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請人上海成山加油站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業已屆滿,公司出現章程約定的解散事由,且股東之間尚未就繼續經營事項或自行清算達成一致為由,向本院申請強制清算
上海市浦東新區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成山加油站有限公司申請公司清算強制清算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滬0115強清5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查明:被申請人上海成山加油站有限公司由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5.50萬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出資24.50萬元共同設立,成立于1997年12月8日,注冊資本為50萬元,注冊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號為XXXXXXXXXXXXXXXXXW,經濟性質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成品油銷售(憑許可證經營),潤滑油脂、油桶、汽車配件的銷售,洗車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營業期限為199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2018年6月6日,申請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股東決定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上海成山加油站有限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判決結果
受理申請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上海成山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陸韻華
審判員李麗麗
人民陪審員姚月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葛少帥
判決日期
2020-03-05