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盤錦遼河油田宏山實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在BECKBURY國際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140萬元進行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遼7401財保8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盤錦遼河油田宏山實業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請,盤錦遼河油田宏山實業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
盤錦遼河油田宏山實業有限公司、遼寧遼河油田康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保全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7401行保復1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遼河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盤錦遼河油田宏山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復議稱:遼河人民法院(2020)遼7401財保83號民事裁定書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未到給付期限,被申請人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作為執行擔保人并未確定給付義務”,駁回申請人的保全申請是錯誤的,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的同時,向貴院提交了《執行和解協議》及2020年03月31日,由遼寧遼河油田恒泰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盤錦遼河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盤錦遼河油田金晟達實業有限公司、遼寧遼河油田康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盤錦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共同簽訂的《追償合同》。根據《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一、遼寧遼河油田康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共應償還申請人未給付借款本金1217357.85元、案件受理費22368元、保全費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已生效法律文書計算),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剩余50%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擔保人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為遼寧遼河油田康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應償還申請人的款項提供擔保,如遼寧遼河油田康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額償還,可對擔保人予以強制執行。三、如遼寧遼河油田康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未按本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2020年03月31日《追償合同》約定:義務人應償還追債人的本金金額為3800萬元,借款展期為2019年5月3日-2020年4月29日,遼寧遼河油田康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無力清償吉林銀行的借款,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以修井作業的利潤進行補足償還吉林銀行的借款本息和對擔保公司的欠款(即2019遼7401民初140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在《追償合同》第五條利息計算方式與償還順序的第五項特別約定:(2019)遼7401民初1406號《民事調解書》中約定的BECKBURY國際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即指本協議約定的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修井作業的業務即冷家公司。從此約定看,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請求部分,已被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作為履行義務人的還款部分,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在遼河油田區塊已無未來債權和資產。且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在沒有解除擔保責任、沒有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前提下所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法[2011]195號)》第13條規定:“依法保全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2017)》亦規定:“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根據上述復議理由和法律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保全請求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遼7401財保83號民事裁定。
二、凍結盤錦瑞德實業有限公司在BECKBURY國際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140萬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段玉文
審判員楊雪
審判員陳桂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魏巍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