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錫林郭勒盟軍澤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興唐支行(賬號為:XX)銀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額為2400000元。申請人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B款保險單(保單號:XX)提供擔保
錫林郭勒盟軍澤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非訴財產保全審查非訴保全裁定書
案號:(2021)內2529財保4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正鑲白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準許申請人錫林郭勒盟軍澤商砼有限責任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二、凍結被申請人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興唐支行(賬號為:XX)的銀行存款2400000元;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為一年,如若需要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錫林郭勒盟軍澤商砼有限責任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劉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烏云嘎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