后再次就其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經審理作出(2016)蘇1322民初110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尚愛軍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仲廣損失271911.77元;被告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被告張捷婕對原告仲廣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查明,仲廣于2014年12月1日收到張捷婕支付的醫療費30000元,并于當日出具收據一份。庭審中,建都公司稱在其與張捷婕算賬時該筆30000元由公司承擔,相關權利由公司主張,張捷婕予以否認,本院要求建都公司于庭后三個工作日內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實際支付人或者經張捷婕授權由其代為主張的事實,但原告在該期限內并未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且同意另案主張,故對該筆費用,本案不作處理。另外,仲廣收取尚愛軍賠償款10000元。
2018年6月24日,仲廣收取建都公司支付的賠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據。2018年8月10日,建都公司向法院執行款專戶匯入仲廣賠償款152000元。張捷婕向法院執行款專戶匯入98000元。現原告因索款無著,遂訴至本院要求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尚愛軍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100000元及利息(從2019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30元,減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建都公司負擔1315元,被告尚愛軍負擔1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930元
合議庭
審判員于在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孫千千
書記員張小青
判決日期
20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