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德奎因訴濟寧市人民政府、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唐口街道辦事處、第三人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占地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魯08行初18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德奎、濟寧市人民政府、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唐口街道辦事處等行政確認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魯行終1947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對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進行立案調查。該機關查明,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未經政府批準于2019年1月18日擅自占用濟寧市任城區唐口街道劉屯村、梁北村和嘉祥縣馬集鎮武街村集體土地74854平方米,建設新能源汽車產業園項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2019年4月4日,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對該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作出濟任自然資罰決字[2019]3號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內容為: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74854平方米土地;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408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設施;3、對非法占用的74854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1497080元。原告在本案中所訴稱的土地在上述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范圍之內。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事實依據。本案中,原告所訴的行政行為系二被告“非法占地”行為。所謂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八條對于“非法占地”的情形有明確規定。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根據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所調查認定的事實,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其承包土地被非法占用的情況,系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未經政府批準擅自占用所為。該非法占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被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查處,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亦于2019年4月4日受到行政處罰。故,原告所主張的承包土地被非法占用,土地主管部門已經進行了調查,并對非法占地主體作出了行政處罰,原告在本案中主張二被告系非法占地主體,顯然與有權機關查明的事實相矛盾,且無事實依據。同時,原告也未能提供二被告批準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土地的批準文件,以證明二被告非法批準涉案土地征收或使用的事實。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雖然于2019年4月24日發布了對涉案土地的擬征收公告,但該公告是在原告承包土地被非法占用且非法占地主體被處罰之后才作出,該公告顯然與原告所主張的非法占地行為不具有任何關系,且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僅代表政府可能將涉案土地征收為國有,該行為顯然不能認定為其批準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土地的行為。綜上,二被告并不是非法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主體,原告亦沒有證據證明二被告非法批準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土地,原告主張二被告“非法占地”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趙德奎的起訴。
趙德奎不服原審法院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裁定,改判確認兩被上訴人非法占地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理由如下: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在本村擁有合法承包土地。2019年1月4日,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以“山東聯合新能源汽車產業園”名義對上訴人承包土地非法占用,并建造廠房。該項目用地是當地政府組織實施,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未批先占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責任。在上訴人承包土地無故被毀4個月后,2019年4月被上訴人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現在正在辦理手續中。二、原審法院庭審流于形式,程序違法,導致本案事實沒有查明,認證內容模糊。
被上訴人濟寧市人民政府、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唐口街道辦事處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第三人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二審期間,上訴人向本院提交濟任自然資罰告字[2019]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濟任自然資罰決字[2019]3號行政處罰決定、濟征公告[2019]6號濟寧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聯合集團新能源汽車產業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各一份,還提交《企業基礎信用報告》及新聞報道《新能源汽車動力總成及核心零部件項目落戶我區》打印件各一份。合議庭評議認為,《企業基礎信用報告》和新聞報道不能證明二被上訴人實施了非法占地行為,故不作為新證據采納;上訴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原審中當事人已作為證據提交,亦不屬于新證據。
各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和依據已隨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裁定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韓勇
審判員王海燕
審判員陳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倩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