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佘飛霖以及原審被告趙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2018)蘇1311民初63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與佘飛霖、趙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13民終2803號
判決日期:2019-07-08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上訴人江蘇建都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熠
審判員劉路路
審判員白金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劉愛萍
書記員劉倩
判決日期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