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令科訴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被告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唐口街道辦事處、第三人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占地行為違法一案,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令科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合軍,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宋恩岱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淑閩、張國慶,被告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唐口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榮奎,第三人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令科與濟寧市人民政府、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唐口街道辦事處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魯08行初184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趙令科訴稱,原告系濟寧市任城區唐口街道辦事處劉屯村村民,合法承包本村集體土地,原告認為承包地的性質為基本農田。2018年12月14日左右,原告所在村的村委人員、被告唐口街道辦人員及評估人員,找到原告測量土地,并告知以租代征事宜,但原告未同意。2019年1月4日左右,第三人濟寧市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員開始強制性墊地,在原告承包的農田上實施“山東聯合新能源汽車產業園”項目建設。原告所種小麥、樹木等地上附屬物遭到破壞,原告未實際領取到補償。原告從未見到過任何關于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原告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得知該項目沒有辦理征地手續,也沒有辦理立項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的土地尚未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后原告通過視頻看到被告2019年4月24日發布張貼的《濟寧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原告得知原告承包地被列入擬征收范圍。原告認為,原告土地被征收時間開始于2018年12月,遠早于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擬征收公告的時間,故二被告在發布擬征收公告之前就先行強占原告土地,該行為違反征地程序,屬于未批先占,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未批先占原告承包地,征地程序違法;責令被告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辯稱,一、答辯人只是依法發布了擬征收土地公告,該行為屬于征地準備工作,對原告的實體權益并未產生影響。二、答辯人沒有實施侵害原告權利的行為。1.答辯人沒有實施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行為。2.答辯人沒有批準他人占用原告承包土地。三、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唐口街道辦事處辯稱,答辯人不是建設項目的投資人,也不是占有使用土地的受益人,答辯人針對涉案部分土地的占用并沒有作出任何行政行為,本案不屬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原告系經協商同意山東聯合新能源汽車產業園項目有償使用其承包的涉案土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綜上,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庭審中,經本院釋明,原告當庭撤回其請求確認被告征地行為違法及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的訴訟請求,即原告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二被告非法占地。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對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進行立案調查。該機關查明,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未經政府批準于2019年1月18日擅自占用濟寧市任城區唐口街道劉屯村、梁北村和嘉祥縣馬集鎮武街村集體土地74854平方米,建設新能源汽車產業園項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2019年4月4日,濟寧市任城區自然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對該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作出濟任自然資罰決字[2019]3號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內容為: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74854平方米土地;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408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設施;3、對非法占用的74854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1497080元。原告在本案中所訴稱的土地在上述山東濟寧聯合包裝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范圍之內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令科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原玉紅
審判員惠慧
人民陪審員王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顏素音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